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從之。其餘寺、監準此。內太常寺、國子監主簿只通管雜務。詔:「將來明堂禮畢,御宣德門,肆赦,所有諸班馬隊、御龍直步隊,為未聽樂,更不呈引。」
詔鄜延路經略司:「如夏國有首領傳道信息,意欲歸漢,即說諭以夏國已恭順納款,必不收接。若將領部族投來,亦依此婉順說諭約回。如人數觽多,不肯聽從,即量以人馬約出漢界。并下逐路經略司,依此指揮。」(舊錄云:夏人歸國,舊許收納,故得不死。自是約回,多不全存焉。新錄已削去,今從新錄。)
注釋【一】勘會常平倉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四乞趁時收糴常平斛斗白劄子於「勘會」下有「舊」字。按熙寧變法時以舊常平倉法不善,而將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戶,令出息二分。司馬光於此作新舊二法比較,當以有「舊」字為優。【二】既約定三等價「等」原作「年」,據同上書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常平改。
【三】仍委提點刑獄常切提舉覺察「切」原作「平」。按熙寧變法時置提舉常平,元祐復舊悉罷之;下文有「仍仰提點刑獄常切覺察」,作「平」誤,今據同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改。
【四】巖叟又論災傷七分已上方許貸穀「七分」原作「七八分」,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四二王巖叟傳、宋會要食貨五七之一○刪。
【五】富家巧以賤價取之「富」原作「蓄」,據閣本改。
【六】蓋志在□下而利人「在」字原脫,據閣本及下文補。
【七】并關陞或注授差遣「關陞」原作「闕陞」。按「關陞」為宋代官場考功專門用語,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載有文臣關陞格和武臣關陞格,今改。【八】慮恐州縣不曉朝廷本意「慮」字原脫,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四約束州縣抑配青苗錢白劄子補。
【九】或闕撲賣酒牌「闕」,東坡奏議卷三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作「關」。
【一○】與熙寧之法初無小異「法初」原互倒,據同上書及閣本、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青苗乙正。
【一一】今後更不給散「後」原作「從」、「散」原作「錢」,文義不清,據本卷上文己丑條蘇軾奏「青苗錢穀今後更不給散」及同上東坡奏議改。
【一二】同知樞密院范純仁以國用不足「不」原作「下」,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三】不知是何姦邪勸陛下復行此事「下」原作「不」,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今來進狀訴理「今」上原衍「令」字,據閣本刪。
【一五】欲乞依前項令更展至元祐二年三月五日終「更」原作「文」,據閣本及注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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