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按下文有「體量詣實」,據補。
【二四】臺官寖弱「臺官」,閣本作「壹諫」。
【二五】稱係涇縣各本同,惟原文意不可解,疑「涇」為「經」之訛字。【二六】亦合劾治「劾」下原衍「法」字,據閣本刪。
【二七】成都府轉運司言「成都府」原作「成都司」,據閣本改。
【二八】申吏部會同違礙「同」,閣本作「問」。
【二九】俯從觽欲「欲」原作「役」,據閣本及文義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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