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五十九

作者: 李焘11,637】字 目 录

「司」,宋史卷一七哲宗紀作「官」。【二】五月八日「五」原作「正」,據閣本及本書卷三五六是日記事改。

【三】此據九月王巖叟疏閣本「九月」下有「末」字。【四】三十二字「二」原作「三」,按所刪字數為「三十二」,據閣本改。

【五】褫衣打三二十拳「褫衣」,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八乞不貸故鬥殺劄子作「遞互」。【六】替行償命「行」,閣本、同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得」。

【七】拽倒郭興同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拽倒郭興家棚子」。【八】為再從弟張小六冤執咒□責兄弟男女「責」,同上書作「堂」。

【九】令門下省省審原缺一「省」字,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一○】則條其事狀而薦言閣本「言」下有「之」字。

【一一】並委官取索點磨有無欺弊閣本「索」下有「驅」字,下同。

【一二】臣伏睹近降農民訴疾苦實封狀王嗇等一百五十道「訴」原作「許」,據下文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八乞省覽農民封事劄子改。

【一三】蠶婦育蠶治繭「育蠶」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賜席使坐「使」原作「便」,據同上書改。

【一五】惟于民間情偽靡不周知同上書無「惟」字,於文義為長。

【一六】而護送禁卒失教習「禁卒」原作「禁軍」,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一刑法志改。【一七】祭之名也「祭」下原衍「祀」字,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二二禮志刪。

【一八】徽宗實錄黃履傳「徽宗實錄」下原衍「以前」二字,文義不通,據閣本刪。

【一九】為哲宗未即位以前「以前」二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上之公卿大夫有百執事按忠肅集卷三乞增諫員及許察官言事奏「大夫」下無「有」字。

【二一】元豐元年二月六日詔當考「元豐」,閣本作「元祐」。【二二】在京封樁闕額禁軍並銷廢捧日等六指揮糧草「捧日」下原衍「寓直」二字,據閣本刪。【二三】具馬實數奏聞閣本作「具買馬實數奏聞」,依文義閣本長。

【二四】其餘料在民間買納元物「元」,閣本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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