廂、禁軍纔六萬,馬一萬七千,師出而還,不踰兩月,又朝廷所賜錢斛,皆是累年所積,倉廩充實,然猶公私匱乏,乃已如此。自軍迴以來,屯戍之兵糧食傔料,至於犒賜及累次特支之類,皆係所賜錢斛內支費,所餘無幾。今以公私困弊之餘,而所計兵馬三倍於前,所齎出界之糧數百萬,又須為接續饋餉之計;若新修城堡既成,更當儲積,以備守禦。臣等度今公私之力,恐決無辦具之理。
一、軍行餽運芻糧并輦致材木什物等人,除候制置司分擘廂軍外,見相度合雇大小車及駕喝人約二十萬。縱所雇人車悉得足數,而一運糧斛纔十餘萬石,僅可充十餘日之費,其輦致材木腳乘不與焉。雖擘畫轉摺,計往還八九運,方足百萬之數,須略無艱阻,纔且粗給。緣山涉水,不無艱險之阨;經歷時月,不無風雨之阻;深入賊界,不無抄掠之虞;駕喝之人往來界外,不得止息,勞苦既久,不無逃散之患;車乘、頭口衝冒暑雨,負重致遠,飼食□末不時,暴露綿久,不無死損之數。宿兵在外,不幸於五者之中有一於此,即決誤大事。
一、近準朝旨節文,修築般運並用廂軍及和雇百姓。契勘已蒙朝旨下諸路團結廂軍陝西人數修築工役外,餘路共止四萬有餘,並隸制置司,仍令制置司隨宜分擘應副。縱制置司全不他用,亦是難足今來運糧之役。竊度關中民力,自經去年調發隨軍之後,凋殘驚畏,雖給雇直,必不願受雇出塞。州縣若無人應募,不免差雇,以應期會,則是名為和雇,實為調發。前日朝廷明降德音,曉諭百姓,更不差夫出界,各令安業。詔敕之下,兆姓歡呼,歌頌聖政。今復差雇出界,切恐不副陛下降詔推恩之意。萬一人情騷動,別致生事,不可不慮。
右臣等竊以去年興兵倉卒,大功未就,有負朝廷伐罪之意,今竭關陝公私之力,事此一舉,必圖萬全,而事勢如此,無可濟之理。臣等固知危言異議,自速罪悔,誠以職事所在,不敢緘默。是敢昧死上聞,伏望聖慈深賜省察。(純粹此奏云與本司官同上,然則當時為轉運使副、判官者悉是也,須詳考姓名列出之。純粹五月一日又獨上奏。純粹此奏自注云「五年四月」而空其日,今附四月末。)
注釋
【一】而其一加三人焉「加」原作「家」,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禮傳改。
【二】田畫原作「田晝」,據本書卷三二六元豐五年五月丁未條、卷三二七元豐五年六月乙卯條、卷三三○元豐五年十月癸酉條李燾注改。【三】常議按問自首減等法以從□「等法」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四】七月五日甲申「申」原作「午」。按:元豐五年七月庚辰朔,五日當為甲申,下文正作「甲申」,據改。
【五】密院時政記「密」原作「察」,據閣本改。
【六】以臺牒別取簿數多「取」原作「處」,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二四元豐五年三月甲辰條、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一七改。
【七】二十一日原作「二十二日」,據本書卷三二四乙未、丁未條注文,壬寅條及本卷甲子條注文改。
【八】校書「校」原作「檢」,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下改。
【九】二十卷閣本、活字本同。宋史全文卷一二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均作「三十卷」。
【一○】元年「年」原作「豐」,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壬戌條注文改。
【一一】在賊界「賊」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二之二三補。
【一二】招箭班「招」原作「詔」,宋史卷一八七兵志殿前司有招箭班而無「詔箭班」,據改。
【一三】感德軍節度使「感」原作「威」,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二二三高世則傳改。
【一四】六年閏六月二十二日「六月」原作「六日」,據閣本、活字本改。「二十二日」原作「二十三日」,按本書卷三三六載弼死在元豐六年閏六月丙申,即二十二日,據改。
【一五】米麥添支諸般請受「添」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七之四五及下文補。
【一六】清臣特遷朝奉大夫「朝奉」原作「奉議」,據宋史全文卷一二下、長編紀事本末卷八○改官制及宋史卷三二八李清臣傳改。
【一七】司農寺「司」字原脫,據宋史卷三二九舒亶傳補。【一八】未見除授司業人「業」,疑當作「諫」。
【一九】明年四月「年」下原衍「除」字,據閣本刪。
【二○】上曰朕待卿不止此「待」原作「得」,據閣本改。【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甲辰「十一」原作「十二」,按本書卷三二○元豐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甲辰條附注此事,據改。【二二】西京左藏庫副使「左」原作「右」,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兵一八之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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