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元年十月,除發運副使。十一月,以發運副使入為大理少卿。十二月,兼提舉福建鹽事。)
知齊州王臨言:「州有靈巖寺,地課幾萬緡,皆為僧徒盜隱。乞差官監收,每歲計綱上京納。」詔賜與上清儲祥宮。
辛酉,增國子監歲賜錢六千緡。初,給外舍生食,人月為錢八百五十,至是增至千一百故也。御史何正臣言:「諸路監司、郡守體量官吏,不待考實,多先乞替罷。刺舉之際,豈能無失?其間好惡不公,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乞自今體量官吏,有贓狀已明,不可留本任者,取旨先替罷,餘委別司考察,或俟結正施行。」詔送詳定重修編敕所。(朱本云:元行不書。)
詔:「非導洛司船輒載商人稅物入汴者,雖經場務投稅,並許人告,罪賞依私載法。即服食器用日費非販易者,勿禁;官船附載□箔、柴草、竹木,亦聽。仍責巡河催綱巡檢都監司覺察。」從宋用臣請也。(三月二十四日。)
注釋
【一】非十八以上不得析「八」原作「人」,據宋會要禮三六之一五改。
【二】政和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政」原作「至」,據閣本及宋會要禮三六之一六改。
【三】教習馬軍所「習」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二元豐三年二月己未條及注文補。下文四月庚戌條同。
【四】貢銀香師子一「一」字原脫,據宋會要蕃夷七之三六、清波別志卷中補。
【五】進向與北人理辦本寨地界「本」原作「木」,據文義改。
【六】本司船承攬般載「船」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一七之二五補。
【七】廣信軍「信」原作「西」,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一改。
【八】己丑原作「乙丑」,據閣本、宋史卷一六神宗紀、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改。
【九】左藏庫使「使」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四之七補。
【一○】於后為兄弟行者「后」原作「後」,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改。
【一一】邛部川「川」原作「州」,據宋會要蕃夷五之一五、宋史卷四九六邛部川蠻傳改。下同。
【一二】安南事以經久省便為佳「佳」原作「准」,據鐵圍山叢談卷二改。
【一三】有年三十五以下「年」原作「言」,據宋會要職官三二之六改。【一四】按羅苟夷與羅箇牟不同原本多訛今改正原脫,據閣本、活字本補。
【一五】被帶班殿侍九人「九」,宋會要兵二之一七作「四」,并於本句下有「下班殿侍九人」六字。
【一六】罷群牧行司「群」原作「郡」,據宋史卷一六神宗紀改。
【一七】比祖額增羡「祖」原作「租」,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一九補。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