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數,定以一十八萬三千一百緡有奇為新額。至元豐六年,課增至三十三萬七千九百緡,而無為軍礬聽民自鬻,官置場售之,歲課一百五十萬斤,用本錢萬八千緡。自治平中至元豐,數無增損云。(此據食貨志,附元豐六年末。)注釋
【一】一十五萬貫石疋兩「萬」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止依舊條併舉「條」原作「修」,據宋會要職官四三之六五改。【三】衛公問對「問對」二字原倒,據上文及郡齋讀書志卷三下乙正。【四】登萊東北「東」原作「更」,據宋會要職官四四之八改。
【五】上顧謂執政曰「上」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四之八補。
【六】提點京西北路刑獄公事梁燾「提點」原作「提舉」,據本書卷三二三元豐五年二月丙子條。宋史卷三四二梁燾傳改。
【七】須當用本息別立祖額「祖」原作「租」,據閣本、活字本改。下同。
【八】獨洪澤以上未克興役「克」原作「免」,據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一○改。
【九】部轄人員軍典十六人「六」宋會要食貨二之二六作「九」。【一○】父母願放停者「停」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二八補。
【一一】自景靈新宮十一殿成「新」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一奉太皇太后補。
【一二】於京東新法鹽錢內歲賜十五萬緡「十五」二字原倒,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乙正。
【一三】十匹者十五人「者」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四】郴原作「彬」,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一五】荊湖南路提舉常平等事「事」原作「路」,據閣本改。
【一六】進納見錢九千九百四十緡閣本作「進納見錢九千九百四十五緡。」
【一七】知成都府呂大防據文義,疑「呂大防」下脫「言」字。
【一八】郴原作「彬」,據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一九】雍王顥「顥」原作「顯」,據閣本及宋史卷二四六宗室傳改。
【二○】唐州泌陽縣「唐州」原作「廬州」,據宋會要食貨七之三一、六一之一○三及宋史卷八五地理志改。
【二一】收入餘丁「餘」原作「進」,據宋會要兵二之二八改。
【二二】乞以五年轉一官「乞」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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