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九

作者: 李焘7,850】字 目 录

馬。詔諸部族所買馬,委諸將按驗,及格堪披帶者,每匹於撫養庫給賞絹五匹,更不支銀楪。其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又詔當養馬路分人戶,如鄉村坊郭並有家業計直各不該養馬者,通計從輕牧養。其鎮坊郭依縣坊郭例。

御史臺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雜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後不齊,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從之。

辛酉,詳定官制所檢討文字、光祿寺丞李德芻上元豐郡縣志三十卷,圖十卷。

詔應川峽人連任四路知州者,不得過三任。(舊錄韓籂傳,知澶州韓籂請互差川路守倅,上批付中書曰:「此豈非韓籂所陳耶?何慮之深也?」互差恐前見,非此不得連任事因也。)

河北沿邊安撫司言:「雄州公人雖全屬南朝召募【九】,其田產多與兩輸相接,慮事機因此傳報。欲自今召募,止于在城久居坊郭,并易河南岸及塘泊以南村。」從之。癸亥,景福殿使、利州觀察使、入內都知張茂則為延福宮使。都水監言:「奉旨改導洛通汴司作都提舉汴河提岸司。其應係汴河公事,乞令一面管勾。」從之。丙寅,御史臺言:「資政殿學士呂惠卿丁憂,奉旨,本俸外月特給錢五十千。惠卿月又請添支錢十五千【一○】,即非本俸。諸司糧料院吏舉首,而三司不行,乞令究治。」詔付大理寺,言已下揚州取惠卿俸歷。詔:「惠卿前執政,治之傷體,其誤請俸錢宜除之,餘官司依已得指揮。」既而惠卿奏稱:「添支係奉詔,舉發不當。」令御史臺劾官吏以聞。於是御史滿中行言:「祿令所載本俸、添支,立文各異。若以添支為俸,恐自今引用不行,乞改正。」上曰:「惠卿乃朝旨給俸,誠優於見任者。惠卿受而不辭,固為貪冒,義責之可也。於法無可改正。」丁卯,詳定官制所言:「譯經僧官,有授試光祿鴻臚卿、少者,今除階、散已罷外,其帶卿、少官名,實有妨礙。欲乞以授試卿者,改賜譯經三藏大法師;試少卿者,改賜譯經三藏法師。其師號及請俸之類,並依舊。」詔試卿者改賜六字法師,試少卿者四字。並冠譯經三藏,餘依舊。

熙州奏,于闐國進奉船次至南川寨,稱有乳香、雜物等十萬餘斤,以有違朝旨,未敢發。詔乳香並約回。

提舉河北東、西路義勇、保甲司言義勇將校、都副保正領赴集教場,習學武藝。從之,令陝西、河東路準此。後詔習學者,並支給錢、米、械器,其本家少壯男子願習者不給。

寧武軍節度使、贈太尉、建安郡王承裕卒。

戊辰,詔:「府界巡檢、縣尉、指使並罷。於逐巡教官下置指使二員,分治教閱,緝捉賊盜。仍令王中正於省罷人內選留。如有堪充巡教使臣,亦以名聞。」庚午,權發遣提舉夔州路常平等事、太常丞閻令奏:「奉敕往梓州置司,取勘前梓夔路鈐轄王光祖奏蠻人乞弟打誓了當不實,并提刑盛南仲被旨體量,劶與光祖相見。其盛南仲相見一節,未經對定,有無請屬,已依朝旨指揮缙放訖,外有王光祖奏報不實情罪,若候就問,一處結正。又緣本官稱已準經制蠻賊司差充策應行營第一將,往江安縣。即日見禁,命官公人各已案成。一面請官錄問申奏,將王光祖與干連官等續取勘,別作一案申奏。」次詔閻令被受制書擅便不追攝王光祖取勘,特追兩官勒停。辛未,御史王祖道言:「聞翰林學士李清臣使北敵迴,以貲幣直百千遺中書承受內降吏白隨。識者鄙笑,豈可使居論思講勸之地。伏望察其跡狀,重行廢斥。」不報。

壬申,馬軍司奏,未曾拍試將下馬軍有所拍試條格指揮,乞降下遵守。樞密院奏,欲降今年三月按試馬軍新格下馬軍司。御批:「依殿試中軍格,仰承旨司契勘降付。」(元豐三年十月十四日下。)

