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四百三十六

作者: 李焘12,118】字 目 录

河流常行七分也。自導洛而後,頻年屢決,雖洛口竊取其水,率不過一分上下,是河流常九分也。猶幸流勢臥北,故潰溢北出。自去歲以來,稍稍臥南,此甚可憂,而洛口之作,理須早計也。竊以開洛之役,其功甚小,不比大河之上,但闢一百餘步,即可以通水三分,不但永為京師之福,又減河北屢決之害。兼水勢既已牽動,在於回河,尤為順便。議者以為不獨孫村之功可成,水勢既順,澶州故道,亦有自然可復之理。伏望睿慈斷以不疑,出臣前章,面詔大臣與本監及知水事者,按地形高下、水勢利害,先具圖說,庶知臣言不妄。」(紹聖三年正月十七日,李仲送吏部,仲嘗建議先復置汴口,廢清汴故也。仲云:「自置汴口,到今十餘年。」按:清汴始於元豐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成於六月十七日。自元豐二年至元祐三年,凡十年。仲云十餘年,則當是四年也。梁燾乞依舊開汴口,不知是何時。燾云:「竊聞今年指揮閉口,因此便可施行。」又云:「牽動水勢,於回河尤為順便。」紹聖二年正月十三日,宋用臣云:「自元祐二年,每冬深輒閉汴口。」按:二年冬,燾不在諫院;三年冬【一三】,亦不在諫院;四年二月,乃復為左諫議;十月,改中丞。燾乞依舊開汴口,當是四年冬為中丞時也。燾又云:「去歲以來,水勢臥南,若開汴口,既可牽動水勢,於孫村修河尤為順便。」修孫村河,四年正月罷之,八月,復置修河司,然則燾云云,必在四年冬。今附年末,更徐考之。紹聖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蔡京言:「自元豐二年至元祐元年,八年之間,不曾閉汴口。」然則閉口必在二年冬也,更詳考之。玉牒:元祐五年十月癸巳,導河水入汴。玉牒有此,他書並無。曾布嘗曰:「元祐欲廢清汴,下河陽相度。布時知河陽,賴以不廢。」布自太原責河陽,在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自河陽改青州,在十二月二日。)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五十一人,斷大辟五千四百五人。注釋

【一】若係小使臣「係」原作「使」,據范太史集卷一八論大使臣持服狀改。

【二】偶以礙格「以」原作「似」,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四之一一改。【三】如有未習詩賦舉人「有」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一五之二五補。【四】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解」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二六補。

【五】元祐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二」原作「十三」,據正文改。

【六】外十里兩不耕「兩」原作「多」,據活字本及本書卷四三七元祐五年正月己丑條注文改。

【七】接對臣下日日如一「接」字原脫,據范太史集卷一八乞進德愛身疏補。

【八】四十二年之間「二」原作「三」,據同上書改。

【九】嗣登大位「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一○】宗社無疆之福「疆」原作「彊」,據范太史集卷一八上太皇太后乞保護皇帝聖體疏改。【一一】而有聞於道路「有」字原脫,據范太史集卷一八謝宣諭劄子、宋史卷三三七范祖禹傳補。

【一二】陛下寧受未然之言「然」原作「為」,據同上二書改。

【一三】三年冬「三」原作「二」,據閣本、活字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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