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三十六

作者: 李焘10,270】字 目 录

 戊戌,廣南東路轉運副使孫迥言:「準詔遣大理寺丞郭燍赴廣州制勘公事,移文取臣權知廣州斷綱首王遵等案。臣雖未知制勘院所治之詳,然恐事由中出,竊料必有虛誕譖臣者。況朝廷威明,必不使臣屈於誣罔之口,臣欲候將來盡見底裏,方敢奏乞窮治交結造語之人,以破欺罔朋黨之弊。」上批:「廣州制獄,本以迥案發陳繹等事,久不結絕,繼有臣僚論奏迥阿私有所庇曲,即無中出特治事,未知迥以何者為中出、讒口誣罔。慮迥真有罪惡,反託讒誣以自解免,姦人陰慝,情狀多端,不可不察。若以石璘干涉,致變亂事實,則璘職位卑賤,非次未嘗得親左右,何敢爾者?兼據元發事因,未見璘當得罪。令迥具析事由中出及交結造語之人以聞。」已而迥奏,以所案陳繹事連及宦官石璘,以璘方在入內內侍省,謂璘誣奏其事,故有是言。然上察璘實不與也。(四月丁未,差郭燍。)

庚子,王珪等請上仁宗徽號曰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英宗曰體乾膺歷隆功盛德憲文肅武睿神宣孝。詔以髃臣所上請於本廟本室。

壬寅,奉議郎井亮采言:「諸州奏案,乞委本路提點刑獄司每旬具已奏未下事目,申尚書省,付刑部檢察。」從之。

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言:「將來大禮,乞且仍舊差官專提點事務一次。」上批:「式令析正之初,誠慮及期有司奉行疑惑,於事舛錯有害,不悅造令之人,得以藉口歸咎成法。且諳詳始末,惟本司官吏最為可委檢察應接。宜依所奏,止就差本司官提點應式令所該一行事務。」

注釋

【一】南平軍「南」原作「安」,據正文及本書卷三二八元豐五年七月乙未條改。

【二】每半年輪御史一員「輪」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一三補。

【三】太常博士王古「古」原作「吉」,據閣本及本卷閏六月辛卯條、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九詳定郊廟禮文、宋史卷三二○王素傳改。【四】市易欠錢六萬緡「六」下原衍「百」字,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刪。

【五】令一面送遠惡處羈管「令」原作「今」,據閣本改。

【六】據御集「據」原在「御集」下,據閣本乙正。

【七】本司買鹽官「買」原作「置」,據閣本改。【八】其餘所俘獲功依例支賜「獲」原作「虜」,據閣本改。

【九】運司歲漕穀六百二十萬石「司」下原衍「司」字,據續資治通鑑卷七七刪。

【一○】蔣穎叔「穎」原作「潁」,據宋史卷三四三蔣之奇傳改。

【一一】市陽武等埽物料「陽」原作「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改。

【一二】即恐浸漬漸深「漬」原作「潰」,據閣本改。【一三】臣不知是時小大之臣有為陛下力爭其不可者乎「時」字原脫,據續資治通鑑卷七七補。【一四】然道路傳聞「傳」原作「傅」,據閣本改。

【一五】稱韓琦等七人委有功有德為證「等」原作「第」,據邵氏聞見錄卷九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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