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四十五

作者: 李焘11,820】字 目 录

寶豐下監。」卷八五地理志京東西路徐州條:「監二:寶豐,元豐六年置,鑄銅錢,八年廢。」「實」顯為「寶」之誤,據改。

【一六】自今沿邊將官城寨使臣坐事衝替者「者」字原作「去」,據宋會要職官七六之一七改。

【一七】乞再下本司察審「乞」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八】或展年降官「或」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九】詔荊湖南提舉常平司會計兩路所置溪峒州縣城寨歲費實數以聞按:既為「會計兩路」,則此上不當只言「荊湖南」,據下文己酉條「荊湖路相度公事、右司員外郎孫覽言」云云,不稱「荊湖南」而統稱荊湖路,疑此處「南」為「路」之誤。

【二○】京東東路原作「京東路」,據閣本補。按:京東路熙寧七年分為東西兩路。見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二一】資福禪院「院」原作「林」,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三○改。

【二二】右司員外郎孫覽「右」原作「左」,據上文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一六、宋史卷三四四本傳改。

【二三】沅水已招懷結狼九衙等百三十餘州峒「九衙」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五作「九衛」。「百三」二字原倒,據同上書及上引宋史乙正。

【二四】十一程上引宋會要作「十程」。

【二五】欲乞募歸明人及內都每土丁十人兼雇四人「內都」難解。按:上言辰州土丁分在逐州屯守云云,疑「內都」為「內郡」之誤。

【二六】開路功此十月一日己酉二十七日乙丑疑「此」下脫「年」字。又元豐七年十月丁卯朔,二十七癸巳,此處日期有誤。

【二七】主管覘事人馬傑探報北界事有驗「界」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二九補。

【二八】西京作坊使米贇「西京作坊使」五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一八之一三補。

【二九】提舉河東保甲司「司」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三○補。

【三○】貸闕食保甲「貸」原作「貨」,據同上書改。下同。【三一】常平司以常格止絕「常」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三二】正臣載坐互論奏以不實也「臣」字原脫,據閣本及上文補。【三三】正議大夫知筠州滕甫「知」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一之一○補。

【三四】提舉京東保甲馬霍翔「甲」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之三○、二二之四及宋史卷一九八兵志補。

【三五】及單丁女戶見與保甲同等第人自三等以上推排主養「自」原作「等」,據宋會要兵二之三○改。【三六】晉州州學教授陸長愈「教」字原脫,按:宋各州州學有教授官,見宋史卷一六七職官志。此處「教」字顯脫,故補。

【三七】高堂生「堂」原作「唐」,據閣本及漢書卷八八高堂生傳改。

【三八】當在顏回之列長編紀事本末卷八二孔子廟庭配饗於本句下有「至於荀況、揚雄、韓愈皆發明先聖之道,有益學者」十九字,此脫。【三九】比祖額多者「祖」原作「租」。按宋制,各州軍所收鹽課,各有定額,稱為祖額,朝廷即以其遞年增虧為賞罰。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二四所載江、淮等路發運使蔣之奇奏「知州、通判與鹽事官未有賞罰,請以祖額遞年增虧,從制置司比較聞奏」可證。此處「租」顯為「祖」之誤,故改。【四○】軍賊藍載「藍」原作「蘭」,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二之一○改。

【四一】福建路提點刑獄司「刑」上原衍「提」字,「獄」字原脫,據同上書刪補。【四二】半年出息一分「年」原作「夏」,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改。

【四三】所在州縣物價不同「在」原作「有」,據閣本及同上書改。【四四】提舉司報轄下州「提舉司」三字原脫,「州」下衍「軍」字,據同上書刪改。

【四五】但不虧元價亦許賣「許」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三一補。【四六】寺監於所隸司局「所」字原脫,據上文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四補。

【四七】翩j遲者稱事書罰或上簿「上簿」二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四八】賜綾錦院營御□營地修三省六房院「地」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七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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