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羊、通峽、盪羌共四寨,雖已逐旋那移馬步軍前去【四九】,至今不曾別置將名。今乞以通峽、盪羌并九羊寨三處見管防守正兵及新招弓箭手馬步軍,共為第十二將。仍乞以勒停未□復人,前皇城使成州防禦使折可適為正將【五○】,降授供備庫副使曲充為副將。或朝廷以謂追奪未久,未經□復,即乞且令權管職事。」從之。(楶以元符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奏,八月七日又奏,十九日乃得請。今并附此,或移入八月十九日。)
注釋【一】兩次朝旨差提點事務「務」原作「後」,據閣本改。
【二】非袒免親應舉推恩「推」原作「提」,據閣本改。
【三】進奏院除揀中副知書寫人等「除」原作「徐」,據閣本改。
【四】須會合作一頭項出入「一」字原脫,據閣本補。
【五】即逃亡後仍歸本州縣係捕獲者「仍」原作「曾」,據閣本改。【六】其指定州軍或路分配軍「州軍」原作「軍州」,據閣本乙正。
【七】此指揮乃係之元符元年六月十三日「此」原作「上」,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當如環慶差官點檢「點」原作「默」,據閣本改。
【九】又許將嘗為布言「布」原作「希」,按下文,許將乃與曾布言語,現據閣本改。
【一○】令布立此法也「令」原作「今」,據閣本改。【一一】皇城使「使」原作「司」,據閣本改。
【一二】御史中丞安惇乞約束進築城寨差官員數及親戚冒賞等事「員數」原作「數員」,據閣本乙正。
【一三】曾知天都山已入漢界事否「已」原作「巴」,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章楶以下等第賜物有差「等」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九之六補。
【一五】是年七月八日推賞「年」字原脫,按本書卷五○○元符元年七月八日甲寅條即具載推賞之事,當以有「年」字為是,今據文意補。
【一六】極言諒強愎自任「極」字原脫,據閣本補。
【一七】以巡綽所至則幾半「半」原作「年」,據閣本改。
【一八】自客人陳狀「客」原作「容」,據閣本改。
【一九】申尚書戶部點檢「檢」原作「校」,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遂進擬令逵暫權「擬」原作「議」,據閣本改。【二一】道著一句「著」原作「看」,據閣本改。
【二二】卻有三兩句道不著「著」原作「看」,據閣本改。
【二三】已而留身曲謝「曲」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四】林希去「去」原作「云」,按宋史卷三四三林希傳及編年錄卷一○,林希原任同知樞密院事,於元符元年四月壬辰去職,迄今不過月餘,作「云」無義,現據閣本改。【二五】諸司副使以上「諸」原作「都」,據閣本改。
【二六】並依州都監令「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七】賊馬糧草可資「資」原作「賣」,據閣本改。
【二八】決取勝捷「取」原作「去」,據閣本改。
【二九】應本將有官而更添差者「者」字原脫,據閣本補。【三○】姦臣乘時議置訴理所「訴理所」原作「理訴」,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七六改補。
【三一】內元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語言「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二】舊錄以聞下云「下」原作「卞」,據閣本及文意改。
【三三】既而取索到訴理者「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四】皆因他人訴理「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乙正。
【三五】元訴狀詞及訴理所文字語言「訴理」原作「理訴」,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七六乙正。【三六】奏訖委官取元祐訴理所公案看詳改正「訖」疑當作「乞」。【三七】今須閉汴口一兩月「閉」原作「閒」,據閣本改。
【三八】須用梢樁「梢」原作「稍」,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凡伐山木榆柳枝葉謂之梢。」又按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一五有「河道甚有闊處,水行散漫,故多淺澀,……當用梢樁」,本書卷三○二元豐三年二月丙午條有「仍伐並河林木,以足梢樁之費」等語,今據改。
【三九】催督敷辦祖額「祖」原作「租」,據閣本、活字本改。
【四○】知強盜及持杖竊盜之情而藏匿「杖」原作「伏」,據閣本改。
【四一】家產給半充賞「給半」原作「半給」,據閣本乙正。
【四二】二月十三日序辰云云閣本「二」下無「月」字。
【四三】遵守元豐四年條制施行「條」原作「修」,據閣本改。
【四四】卻為路昌衡舉王幾作府推衝罷「衝」原作「衡」,按「衝罷」乃宋人公文用語,據閣本及本條下文改。
【四五】六月二十八日乙巳「二」字原脫,按元符元年六月戊寅朔,乙巳當為二十八日,今據閣本補。【四六】須至權暫差那「至」原作「知」,據閣本改。
【四七】限七月半以前至涇原路「至」原作「致」,據閣本改。
【四八】令諸路帥相度擾耕「擾」原作「耰」,據閣本及上文辛丑條小字注改。
【四九】雖已逐旋那移馬步軍前去「旋」原作「施」,據閣本改。
【五○】前皇城使成州防禦使折可適為正將「使成」兩字原脫,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五三折可適傳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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