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三十五

作者: 李焘12,227】字 目 录

言:「新授岷州大潭縣主簿余宗道母年八十七歲,以上道有疾,乞侍養。準敕應注陝西見闕不得,乞尋醫侍養長假。」詔依余宗道所乞。

專差同提舉開封府界教閱保甲劉琯言:「開封府界及滑州諸縣保甲元養馬五千匹,死損千九百餘匹,已摧納價錢萬緡。乞專委官往來買馬,其未納錢,亦可就令督趣應副。」詔呂公雅:「其買到馬送劉琯,從武藝高者先給之。」(呂公雅時為何官,十二月甲申,以同提舉保甲言。公雅,夷簡從子,政和三年十月有傳。)

己巳,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二七】,令樞密院承旨司專根究主領;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初,中書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至是,官制既行,分隸焉。

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王存言三院獄空,詔開封府官吏並依元豐五年推恩。(舊紀書開封府獄空,新紀削去。)

上批:「牧馬重事,經始之際,非左右近臣專總其政,隨事奏稟,付之有司,未易營辦。自今霧澤陂牧馬所造法,且於畿內置十監,俟其就緒,推廣諸路施行。可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副都承旨張山甫專提舉經度制置牧馬條畫,奏稟施行。依五路保甲例,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僕寺。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施行。」

辛未,詔其災傷處第四等以下戶闕乏糧種,雖非給散月,許結保借請;雖有欠闕,亦聽支給,限一年輸納,仍與免息。

壬申,詔刑部郎中杜紘罰銅八斤,展磨勘二年。初,邵武軍奏讞,婦陳與人姦,謀殺其夫已定,其夫醉歸,陳不鍵門,姦者因入殺之。法寺當陳謀殺,從而不加功;而紘議陳加功,罪應死不疑。又興元府奏讞,梁懷吉聞出妻晁病往視,因寄粟種,晁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當晁子盜粟,懷吉當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晁子食懷吉粟,乃用受寄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不同,下御史臺定奪。御史臺言刑部駮議皆不當,故罰及之。(二月辛酉可考【二八】。)

詔:「應緣信使往還,率民治道,計其所役日,與折春夫。」從接伴遼使賈青請也。

癸酉,詔:「宗正等修玉牒,合照用日曆所文字,並指定所書事,令本所節錄。其關防漏泄,並依日曆所法。」

注釋【一】于闐大首領「大」原作「人」,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一七改。

【二】朝服「朝」上原衍「服」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一輿服志、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刪。【三】左藏庫使高永翼「庫」下原衍「副」字,按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三月己亥條,高永翼已由左藏庫副使除左藏庫使,據刪。

【四】提點刑獄胡宗回等「宗」原作「宋」,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八胡宗回傳改。【五】即與改配「改配」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六】仍具數以聞「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七】太常寺修定郊禮之歲「之」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二八之五五、宋史卷一○○禮志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補。

【八】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以聞」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補。

【九】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四」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亦送本察「察」原作「案」,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二改。

【一一】餘事隨曹付察「付」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勾當軍頭引見司「軍」字原脫,據閣本補。【一三】朱本「朱」原作「宋」,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八月二十一日「一」原作「二」,「日」字原脫,據本書卷三三四元豐六年四月丙寅條注及卷三三八元豐六年八月甲午條改補。

【一五】在京閑慢庫務門「閑」原作「閉」,據閣本及宋會要樂五之三九改。【一六】別路鹽司提舉官「鹽」,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三作「監」。

【一七】九千八百九十七「千」原作「年」,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三之二一改。【一八】合該德音原免「合」原作「各」,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二三改。

【一九】八月七日按本書卷三四八元豐七年八月七日甲戌條無此事,此事在八月二十一日戊子條。

【二○】今淮南催促錢帛所牒會問數目「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二一】法官□處厚駮之「處」原作「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九舒亶傳改。下同。

【二二】乞許令滿任「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三】送定斷官看詳「看詳」原作「詳送」,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九改。【二四】河東經略司「東」原作「北」,據閣本改。【二五】韓絳女貋按蘇魏公文集卷五六龍圖閣待制知揚州楊公墓誌銘,景略為韓維女婿。

【二六】其火山軍亦乞依此「火」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六九之四二補。

【二七】詔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物「牧」原作「收」,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之八改。

【二八】二月辛酉可考「二」原作「三」,按此事在本書卷三二三元豐六年二月辛酉條,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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