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六十

作者: 李焘13,805】字 目 录

乃是盛德,而惇又謂陛下何從而知,是不欲威權在人主、端良入朝廷,惇之用心不忠可見,侵官犯分、慢上□尊,義所不容。國有常憲,乞行顯黜,以嚴臣職,以重主威。」

又言:「臣聞外庭諠然,皆言惇之強橫,不獨侮玩觽人,又敢輕易陛下,臣當言職,既有所聞,不敢不言。然此事惟陛下知之,如臣言不妄,乞付外施行。」

劉摯又言:「伏見今月六日神宗皇帝靈駕進發,準敕,前一日五使、三省執政官宿於兩省及幕次。竊聞宰相蔡確獨不曾入宿,中外莫不疑駭。伏以山陵國之大事,遷坐發引,葬之大節。故前夕髃臣宿於內者,以陛下是夜躬行祭奠之禮【三五】,臣子之心同於攀慕,不得安寢于其私也。下逮執事、奔走之觽,誰敢不虔奉期會,以共厥事?而確位冠百辟,身充山陵使,正當典領一行職務,而乃于是夜獨不赴宿,慢廢典禮,有不恭之心,謹具彈劾以聞。伏望聖斷,特賜詳酌施行。」

又言:「確如曾到禁門,遇已鎖閉,亦合立具因依奏入,別稟處分,不當公然便以不宿為是。」不報。(此第一疏。十二月六日第二疏,十二月十四日第三疏,十二月十八日第四疏,元年正月二十一日第五疏、第六疏、第七疏,二十七日第八疏,二月七日第九疏,二月十五日第十疏。)

左正言朱光庭言:「蔡確,先帝簡拔,位至宰相,送終之際,殊不盡恭。靈駕發引在道,確為大禮使,當與扈從臣僚先後徐行,常以妥安神靈為慮。而確不務此,每靈駕行,輒先馳去數十里之遠,以自便安,而靈駕一行在後,略不顧省,為臣不恭,莫大於此。」又言:章惇欺罔肆辨,韓縝挾邪冒寵。章數上,其言甚切。(此據新傳附見,當求本章隨事編入。)初,蔡確與章惇、邢恕等共謀誣罔太皇太后,自謂有定策功。韓縝素懷不平,及確為山陵使,縝乃於簾前具陳確等姦狀。由是東朝與外廷備知之。及確使還,欲以屬官高遵惠為待制,張璡為郎官,韓宗文為館職,太皇太后以問縝,縝曰:「遵惠,太皇太后族人;璡,中書侍郎璪之弟;宗文,臣之姪。賞擢非次,傳聞中外,則是髃臣各私其親【三六】,何以示天下?」然遵惠等卒用故事推恩。(此據韓縝新傳,不知得之何書。邵伯溫辨誣云:「縝素不平蔡確、章惇用邢恕姦謀誣罔太母,遂於簾前具陳之。太皇太后與外廷方知其詳。」新傳或據此也。確初為山陵使,劉摯劾其不恭,鴜第一章也。山陵畢事,確還朝不退,言者踵至,鴜十一月間,其發端則自摯始。外廷既知確邪謀,而不敢正言之,不知何故。確先罷,縝尚少留,當緣發確等姦狀,故東朝以為忠耳。更須考詳。)

先是,有僧惠信者經開封府訴:「僧錄司吏受贓違法,差僧及無戒牒沙彌等赴福寧殿道場,冒受恩澤。」知府蔡京憑僧錄司回申,惠信坐妄訴,杖臀二十。已而惠信復訴於祠部,祠部符大理寺依法施行,大理寺累牒開封府取案【三七】,開封府不報,具申都省稱:「六察舉劾本府不當公事,皆須奏稟朝旨上簿,或送司推勘,今祠部不問本府如何行遣,徑送大理寺【三八】,非法也。乞根究。」有詔:「祠部分析。」祠部言:「惠信訴僧錄司重祿公人及小師取乞金錢,依條受理,送大理寺。即非舉劾開封府事。本府乃以六察舉劾為言,殊不類。」是月,詔惠信經祠部所陳文狀,更不施行。(據劉摯奏議,更不施行惠信狀,乃十月十六日聖旨,今附十月末。)

侍御史劉摯言:「看詳重祿吏人因事受賕,於法許告。法之所當告,則告之所當受也。惠信之訟、祠部之行皆是,不違於理矣。大理以惠信曾有訴于開封,故取前案將有所質,而開封前此謂惠信為不干己,以杖一百坐之矣。惠信狀內若雜有干己不干己事,則不干己者當坐,而干己者當行。若狀詞皆不干己,則惠信雖坐,而僧司受贓,於開封為所部犯法,猶當舉劾行之。故開封自疑不當,恐因罥罣,所以不肯出前案,及引六察舉劾須稟朝旨,謂祠部不當直送大理。為此奏者,蓋所以護其失也。及朝廷取到祠部分析狀目,以依法受狀送所司,未嘗及開封府前斷之當否,則祠部,開封互狀所論明白,而事在大理者殊無相妨,自當推結。今乃因開封妄奏,遂罷祠部、大理所當治之獄,則臣所未喻也。若猶以祠部、開封曲直未明,故兩罷之,在祠部、開封則可也,而惠信無辜被刑,何其不幸!吏受贓得免,獨何幸耶!吏受贓已告,僧告之或誣,而皆不治,廢法也。許之告,許之受,而不行,廢法也。有司出入人罪而不問,廢法也。法者,天下公共,守在有司,雖人主不得而私之。今指揮若謂出之於聖意,緣天下之公法,陛下豈肯自廢之?故臣知其必不然。竊慮左右奏事畫旨日,失於詳述是非、開陳滅裂,致有此處分。伏望聖慈更賜詳酌指揮,令大理寺將惠信所告事推究虛實,依法施行。若祠部、開封亦有罪狀,伏乞一就勘結,以正典憲。」

