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三百七十

作者: 李焘16,498】字 目 录

(說除倉部郎中,在二月一日。知密州在閏二月四日。劉摯奏附二月十日。)陸師淵前知開封縣稅入中限,猶未造簿,以弛慢衝替,今則差知宿州。(二月二日。)且胡及送吏部,王說罷省郎,皆是朝廷顯責。詔墨未乾,而中書已有選授告命之出,不述所因。陸師淵與劉斐、吳潛均是衝替,而師淵又得元係堂除大郡,(謂知宿州。)私曲縱橫,莫甚於此。陛下黜之,則執政升之;陛下退之,則執政進之。怨歸於上,而恩出於下,非今日之所宜有。夫威福者,天子之所得專;法度者,大臣之所當守。今大臣進退髃吏,一出己意,不守法度,而欲專威福矣。臣恐朝廷不尊,而紀綱紊亂,當此之時,宜戒其漸也。伏願聖慈,將合係堂除闕編為一等,今後如有合得堂除之人,只於前項去處定差。其曾經擢用而非次差替罷,或責降牽復,不送吏部者,於合得堂除人之下,別為一等,依名次先後差遣。並不得於吏部所使闕差授,及衝已授之人。所有元豐八年八月取旨選差條貫,乞賜刪改。

又言:「臣又聞二月九日吏部曉示,光祿寺丞并少府監丞闕,於格,先問知州,次問通判,次問知縣人。凡願就者二十餘狀。況此二闕不係堂除,又非取旨選差之數。自初九日至十六日,除寒食假外,曉示才得兩日,中書已差知縣人辛雍為光祿丞、監當人文永世為少府丞。進擬之際,其速如此。若非請託公行,則是主張有素,吏部使闕,遂成空文,合入之人,不可復得。伏望朝廷詳察,早設防禁。辛雍、文永世之事【二五】,尤駭士人耳目,伏乞追改,以存公議。其胡宗質、李孝廣、陳知新、燕介、石麟之、胡及、孫純、王說、陸師淵、劉斐、吳潛等差遣,亦乞勘當,如未到任,即乞改正施行。」(三月十四日詔,自今堂差,不得衝吏部已注受人。蓋從陶議也。二月十日,劉摯有章論王說,政目閏二月六日。宣義文永世少府丞,朝散辛雍光祿丞。胡宗質,元年二月二日知處州。李孝廣,元年閏二月八日以朝散知睦州。陳知新,元年閏二月八日以朝散知滁州。燕介當檢。劉斐,元年閏二月八日以朝奉大夫知均州。吳潛,元年二月六日以朝散知永州。石麟之,元年正月十八日知海州。胡及,元年正月十八日以府推送吏部。孫純當檢。王說,元年二月二日以朝議為倉中,閏二月四日知密州。陸師淵,元年二月二日知宿州。)

注釋

【一】場戶常失業忠肅集卷五乞罷水磨茶場奏作「園戶失常業」。

【二】劉次莊「次」原作「汝」,據閣本及本卷下文丁巳條改。

【三】準朝旨批送下東上閤門使曹誘等乞許閤門依儀令陞殿進讀依舊侍立祗應「儀」原作「議」,文義不通,按下文「合依閤門儀令施行」,可知「議」為「儀」之訛,今據閣本改。【四】若持杖三人以上「若」字原脫,據閣本補。【五】四方奏到大辟案共計一百四十六人「一百四十六」,閣本作「一百六十四」,宋史卷二○一刑法作「二百六十四」。按下文「內只有二十五人處死,其餘並蒙貸配,所活將及九分。」依比例核算,當以「二百四十六」為是,疑原刊「一」為「二」之誤。

【六】如已通計及元認利錢之數「利錢」,閣本、欒城集卷三七再乞放積欠狀均作「淨利」。【七】給事中「事」字原脫,據閣本補。

【八】二公同時並相「二」原作「三」,按此處係指司馬光與呂公著,當為「二」字,今據閣本改。

【九】其范純仁除命「其」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補。

【一○】或陛下心憐其人「心」,閣本作「必」。

【一一】未欲遽行罷免「遽」原作「據」,據閣本及文義改。

【一二】以所除安燾敕命已行「以所」原互倒,據閣本乙正。

【一三】舊錄不載巖叟封駮事「駮」原作「章」,據閣本及下文改。

【一四】臣以為巖叟封還「臣」字原脫,據閣本及文義補。

【一五】下厭公論「厭」原作「獻」,據閣本改。

【一六】摯又言「摯」字原脫,按上文為劉摯同孫升合奏,史文表明此處為劉摯個人上言,今據閣本補。

【一七】檢正元豐三年七月十八日「檢正」,閣本作「檢準」。【一八】敕黃付左司諫王巖叟書讀「諫」原作「監」,按王巖叟時為左司諫,今據閣本改。

【一九】防禦使已下用海詞外「海」原作「每」,按宋制臣僚封贈父母,有用「海詞」、「專詞」之分,今據閣本改。

【二○】竊笑其迂「迂」原作「速」,據閣本及文義改。

【二一】三省同進呈故也「同」原作「司」,據宋史卷四七一蔡確傳改。

【二二】立成般運廣鹽添額出賣之法「立」原作「直」,據閣本及下文「立成添額之法」改。

【二三】根檢章惇昨往本路察訪日牒朱初平相度鹽法一宗文字「察訪」原互倒,文義不同,按上文有「章惇察訪湖南日」,今據以乙正。【二四】乞取索照會「會」,閣本作「用」。

【二五】文永世之事「之」原作「為」,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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