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四百九十四

作者: 李焘16,418】字 目 录

出界斬獲,祁、蘭州報斬級二萬。既而走馬奏,止三千,其後止二千餘級,然奪馬千匹,橐駝五百,羊畜數萬,舜臣所部止萬五千人而已。得旨錫茶藥,特支錢,趨上功狀。又呈鄜延二十五日進築米脂。)

涇原路經略司言:今月十四日修古高平堡畢工,乞賜堡名。詔賜名高平堡。(布錄:戊申,涇原修古高平堡,乞賜名,止以古高平為名。)

孫路言:「進築灰家觜新城畢工,乞賜名為城。」詔賜名興平城。其本城合差官,并一行修城將佐等功狀,令環慶路經略司疾速具狀聞奏。(三月九日,路加直龍。正月五日,密院云云。布錄:庚子,同呈環慶奏,已築灰家觜班師。戊申,環慶築灰家觜千步城,賜名興平。)

樞密院言:「章楶所奏,據鍾傳申章楶,要糧五十萬石,馬料在外,草八十萬束,錢五十萬貫,顯是須索太多。兼所稱防城器具缺少,緣先于去年六月內,已曾指揮劉何于近裏州軍輟八百步防城器具一座,已是不少。近又已指揮秦鳳路輟那一千步及八百步防城器具各一座應副,其糧草等,又已責任劉何、李譓計置那運,必不至闕事。」詔:「章楶候進築九羊谷了日,乘勢于沒煙前口進築,仍速同劉何、李譓等計置合要防城器具,及版築所須之物,乘此機會,務要神速成就。仍先次計會鍾傳相度次第聞奏。當議別降指揮,令熙河、秦鳳路合兵馬,并更于環慶路差發將兵一萬人,添助防拓。」(二十七日已有詔。)

初,輔臣欲責章楶以畏怯避事【三四】。上曰:「素議以邊帥不可強以所不可為,如此責之未便。」遂令削去,止令相度先築沒煙前峽,仍一面計會後峽及正原版築之具,候有機會,即會合三路兵馬進築。曾布曰:「二府不敢不以此責章楶,德音如此,邊臣得以舒卷自如,真得任將之體,中外幸甚。」(此據布錄戊申日事,又云章楶赴平夏措置築九羊谷,考之。)

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趁限不及期者,雖蒙朝廷按用舉人條例,許令次年就試,今後準此。緣其間不無違限冒稱偶病之人,無以驗實,若便與收試,即刑部條限卻成空文。其舉人事故,趁限不及不曾就試者,並召保官經所屬自陳,審按出給公據保明,申兵部驗實,次舉就試。今來呈試武藝人,乞亦依舉人條施行。」從之。

己酉,刑部言,欲于編敕巡檢、縣尉應承告強盜而故不申條「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係結集十人以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減。」從之。

注釋

【一】顛耳關「顛」上原衍「丹喇」二字,按「丹喇」即「顛耳」之不同譯文,清四庫館臣奉旨改譯少數民族人、地、官名時所改,浙江書局刻版時又重出兩種譯文,今據閣本刪。

【二】良田可耕「良」原作「食」,據宋會要兵二八之四四及文義改。【三】戊午原作「戊子」。按本書卷四九三紹聖四年十二月癸未李清臣知河南府記事下注:「明年正月初九日復知河南府。」又正月庚戌朔,初九應為戊午,今據改。

【四】此據曾布日錄「日錄」原作「實錄」,按無曾布實錄,據閣本改。

【五】而情理不至切害「而」原作「或」,據閣本改。【六】布初欲除傳為副帥據上下文義,疑「布」當作「惇」。

【七】賊以鐵騎萬餘來追「追」原作「迎」,據下文及文義改。

【八】開光原作「開元」,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及下文改。【九】計置進築畢工「築」原作「觽」,據閣本及文義改。

【一○】前具劄子申明「前」,閣本作「尋」。

【一一】不循守分「守分」,閣本及宋史卷三二九鄧綰傳均作「分守」。

【一二】工又倍之「工」原作「萬」,據宋會要禮二八之五七改。

【一三】糜費金寶「糜」原作「縻」,據文義改。

【一四】上頻收攬威柄「頻」,閣本作「頗」。

【一五】呂城閘常切車水入澳「閘」原作「聞」,據閣本及下文「灌注閘身」改。【一六】李士爽醫治懿康公主四公主有勞疑有脫文。

【一七】荒政何可忽也「荒政」,閣本互倒。

【一八】永興軍渭河北高陽櫟陽涇陽等三縣「涇」下「陽」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三、卷八七地理志三及九域志卷三補。

【一九】從之閣本於此下有小字注文「新本削去」四字。

【二○】並支加饒錢七貫文「文」原作「支」,涉上文而誤,據閣本改。

【二一】準令大禮謂南郊「令」原作「今」,據閣本及下文「欲於令文增入北郊」改。【二二】欲于令文增入北郊「入」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三】咸寧郡王俁已下次當出閤「俁」原作「候」,據閣本、宋史卷二四六宗室傳燕王俁改。【二四】其泛拋工作「拋」原作「抱」,據閣本改。

【二五】仍乞將知縣令考課上等人疑有脫誤。【二六】臣嘗與劉惟簡商議職事「職」原作「執」,據閣本及文義改。

【二七】紹聖四年六月四日鍾正甫以敕令所刪定陞一任「四日」,閣本作「三日」;「陞一任」,閣本作「陞三任」。

【二八】不要犯時不知律內傷人疑有訛誤。

【二九】手分郝定「手分」,宋代職役之一種,原作「分手」,無義,今據閣本乙正。

【三○】及屏蔽葭蘆耕牧地「葭蘆」原互倒。按宋無蘆葭地名,今據宋史卷八六地理志晉寧軍條改。

【三一】詔差河北路轉運副使呂升卿「使」原作「司」,據本書卷四九三紹聖四年十一月乙丑條改。

【三二】利州路轉運司言「司」原作「使」,據閣本改。

【三三】詔令河東路轉運使相度措置「使」,閣本作「司」。

【三四】輔臣欲責章楶以畏怯避事「怯」原作「法」,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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