貼黃稱:「準『國朝詔敕節文或詔令不允,並仰舉奏』。今上件公事雖係已有聖旨,緣理有未盡,須至申請。內殿道場所用僧數不少,皆出入宮禁,而僧司並不選擇,又吏人因而受贓,輦轂之下敢冒法禁,理無可恕者。」(摯言從違,實錄不載。按明年閏二月孫升劾蔡京奏稱:「惠信緣臣僚論列,送大理推治,僧錄司贓狀已明。」然則朝廷果從摯言,令法官究竟出獄也。但不知如何行遣耳!明年正月二十九日摯章可考。)

注釋

【一】此據政目八日事「政目」原作「正月」,按,元豐八年三月甲午朔,皇太后始權同處分軍國事,「正月」誤,茲據閣本改。【二】今除目從中出「目」原作「自」,據宋會要職官三之五四及治蹟統類卷一八宣仁垂簾聖政改。【三】得非左右所薦「薦」,同上書作「為」。

【四】相師成風「師」原作「率」,據閣本及忠肅集卷六乞選監司澄汰州縣疏改。

【五】其淺中覬利者「其淺」原互倒,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八宣仁垂簾聖政乙正。

【六】正可以復祖宗一言感悅天下者閣本「可」作「宜」,「以復」互倒,按文義閣本優。

【七】元豐三年七月十八日中書劄子節文「中書」二字原脫,據忠肅集卷三乞依舊令封駮司關報差除狀補。

【八】並令封駮司抄錄關報「令」原作「合」,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改。【九】今來未敢依舊關報「今」原作「合」,據同上書改。

【一○】又恐內省無關報外司之理「又恐內省」四字原脫,據上引忠肅集及文理補。

【一一】及檢會式令「會」下原衍「公」字,據同上書刪。

【一二】理有未安同上書「理」上有「苟」字,於文為優。

【一三】其差除之告命原作「其差除降授之命」,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改。

【一四】將失其本忠肅集卷三乞慎擇講讀官奏於此下有「然之性則雖聖人方其始也學問以達之範圍以成之者其可少哉」二十六字。

【一五】夙夜之善「夜」,同上書作「成」。

【一六】宜正事是接「是」原作「相」,據閣本及上引忠肅集改。

【一七】保微慎始「慎」原作「謹」,避諱易字,今據上引忠肅集改回。【一八】其可不慎擇也哉「慎」原作「審」,避諱易字,今據同上書改回。

【一九】皇太妃出入「皇太」二字原互倒,據閣本、宋史卷二四三欽成朱皇后傳及本條記事注文乙正。

【二○】璧水三舍「璧」原作「壁」,按「璧水」係指「太學」,亦即「泮池」,與下文「三舍」正合,現據閣本改。

【二一】徒灑淚兮雲霄「兮」,閣本作「於」。

【二二】丙戌原作「丙申」,據閣本、宋史卷一七哲宗紀改。

【二三】除承帖人及刑法司人役許用外「人役」,閣本作「人吏」,疑是。

【二四】其逐路所樁耆戶長壯丁錢數閣本「其」下有「餘」字。

【二五】遣朝奉郎宋史卷四八六夏國傳作「朝散郎」。【二六】開封府推官趙君弼為司勳郎中「趙君弼」,閣本作「趙君錫」。

【二七】如保甲有犯「保甲」原作「指甲」,據閣本改。

【二八】古人以化外視戎狄閣本作「古人之所以待戎虜」。

【二九】但當自計利害「當」原作「常」,據閣本及下文改。【三○】其位稱資政殿學士「其」,閣本、活字本作「具」,疑是。

【三一】疑編錄偶脫大字耳「錄」原作「綠」,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二】有樞密院進擬者忠肅集卷三論三省樞密院差除奏作「有樞密院者」,且下又有「有三省者」四字,疑此處有脫文。

【三三】不識樞密院何為而預也「識」原作「委」,據同上書改。

【三四】則政無多門「門」原作「敗」,據同上書改。

【三五】以陛下是夜躬行祭奠之禮「以」字原脫,據忠肅集卷七劾蔡確不入宿及文義補。

【三六】則是群臣各私其親「群」,長編紀事本末卷九七逐小人作「君」,疑是。

【三七】大理寺累牒開封府取案「取」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大理以惠信曾有訴於開封,故取前案將有所質」補。

【三八】徑送大理寺「徑」原作「往」,據閣本及文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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