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十一

作者: 李焘12,404】字 目 录

供報【三三】。壬子,詔樞密院轉員,同知院事韓縝押宿,仍趣赴起居奏事,今後依此。

甲寅,御史朱服言:「宣德郎、權檢詳樞密兵房文字黃實以舅陳樸之喪,率歛士大夫錢以為賻。實,樞府要官,非樸親舊者,亦不敢不從,兼內有武臣隸樞密院,尤于事體有嫌,望付有司推治。」詔送大理寺鞫實,實坐衝替。

夔州路轉運司言:「阿訛最為乞弟心腹之人,若果為楊光震所殺,深慮乞弟必領兵仇殺光震,乞特詔林廣、彭孫選募勁兵勇將赴南平軍,同光震協力討捕乞弟。」上批:「所言實為機便,時不可失,宜速下林廣,專牒彭孫,悉師以往。」仍詔彭孫俟至南平軍,開諭光震以遣官軍共力剪除乞弟之意,勿令驚疑。後又降敕,諭光震率本部強兵隨彭孫討乞弟,如能于未舉兵前自設方□梟斬乞弟,破蕩巢穴,亦當重賞。(席汝明墓誌,呂大防作,乃云彭孫不悅林廣,故有此命。當考。)

隨州言知州、正議大夫薛向卒,輟視朝,遣中使護其喪歸葬。(墨本云:向吏材絕人遠甚,所商□財利無遺。然其甚者,不能不病民,有所上課,或不實。故御史劉述、錢愷、劉琦,諫官范純仁等,皆言向不可為大吏。朱本增損云:向吏事精銳絕人,于財利足心計,然發運使所施置如均輸、客運之類,後雖不終,誠不能無小害,然亦當時風俗,以詐清高,養名譽為事,故向多為所排詆。御史、諫官皆言向不可以為大吏者,非確知其利害也,意皆放此云。今鎫不取。)

注釋

【一】轉運副使董鉞隨軍「副」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五元豐三年六月壬辰條、宋會要兵一○之七補。【二】丙子(十八日)原作「(十八日)丙子」。據上文及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丙子為十八日,依本書體例乙正。【三】歃血誓於帳前「歃」原作「軟」,據閣本改。

【四】教使臣三字難解。按:北宋保甲,定期教閱,并有使臣教大保長,見宋史卷一九二兵志,疑此處「教」下脫「閱」字。【五】仍復置京城四面巡檢二員「京」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一九補。

【六】雖日輪在本保五團內管勾教閱「輪」原作「輸」,據閣本改。

【七】人每月給雇錢千五百「每月」原作「有」,據宋會要兵二之一九改。

【八】今已脩立法式奏聞「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九】蜀州青城山丈人觀九天丈人兩「丈」字原皆作「文」,據閣本及輿地紀勝卷一五一改。下文「九天丈人」同此。

【一○】因奏事赴闕「闕」原作「關」,據閣本改。

【一一】李元輔「輔」原作「豐」,據正文及本書卷三○九元豐三年閏九月辛亥條改。

【一二】給赴關買馬場日支價錢宋會要兵二二之九作「給付關買馬場日內支價錢」。

【一三】主戶第四等以上「第」原作「等」,據宋會要兵二之一九改。

【一四】將虞候「將」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一九補。

【一五】髃牧使「髃」原作「郡」,據閣本改。

【一六】知陳州在二月四日「在」原作「布」,據閣本改。

【一七】贈耀州觀察使「州」原作「川」,據宋史卷四六八宦者傳、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五改。

【一八】以縣令姚煇言「令」原作「合」,據閣本改。

【一九】臣今看瓶形寨以東十鋪宋會要兵二八之二三「十鋪」上有「增」字。

【二○】顯似自作事端「似」原作「以」,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二八之二三改。

【二一】即通判與本州兵官更不管轄「判」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三九熙寧五年十月戊子條及宋會要兵五之九補。

【二二】百十萬斤為準備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皆作「百萬斤為準備」。

【二三】復均虔州舊賣淮鹽六百一十六萬餘斤於洪吉筠袁撫臨江建昌興國等州軍闕鹽賣處「復」、「於」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及下文補。【二四】乃為書曰「書曰」原作「畫日」,據閣本改。

【二五】詳定吏祿「祿」原作「錄」,據閣本改。

【二六】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司「司」原作「同」,據宋會要職官四四之三六、宋史卷一七五食貨志改。【二七】六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上原衍「明年」二字,據上引宋史刪。

【二八】歸德白馬二川「川」原作「州」,據閣本改。

【二九】或恐未必是薦璪為參政也「或」字原脫,據閣本補。【三○】師言鄙之大德包覆閣本作「觽論鄙之,天德包覆」。

【三一】竇仕宣「宣」原作「宜」,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九之一四改。

【三二】侍御史知雜事「知」字原脫,據本書本卷上文補。

【三三】其承受官司亦不得供報「承」原作「入」,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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