甲戌,都官郎中、權知邢州王慥言:「州有唐宋璟墓,臣輒以公使羡錢買近墳地七十畝為祠堂、碑樓。訪其子孫,止有宋達為忠效指揮小分,乞載於祀典,春秋享之。令宋達掃灑祠宇,耕墳傍地,以供祭享傳世,毋得質賣。」從之,仍詔宋達特放停,餘皆依奏。右街道錄張居善等,乞自今補道職試道德經、靈寶度人經、南華真經等義,并宣讀齋醮科儀、祝讀等為兼經。依遷補僧職差官考試。從之。

乙亥,御史滿中行言:「豫章郡王宗諤,常以私書託處州監押黎若訥買什器,及取玩好女樂,皆不償直,見于宗正司理索,及多受若訥賂遺。乞付之有司,論以國法,以為貴戚之誡。」詔大宗正司理還其直。

庚辰,權管勾籍田辛公祐言:「乞下有司,定耕籍儀注,增修鏺麥殿,以備行幸。望歲一臨,或夏觀麥,或秋觀禾,或春祈社稷,行躬耕禮。」詔太常寺,候修造成就取旨。

詔自今中書堂後官,並帶賜緋魚袋,餘依舊例。

定州路安撫司言:「北平縣尉、殿直張挺申,分捕賊人徐德,內弓箭手社副長冉萬射中徐德,冉鐵毬因斬其首。本司已依格支賞外,乞特賜推恩。」詔冉鐵毬與三班差使,冉萬三班借差,張挺特減磨勘二年。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知邕州、安撫都監劉初奏,遷徙歸明人戶,共九千九百二十九人,並在近裏州峒,可以彈壓。仍乞左江委道路巡檢儂保福、知江州黃遷興,右江委知田州黃光倩、知凍州黃案定都大照管覺察。」從之。既又詔除去覺察二字,恐傷新民歸順之情。

壬午,寶文閣待制韓忠彥言,乞漸填納先臣所負當進馬價錢。上批:「韓琦勳在朝廷,非諸故臣可擬,其除之。」

癸未,詔翰林學士並聽佩魚。

上批:「入內內侍省後苑散內品王仲千,其祖繼恩在先朝平蜀賊有功,見于國史。今家緒衰落,惟仲千一人仕宦,非緣罪降,止以繼恩之子先亡,懷珪養充次男,因補得上件名目。可特與一入內內侍省內侍黃門。」

甲申,侍御史知雜事何正臣言:「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許看謁,仍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不減大理,而休務日乃得看謁,亦或非時造詣稟白,不惟妨廢職事,亦恐未免觀望請託之弊。欲乞並依大理寺條施行。」從之。詔三路教義勇、保甲,令將下日輪兵級一二十人,并押隊使臣赴集教場,講問習射次第。

河北轉運司言:「自今應酒稅闕官,本州及鄰州實無可差,即許於本路待闕官內差權。其虧欠責罰,依正監官條。」從之。丙戌,詔秋銓試中,稍優一人堂除差遣,中等二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二十二人注官。

丁亥,贈故刑部侍郎致仕李受工部尚書,工部侍郎致仕王獵兵部侍郎,右諫議大夫、天章閣待制齊恢工部侍郎,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孫思恭右諫議大夫。受、獵以英宗宮僚,恢、思恭以東宮官,故追贈之。

提舉開封府界常平等事陳向言:「準朝旨,都副保正、大保長合管耆、戶長事,令府界提點、提舉司相度,合以是何人承代聞奏。今先次相度到事件,中書門下,樞密院擬進,欲令開封府界提點司疾速相度。」御批:「陳向狀宜依此指揮,且收,俟提點司奏上,一處相度,進呈取旨,不須行出。」

注釋

【一】三州府「三」,宋會要職官三之八作「五」。【二】三年糧食「三」同上書作「二」。【三】三師「師」原作「司」,據宋會要職官五六之五、七七之五一改。

【四】時謂之掇案「謂」原作「不」,據東軒筆錄卷八、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六前兩府白事宰相掇案條改。

【五】朋老「朋」原作「明」。按:王堯臣三子:長同老,次周老,次朋老,見歐陽文忠公集卷三二王堯臣墓誌銘、公是集卷五一王堯臣行狀,此處「明」顯為「朋」之誤,故改。

【六】仁宗不豫「豫」原作「敢」,據閣本、活字本改。

【七】堯臣乃與臣及劉沆富弼竊議曰「乃與臣」三字原脫,據文潞公文集卷二一補。

【八】潞公子及甫閣校「公」字原脫,據上文補。

【九】雄州公人雖全屬南朝召募「雖」下原衍「于」字,「朝」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八之二三刪補。

【一○】惠卿月又請添支錢十五千「又」原作「支」,據宋會要職官五七之四三改。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123 下一页 末页 共3页/6000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