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乞更不施行。」貼黃稱:「郎官專行文書,寺、監分治事務,並係省、部屬官,其點檢場務,只委寺、監為便。若場務別有因依,須至隔手點檢,自可臨時別差官特行點檢,豈須郎官逐季奔走,以生煩擾之弊?乞聖慈詳酌。」(覿自注云八月十五日。)
注釋
【一】言詞柔和「和」原作「利」,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九八逐小人下及文義改。
【二】則必愛人「人」原作「之」,據欒城集卷三八請罷右職縣尉狀及文義改。
【三】陝西諸司「司」原作「帥」。按上文兩次指揮均下達陝西河東經略制置使司,今據閣本改。
【四】惟璪尚當重任「尚」原作「向」,據閣本及上下文義改。【五】吏部侍郎左選差注不行者數日「日」原作「目」,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五四乞令六曹刪減條貫劄子改。
【六】必料諸曹條貫皆有似此拘礙難行者「難」原作「雖」,據同上書及閣本、活字本改。
【七】新錄依此「新」原作「雜」。按此指哲宗新錄,上文稱舊錄者係指哲宗實錄,李燾指出新錄依照舊錄之文而來,此處當是新錄。「新」與「雜」形近而誤,今改。
【八】更不於正任刺史下少絕別作一項「正」,閣本作「本」。【九】錢惟演以章獻皇后親嫌罷樞密使「使」原作「院」,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先帝二七日晏駕按本卷癸巳條王覿奏:「臣今契勘三月十六日正是神宗上僊二七日。」神宗于三月初四日逝,十六日恰是「二七」,疑此應為「先帝晏駕二七日」。【一一】若為內患「若」原作「方」,據閣本、活字本及長編卷三二淳化二年八月丁亥條改。
【一二】糾察在京刑獄司隸御史臺刑察「刑」原作「省」。按宋制御史臺無「省察」而有「刑察」,為六察之一。宋史卷二○一刑法志:「舊置糾察司,……請以糾察職事委御史台刑察兼之。」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一三哲宗元祐元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請以異時糾察職事悉委御史台刑察兼領。」「刑」與「省」音近致訛,今改。
【一三】問知乃自供職後不曾請俸「自」,閣本作「是」。
【一四】今後三路委安撫司於七月八月間體量轄下縣分「八月」原作「八日」,據閣本改。
【一五】即具保明以聞「保」原作「報」,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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