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也。戶部言,乞河北、河東、陝西路除知州、通判外,其餘當職官並不許入中及坐倉坐場,其糶俸餘即不得過坐倉分數。從之。(新削,五月二日。)
刑部言,犯罪未□及已□未復舊官而再犯罪者,自後犯日別理期□。從之。
吏部言:「官員罷任或未罷任應關陞者,並許所在州投狀錄白未經關陞文字,差官點對,仍取家狀一本,連申吏部。即願赴部關陞者,聽。」從之。(新削,無。)
丙子,朝請郎李延賁守將作少監。詔少府、將作、軍器少監雜壓,並依元豐令,其元祐指揮,更不施行。(元祐指揮云何?玉牒云:復少府、將作、軍器少監班序。)
熙河蘭岷路經略司言,進築顛耳關畢工。詔以通會關為名,除陸師閔、鍾傳已責降,其路分都監已下,各等第賜銀合、茶藥。(本紀書丙子築會寧關。蓋五月二十三日改通會為會寧也。)
樞密院言,京東、西路安撫提刑司奏,乞依元豐五年詔,巡檢下全置土兵緝捕盜賊。從之。其所招土兵,仍須本州及鄰州有戶籍者。無戶籍有主戶一名委保者【二三】,亦聽招刺。
詔今後在京禪僧寺院,士庶之家婦女除同本家男夫作齋會聽人入外,餘輒入者,並杖一百;夫子知而聽行及主首不舉,各一等科罪。先是,開封府奏請乞嚴行禁止,故有是詔。(新削。)
戶部言,欲陝西路年額解鹽鈔只得赴池請鹽,其泛給文鈔,許赴京中賣請錢。從之。(新削。)
戊寅,樞密院言:「溪洞緣邊寨鋪,寨主、都監兩員處,每半月一次,輪那一員逐日量帶兵甲在外,夤夜於地分巡邏把截,仍本州給印歷,付所管地分官司。寨鋪候逐官巡歷到彼,即時批上官位姓名月日,季終繳申本州點檢,申都鈐轄司。如巡歷不到,虛上文歷,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從之。
朝請郎、集賢殿修撰、前知河中府韓宗師卒。
注釋
【一】乞今後比附沿路州軍條例「軍」原作「將」,據閣本及上文「使人在路州軍諸頓酒食料例」改。
【二】責監永州稅「監」原作「降」,據宋史卷三四八鍾傳傳改。
【三】於河南鄉劉銀村修造家舍「於」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宋會要輿服六之七補。【四】背螭紐五盤紐閒有小竅「五盤紐」三字原脫,據同上書及下文「其背亦螭紐五盤」補。
【五】紐閒亦有貫組小竅「組」原作「紐」,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宋會要輿服六之七改。
【六】至為服用「至」原作「主」,據閣本改。
【七】不見正議「議」原作「論」,據閣本改。【八】論今之法「論」原作「議」,據閣本改。【九】自九羊谷東至葫蘆岸據下文「葫蘆」下疑脫「河」字。
【一○】伏望聖慈深思詳察「思」,閣本作「賜」,是。
【一一】如比較務歲終趁不及二分數目「比」原作「此」,據閣本改。
【一二】臣早來已曾面奏「臣」下原衍「除」字,據閣本刪。
【一三】階緣以至執政「至」下原衍「引」字,據閣本刪。【一四】依條比析「條」原作「保」,據閣本改。
【一五】鄜延路經略司言討蕩夏州族帳得功人「族」字原在「言」下,文不可通,據閣本改正。
【一六】詔轉官減磨勘年賜物有差原作「詔磨勘年賜轉官減物有差」,據閣本改正。
【一七】兼接納李訛□一行歸漢「接」原作「按」,據宋會要方域一八之二一改。
【一八】本路提點刑獄梁子美既與蘇轍係婚姻之家「與」下原衍「停」字,據閣本刪。【一九】未可進築「築」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詔陝西河東逐路帥臣「陝」字原脫,按宋無「西河東路」,意不可通,據上下文義補。
【二一】申尚書省部覆議長編記事本末卷一○二逐元祐黨人「省」作「吏」。
【二二】降去環慶路緣邊兼字「降」,疑為「除」字之訛。
【二三】無戶籍有主戶一名委保者「主」原作「土」,據閣本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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