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命中書、門下外省官同詳定尚書六曹條貫,是日,給事中韓忠彥等以職事對,上顧謂曰:「法出於道,人能體道,則立法足以盡事。立法而不足以盡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蓋立法者未善耳。」又曰:「著法者欲簡於立文,詳於該事。」
陝西轉運司乞令通直郎、通判解州□安憲就移延州。上批:「緣邊軍民之大者,雖多屬經略司處置,然干涉州務事亦不少,人必得敏明之遣乃無敗事;兼即今本州內外興役修葺城壘,方賴以次官分頭幹治,可依所奏速差。」(據范純粹奏議,安憲通判延州乃純粹奏辟也。新、舊紀並于辛未日書雨土,今削去。)
壬申,御邇英閣,蔡卞講周禮至司市,上謂卞曰:「先王建官治市,獨如此其詳,何也?」卞對曰:「先王建國,面朝而後市。朝以治君子,市以治小人,不可略也。」上曰:「市,觽之所聚,詳於治聚故也。」詔宣德郎、武學博士蔡碩罷博士,專編修軍器什物法度,仍支舊任職錢。先是,監察御史王桓奏:「近武學補上內舍生,其博士蔡碩以修軍器法製權罷職事,乞權差官考試。案碩自元豐四年以兼編修除本學,直日外餘悉不復總領,已一年有餘。且博士職專教導,而碩一月之間詣學者不過七八。碩知力不能兼,當辭其一,而乃利其俸入,不自祈免者,蓋恃兄確為宰相,而人莫敢議故也。如此,何以示天下?」故有是命。
宮苑使、榮州刺史、勾當軍頭引見司時君卿為皇城使、嘉州團練使、提舉醴泉觀。上以君卿昔事濮邸,先帝遇之甚厚故也。
癸酉,戶部言:「恩州至滄州等處,見有寄糴糧斛約八十餘萬石。欲乞下河北路都大提舉糴便司,令隨本處州縣人戶賒借,內第三等不得過兩石,第四等、第五等不得過一石,即不得抑勒,候次年夏秋收成日輸納。其已有賒欠者勿給。」從之。
甲戌,大理寺斷宗室三班奉職子徇與妹姦,法皆處死。詔並除名,永不敘用,子徇仍於本宮鎖閉【三○】,妹於禁寺度為尼。
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司乞每歲下茶場司,就熙、河州樁管茶萬馱,於經制司年額見錢內除豁,充蘭州博糴。從之。
陝西轉運副使、權鄜延路經略司范純粹奏:「今月二十八日,準四月二十三日樞密院劄子:『鄜延路經略司奏,近據保安軍申對送到宥州牒,夏國欲遣使、副赴闕進奉,已指揮本路沿邊諸處,不得小有輕發人馬,擅去侵犯夏國,卻致有害講議大事。竊慮諸路不知夏國欲遣使、副詣闕進奉事理,亦牒河東、環慶、涇原、秦鳳、熙河蘭會路經略司,詳本路已行事理,一面相度施行去訖。三省、樞密院同奉旨:夏人款狀亦未知情偽,其范純粹所指揮,除鄜延路自當遵行外,餘路未須如此輕易施行。仰范純粹疾速追還,別聽朝旨。如已至逐路,即仰不得下司。』劄付臣疾速依詳朝旨施行者。臣近準詔旨攝帥鄜延,領職之初,檢經略司前後所得朝旨,一一詳味,庶知朝廷處置邊事之意。內有御前劄子二道,令諸路帥臣勘的兵將可使萬全必勝者,時遣出塞伺敵積聚所在討擊,或西人有請和使人至塞上,則切不得更有施行。臣時得宥州文牒,果有貢使之請。緣諸將及城寨各有探刺,皆已聞知,臣慮捍邊使臣輕信弛備,別致簄虞,凡三次嚴行指揮,丁寧諸將已下嚴整兵甲,過作隄備,及臣親書誡約,頗已周至。又契勘得自种諤領帥以來,許諸將遣發人馬侵入西界,淺攻近掠,謂之硬探。臣慮邊將復如此時妄有舉動,不惟於夏人乞盟之際,事關體勢,兼事有違前項切不得更有施行指揮,遂兼誡將吏,遵奉朝命,不得更有施行。臣竊謂本路雖已如此誡備,若鄰路不知夏人遣使請命,尚有舉動,即於手詔切不得施行之意豈不違戾?國事所繫,臣不敢以鄰路彼我為間,遂依久來關報邊事體例,移文諸路照會,不請下司去訖。今準前項聖旨,以為輕易。伏緣臣所關牒諸路【三一】,止是慮諸路不知夏國欲遣使進奉,略具大概,關諸路照會,相度施行,庶於邊機各相照應,即非敢以夏人請和為信,輕易移文,以弛諸路之備。伏望聖慈更賜詳察,所有元初發去諸路關牒,已是不請下司,緣臣所遣牒已逾十日,實恐追趕不及。臣之用意,實在於此。」(純粹奏以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今附本月日。詔純粹張皇輕易,五月六日可考。)
