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開封府判官楊徽之等三人按行管內諸州民田按太宗實錄卷七八作「分按行管內諸縣田畝。」宋會要食貨一之二則載:至道二年四月,開封府諸縣民訴旱,命楊徽之等分路體量。疑此句「州」字或當作「縣」。
【一七】令蠲免五分以上「令」原作「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八】內形勢戶慮成僥倖「成」原作「或」,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九】朕常念生人衣食之源「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二○】何人將輜重「將」原作「為」,據宋撮要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改。
【二一】相蹂踐而死「踐」字原脫,據上引太宗實錄補。
【二二】正合運奇兵而伸婉畫「婉」原作「碩」,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太宗實錄改。
【二三】咸歸聖有閣本作「咸歸聖域」,義長。
【二四】擅離本部入奏事故也「入」原作「又」,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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