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二百九十九

作者: 李焘13,704】字 目 录

同類以相代,而不思蒲之過時,不可食也。臣竊考之於詩,韓侯秋見,蓛用筍蒲,皆是其菹,非謂新物。周禮醢人掌加豆之實,深蒲醯醢,筍菹魚醢【三○】,祭祀供薦羞之豆實,賓客亦如之。此則肉之醢,菜之菹,賓祭內羞,四時不闕。維筍及蒲,固所以待賓客,其義明矣。鄭氏注深蒲云,蒲始生水中者。草木蟲魚疏云,蒲,周禮以為菹,始生,取其中心入地蒻,及云菰蔣亦可用,並言蒲始生,自不在秋。故本草曰蒲四月采,唐本注云,蒲初春生,用白為菹是也。唐禮薦新多不限月,筍蒲茭藕,各維其時。今近地茭白特饒,舊制參於秋薦,即菰蔣也。廣雅曰,菰,蔣,其米雕胡,說文作雕鐯。周禮食醫膳食之宜,魚宜鐯,茭是其萌,徐鍇歲時廣記所謂鐯草為茭者也。雖亦春生,至秋可食,與蒲有異。臣據詩言食鬱及薁,烹葵及菽,以同時言及,則維筍及蒲,亦自可知,況當薦筍之辰,正是食蒲之始,伏請改從春獻,用協天時。」從之。三司言,發神騎等指揮戍桂州,後止令駐湖南,有多給路費特支錢萬六百九十五緡。詔蠲之。甲子,詔看詳太學條制所,以國學條貫與見修學制,定為國子監一司敕式。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周禮,天子視朝,則皮弁服,十五升衣,積素以為裳,記所謂「皮弁素積」是也。諸侯視朝,則委貌冠,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裳,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三一】,凡在朝君臣同服。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但玄冠絳衣而已。魏以來名為五時朝服。隋、唐謂之具服,一品以下九品以上皆絳紗襌衣,其冠有五梁、三梁【三二】、二梁、一梁之別。隋志曰梁別貴賤,自漢始也。綬則以組為之,本以貫佩玉相承受,戰國尚武而去佩,但留其繫璲,而秦乃以采組連於璲,轉相結受,因以為飾。所謂綬也,韋彤五禮精義曰,以別尊卑,彰有德。故漢制相國至百石吏,綬有三采、二采、一采之等。然則冠以梁之多少別貴賤,綬以采之粗縟異尊卑,其來尚矣。

古者制禮尚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於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於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蓋二十四梁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以下,與漢、唐少異矣【三三】。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臺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師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三四】。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三五】,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騳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三六】。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三七】。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三八】、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三九】、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祕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四○】,鮺、韍、舄、屨并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御史臺自中丞而下至監察御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地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準本官。從之。(志同。)

郊社局令辛公佑言:「五郊齋宮庳隘頹敝,乞下將作監廣而新之。齋宮有去祠壇數里,考於行事非便,乞徙置壇側。齋宮什物多故敝,亦宜增完。舊禁祠壇外焚瘞尸柩,耕牧樵採,皆有步數,歲久封堠不明,宜立石刻詔令為識。」下禮院,請如公佑議。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全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注釋

【一】詔送詳定學制所「詔」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九補。

【二】陛下所以俟軾者「俟」原作「試」,據閣本改。

【三】致君堯舜知無術「知」,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上作「終」。

【四】檢校太傅「檢校」二字原倒,據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五七乙正。

【五】堂下笙瑞木成文之曲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定朝會儀注「笙」下有「奏」字,宋史卷一二七樂志「笙」上有「吹」字,此處疑有脫誤。【六】磐本在堂下「在」原作「作」,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改。

【七】堂下以鼓應之耳「耳」原作「且」,據同上書改。【八】宜令諸房具出「具出」,閣本作「出具」。

【九】前知青州「前」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補。【一○】張求同上書作「張永」。

【一一】五市易務「五」原作「互」,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八改。

【一二】沈起「起」原作「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四沈起傳改。

【一三】沅州「沅」原作「沆」,按宋史地理志無沆州。據本書卷二五二熙寧七年四月丙戌條載,「詔置沅州」;又本書卷二九○元豐元年六月丁卯條載沅州屯田務事,其註文稱:「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與本條時日俱合。「沆」顯為「沅」之誤,故改。

【一四】熙寧七年四月十九日置沅州「七」原作「十」,「沅」原作「沆」,據閣本改。

【一五】存先王所嘗享用見於經者「嘗」原作「當」,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改。【一六】孟春薦韭以卵羞以葑「羞」原在「韭」下,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乙正。

【一七】雜買務「買」原作「物」,據宋會要禮一七之九○改。按:宋雜買務屬太府寺,「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見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

【一八】凡新物及時出者「出者」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八禮志補。【一九】以為廟歲二十五祠「歲」原作「儀」,據漢書卷七三韋玄成傳改。【二○】國子監直講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八「國」上有「前」字。

【二一】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乞徙提舉茶場司於秦州「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七補。「秦」原作「奉」,據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改。

【二二】真州「真」原作「貞」,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九改。

【二三】自熙寧四年定以百八十萬斤為歲額「百」字、「斤」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及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補。【二四】二百四十「四」,同上書作「五」。【二五】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等」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九元豐二年四月辛酉條補。

【二六】閏九月辛亥并三年正月己酉按文義,閏九月當屬元豐二年,但是年無閏九月。又元豐三年正月無己酉日。疑註文有舛誤。

【二七】詔充永興軍長安等五縣民夏稅支移「充」字在此難解,疑為「免」之誤。

【二八】請屬升舍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九「升舍」作「升上舍」。【二九】惠州當送內藏庫錢「送」原作「還」,據閣本改。【三○】筍菹魚醢「菹」原作「蒲」,據閣本、周禮醢人改。

【三一】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詩」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補。

【三二】三梁二字原脫,據下文及同上書補。

【三三】與漢唐少異矣「與」字原脫,據閣本、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三四】六品則去劍佩綬「綬」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五】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六】則未為允當「當」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七】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諸」原作「城」,「率府」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改補。

【三八】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入內內侍省」原作「入內侍省」,據閣本補。

【三九】東西頭供奉官「頭」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四○】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依」原作「衣」,據上引宋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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