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日奏,實錄不載,今增入。范祖禹家傳云:「朝廷欲從蘇軾之請,令議者相詰難。祖禹遽白呂大防曰:『當自朝廷酌其可否行之,若使相詰難,必致紛爭失體,於事何補也?』大防以為然,但批送集議而已。」按,先已送集議,軾又奏乞須相詰難,尋又罷集議,豈用祖禹之言乎?然家傳載議郊祀事,頗失先後之次,今不取。罷集議在四月十一日。政和會要第三十八卷郊議第四卷,元祐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蘇軾奏六議,詔令集議聞奏,即載四月十一日罷集議詔,不載乞加反復詰難劄子。新錄因之。今乃掇取增入。劉安世嘗語人曰,軾此議元不曾上,誤也。或傳曰假託欺詐,固當以會要為據,政和諸人豈肯虛載軾議乎?)
甲戌,知徐州曾肇知江寧府,知蘇州賈易知徐州。(十八日對易,當考。實錄在三月二十五日。)戶部員外郎胡宗師為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國子監丞李師德為梓州路轉運判官。(三事並政目所有,新錄無,當考詳刪、入。)
丙子,天章閣待制、知陳州趙君錫知鄭州。(政目三月十六日乃自陳州改鄭州。今從實錄。)
尚書省檢會市易欠戶,已降今年正月朝旨,每保五百貫以下依赦除放,大姓仍不得過三保。其已該除放人戶更不奏裁外,所有其餘諸般係官欠負錢物,有一名少欠數窠名者,若總計名下逐窠名欠數五百貫以下除放,慮恩惠不廣。詔每名各隨逐窠名依數除放,仍不得過三窠名;其已該除放人戶,更不奏裁。(法冊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敕,今附月末,明年二月二十四日可考。)注釋
【一】以待人使賣買「待」原作「侍」,據閣本及蘇東坡奏議卷一六改。
【二】則中國書籍山積於高麗「則」下原衍「於」字,據同上書刪。
【三】須至再三論奏「論奏」原作「奏論」,據同上書乙正。
【四】每歲終具諸獄瘐死人數「瘐」原作「病」,據閣本、宋史卷一七哲宗紀一、續通鑑卷八二、宋會要刑法六之五七及上引蘇東坡奏議改。下同。
【五】常謂軟堰不可施於北流「常」,宋史卷九三河渠志三、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上、續通鑑卷八二皆作「嘗」。按欒城後集卷一六論黃河軟堰劄子作「常」,與上句義合,今依原刊。【六】昨已於正月二十八日面奏大略「八」原作「九」,據閣本、活字本及上引欒城後集改。
【七】既分為二「既」原作「能」,據閣本及上引欒城後集改。
【九】特賜詳察原作「特詳賜察」,據同上書乙正。
【一○】不得過所乞埽緷數「埽」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一回河上補。【一一】只闊三百二十步「三百」原作「二百」,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五之一五載范百祿奏改。
【一二】二十七日書易知徐州詔旨「書易」二字原倒,據閣本乙正。
【一三】以洽百禮「百」原作「自」,據閣本、活字本、經進東坡文集事略卷三○改。按此引詩周頌豐年語,本作「百」。
【一四】降福孔皆「皆」原作「偕」,據上引經進東坡文集事略改。按此引詩周頌豐年語,本作「皆」,左傳襄公二年引作「偕」,今依原文。
【一五】祭地者二「二」原作「三」,據同上書改。句下原注:「夏日至祭皇地祇於方丘,孟冬祭神州於北郊。」又累數與下文「凡此十五者」合。
【一六】周所以十二歲一巡者「周」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經進東坡文集事略補。
【一七】今世以親郊為大禮「世」原作「也」,據同上書改。
【一八】是於父母有隆殺也「是」原作「則」,據同上書改。
【一九】是因事地而愈疏於事天「事天」原作「祀天」,據同上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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