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
【二四】七月二十四日乃施行閣本「七月」上有「是日詔尚書省立法」八字。
【二五】三十二字「二」原作「一」,據閣本及起迄字數改。【二六】已指揮緣邊安撫使「使」,閣本作「司」。
【二七】及重別定寫北界牒本去訖閣本「寫」下有「牒」字。
【二八】興利除害「利除」原倒,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一乞罷提舉官劄子乙正。
【二九】監官資序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監」下有「當」字,是。【三○】乃得移牒支破「破」,同上書作「撥」。
【三一】新條諸州管勾官及主簿當給散月分「官」字原脫,據同上書及下文補。
【三二】分兩路者合為一路「分」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
【三三】提舉官專行苗役之政法官隨罷焉按原注稱「提舉以下十五字」,今只十四字,疑有脫文。
【三四】並不經臣書讀「讀」原作「牘」,按宋制給事中掌讀中外出納,當為「書讀」,今據閣本改。
【三五】欲乞於本路南北提舉司借錢二十萬貫俵散「二」,閣本作「三」。【三六】今比附參酌「今」原作「令」,據文義改。
【三七】已降指揮供納「指」原作「旨」,據閣本、活字本改。【三八】早得忠正大臣之助閣本「之助」上有「為」字。
【三九】顯見執政大臣內有不欲更張之人「欲」,閣本作「悅」。
【四○】去其羈縻勞費之患「縻」原作「縈」,據閣本及忠肅集卷六論保甲奏改。
【四一】若換對他役「對」,同上書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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