注釋
【一】歲鑄錢三十萬緡「三十萬緡」,閣本及玉海卷一八○錢幣均作「四十萬緡」,宋史卷一八○食貨志錢幣寶豐下監鑄「折二錢二十萬緡」。
【二】詔開封府第三等以下見教保甲戶「以下」二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二五補。
【三】有差失問難「問」原作「間」,據宋史卷二○一刑法志及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九改。
【四】燾可謂犯義而不知恥矣「義」原作「議」,據閣本改。
【五】百千以下限三年「限」原作「依」,據閣本改。【六】癸未「未」原作「卯」,據閣本改。【七】駙馬都尉錢景臻法該磨勘「法」原作「洪」,據閣本改。
【八】江淮荊浙六路「淮」原作「湖」,據宋史卷三四三蔣之奇傳及卷一六七職官志發運使、都轉運使條改。
【九】侯王「王」,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九作「玉」。
【一○】王何等各遷兩資「遷」原作「選」,據同上書改。
【一一】張再與「與」,閣本作「興」。
【一二】上第二番集教功狀也「第」原作「等」,據文義改。
【一三】八月十八日「十八日」原作「十六日」,據本書卷三三八元豐六年八月辛卯條改。
【一四】王拱辰為武安軍節度使「武安」二字原倒,據注文及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傳乙正。
【一五】率先破賊「賊」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六】溫州團練副使「練」原作「教」,「副」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九元豐三年閏九月壬子條改補。
【一七】七月十二日「七」原作「十」,據本書卷三三七元豐六年七月乙卯條改。
【一八】若通此路「此」原作「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八討梅山蠻改。
【一九】軍興「興」原作「與」,據閣本改。
【二○】從大理少卿呂少廉請也「呂少廉」,閣本及宋史卷一七九食貨志會計均作「呂孝廉」。
【二一】李自良「自」,閣本作「士」。
【二二】諤首興邊事「興」原作「與」,據閣本、續資治通鑑卷七七改。
【二三】果州團練使「練」原作「教」,據宋史卷三四九劉昌祔傳改。
【二四】以公滅私「滅」原作「減」,據閣本改。
【二五】逐路增員乃至十二「二」原作「一」,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一四改。
【二六】前時郎官願如此「願」,疑當作「顧」。【二七】其例熟體細「例」原作「吏」,據閣本改。
【二八】理正杜純「理」,閣本、活字本均作「而」,疑是。
【二九】通直郎監察御史王桓「通直郎」下原衍「王桓」二字,據閣本刪。
【三○】子徇仍於本宮鎖閉「宮」原作「官」,據閣本改。
【三一】伏緣臣所關牒諸路「伏」上原衍「易」字,據閣本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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