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乞依舊法令,準敕御史臺看詳,內有所犯委是情重,乞特行刺配之人,不得直乞降付本府斷遣,依大理寺右治獄條,降付尚書省施行。若便改已行之法,慮囚禁壅滯,請將新條止入戶部一司敕,其本府奏斷公事,悉依舊法。」從之。丁卯,詔:「開封府申奏公案,除刑名疑慮及未約定刑名者,並降付大理寺外,其已約定刑名案,只刑部擬例定斷,仍令本府狀內貼說乞降付去處。戶部公案準此。」以尚書省言,自官制行,並由大理寺奏請,類皆迂枉故也。
右正言劉安世言:「臣近以自春涉夏,旱暵為虐,地震星殞,巨異仍出,輒奏狂瞽之論,粗陳消復之理。方陛下祗畏天戒,側身修行,日俟明詔採用一二,今既浹旬,未睹施行,惓惓之心,不能自已,再□天聽,幸垂省察。臣嘗考禮記春秋月令,以謂無聚大觽,無置城郭,掩骼埋胔,毋起土工。有以見聖人奉順陰陽,取法天下,力役之事,不奪農時,行道之殣,亦順生氣,是以風雨時若,災害不生,天人和同,上下交泰。其或賦政違道,役使過中,人力疲勞,善氣搖動,則國有水旱之變,民罹疾疫之災。此繼天奉元之君,所以夙夜恭敬而不敢忽也。春秋莊公三十一年冬,不雨。五行傳以謂是歲一年三築臺。僖公二十一年夏,大旱。五行傳以謂作南門,勞民興役。災祥之應,各以類至,著於方策,皆可稽考。臣伏見京師修城開壕,功費重大,兵夫之觽已至數千,徒庸之計幾八百萬,穿撅墳墓,乖掩骼之仁,違逆天時,犯無戎之戒【二一】,人困於役,國傷於財,然則嘉氣之久不效,未必不由於此也。臣聞天下有道,守在四夷。今帝王之都而為守敵之具,則外之屏翰,將安用之?必謂州郡為不足恃,則平陸之一城,恐非用武之地。況國家利源,比之前日,去其大半【二二】,用度漸窘,正務裁節。陛下躬行法度,為天下先,而乃以不貲之費,棄於無用之所,可不惜哉!或謂先朝已嘗興作,欲終其事,則乞罷雇人,止以廣固之兵,不計歲月,漸令修葺,自餘土木不急之役,伏乞特降指揮,悉俾停罷,所貴順承天意,以致膏澤。」(梁燾亦有兩章,月日不同,更須考詳。)
注釋【一】除第四舖外「舖」原作「輔」,據閣本改。
【二】及朝廷近日擢用臣僚「及」原作「乃」,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七蔡確詩謗改。
【三】譏謗朝廷「譏」原作「議」,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盡用仁宗朝章獻明肅皇太后故事「太」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五】詩邶風綠衣「邶」原作「衛」,據閣本改。
【六】溳河「河」原作「海」,據閣本及下文改。【七】右司諫□安詩「右」原作「左」,據下文及本書卷四二四元祐四年三月乙未條改。
【八】章奏房「章奏」二字原倒,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七蔡確詩謗乙正。
【九】□安詩「詩」原作「世」,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當時誰曾有異議「誰」原作「確」,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五月二十八日丁酉「二」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補。按:元祐四年五月庚午朔,丁酉為二十八日。
【一二】多涉譏訕「譏」原作「議」,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九論蔡確作詩譏訕事改。
【一三】咸謂罰不能當其罪「咸」原作「或」,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四】漢文帝「帝」字原脫,據閣本補。【一五】見今五百四百至二三百步宋史卷九二河渠志作「今闊至五百四十步,次亦三二百步」,疑是。【一六】界河「河」原作「海」,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七】庶使邪正有辨「庶」原作「務」,據閣本及盡言集卷九論蔡確作詩譏訕事改。【一八】昭宣使「昭」原作「招」,據閣本改。
【一九】寖紊朝政「寖」原作「寢」,據閣本改。
【二○】特為降此指揮「降」原作「隆」,據閣本及欒城集卷四一論侯偁少欠酒課以抵當子利充填劄子改。
【二一】犯無戎之戒「戎」原作「成」,據閣本、活字本及盡言集卷六為愆亢乞罷修城及諸土木之役改。
【二二】比之前日去其大半「比之」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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