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德保罷瘵「德」原作「聽」,據同上書改。【三】四月二十四日方有指揮「四月」原作「六月」,據本書卷三七六元祐元年四月辛亥條、卷三八○元祐元年六月壬寅條改。
【四】遣官疏決在京及府界繫囚「決」原作「次」,據閣本改。
【五】則惟坊郭近上人戶便之「上」原作「人」,據閣本改。
【六】復一小邑「一」原作「以」,據閣本改。【七】計都二萬一百人「二萬」原作「一萬」,據閣本及下句文義改。
【八】將官各支十五兩銀合一具「各」原作「共」,據閣本改。
【九】法無疐閡不可行者「閡」原作「闐」,據閣本改。
【一○】成於弘獻「弘」原作「宏」。案:據新唐書卷四六、舊唐書卷五○刑法志,「宏獻」即裴弘獻,清人避清高宗弘曆諱改,今改回。
【一一】曩時修熙寧敕「敕」原作「止」,據閣本改。【一二】編類章疏「類」字原脫,據閣本補。【一三】遼主遣瑞聖軍節度使耶律仲宣「瑞」原作「端」,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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