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本及同上書改。
【六】謂之五供「供」原作「位」,據同上書及續漢書禮儀志五供條改。
【七】僖公三十有一年「僖」原作「文」。按:文公在位僅十八年,下文所敘卜四郊事見左傳僖公三十一年,據改。【八】左侍禁「左」,閣本作「右」。
【九】許不以鄉貫就開封府應舉之法「許不」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下、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一○乙正。
【一○】劉几「几」原作「幾」,據宋會要樂五之一○及宋史卷一二八樂志、卷二六二劉几傳改。下同。
【一一】沅州「沅」原作「沆」。按:宋無「沆州」,宋史卷三三○謝麟傳「章惇使湖南,拓沅州,薦麟為守」,「沆」顯為「沅」之誤,據改。
【一二】非應奏者「者」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九補。
【一三】元豐二年五月十四日辛巳「四」原作「八」,據閣本改。按:元豐二年五月戊辰朔,辛巳為十四日。
【一四】陵中「陵」,宋會要兵二八之二二作「陸」,疑是。
【一五】北人拆界壕石牆「拆」原作「折」,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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