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 卷五十九

作者: 李焘10,575】字 目 录

軸,下設六閣:經典閣三千七百六十二卷,史傳閣八百二十一卷,子書閣一萬三百六十二卷,文集閣八千三十一卷,天文閣二千五百六十四卷,圖畫閣一千四百二十一軸、卷、冊。上曰:「朕退朝之暇,無所用心,聚此圖書以自娛耳。」

己亥,詔河北諸州軍增葺城池。上謂近臣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宜並令按閱,選擢而授之。」

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闕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皆即決遣,或刑名疑互,無所詳準。庚子,詔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會要云:本司言開封府獄囚當引見不坐格律,請再送司錄定斷。上慮其久繫,故有是詔。)

初,李允則在雄州,建言:「契丹禁國中穀食不令出境,而彼民有冒禁齎至榷場求售者,轉運司以茶博易,所得至微,恐亦非便。」壬寅,詔罷之。

工部侍郎、參知政事王欽若素與寇準不協,還自天雄,再表求罷,繼以面請,上敦諭不能奪,乃置資政殿學士,以欽若為之,仍遷刑部侍郎。中書定其班在翰林學士之下,侍讀學士之上。

初,邢州地連震,城堞摧毀,無守備。契丹之入寇也,兵部郎中邊肅知州事,上密詔肅,若州不可守,聽以便宜南保他城。肅匿詔不發,督丁壯乘城,而闢諸門,悉所部兵列陣於外,敵至,莫之測,居三日引去。時鎮、魏、深、趙、磁、洺六州閉壁不出,老幼趨邢州者,肅悉納之。上嘉其功,於是,以肅為樞密院直學士,與虞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李濬並命。濬居憲府未再歲,上寵待之,遂超遷。參知政事王旦言:「濬雖有剸劇才,然亟踐近職,時望未允。」上曰:「朕業已許之矣。」(旦時但參政,濬傳誤云宰相,今改定。邢州城池,寇未至已修完,恐無棄守之詔,更當考之。)作永昌僧院於三陵之側,計用錢八百餘萬,遣中使取諸陵寢宮白金什器八千餘兩充費。乙巳,環州言戎人入寇,出兵禦之,殺獲甚觽,生擒賊將慶侬,部送闕下,請斬于□街,以警蕃部。上曰:「驅率而來,此亦何罪?」止令配隸淮南。

潭州言茶園戶乏食,請賑以官米,從之。

以貝州驍捷軍都指揮使王贊為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先是,秦翰言贊勇壯,得召見。贊自陳留步卒,以功至軍校,太祖、太宗朝皆召至闕下遷職,頗有效命戮力之意,故寵以禁秩,令還典其軍。閤門祗候郭盛言,洪州、南康軍民李士衡等願輸米賑饑民,請詔與官。上曰:「若其人曾犯刑憲,不可授以官秩,聽本家次第親屬代之。」

注釋【一】朕如此裁處當否「裁處」原作「裁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二五改。

【二】步軍都虞候天平節度使王超為三路統帥無功「統帥」原作「總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朝綱要卷三改。【三】中謝原作「申謝」,據各本改。按本編見春明退朝錄下,「中謝」作「入謝」。

【四】同原作「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會要職官五五之三二所載詳於本編,正作「同州」,可證。

【五】行李傔從什器並從官給「傔」原作「僕」,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六】所至民無得鬻食物受錢「民」字原闕,據宋會要蕃夷一之三四補。

【七】寧州團練使張凝為本州防禦使「防禦使」原作「團練使」,據本書卷六○景德二年五月辛亥編及宋史卷二七九本傳改。

【八】第一第二第三等賜及第「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補。

【九】又得特奏名五舉以上一百十一人「十一」原作「十八」,據同上書及閣本、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一○】授試銜官「銜」原作「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改。

【一一】乃至絕葷茹素以禱祈「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補。

【一二】張昭允原作「張昭遠」,據宋史卷二七九本傳及傅潛傳、卷三○三陳貫傳改。

【一三】地有六害各本及上引陳貫傳同。編年綱目卷七、續通鑑卷二五並作「地有要害」。

【一四】使北兵捍狄「狄」原作「敵」,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七改。

【一五】雄州北闕城巡檢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同。宋本及續通鑑卷二五並作「雄州北關城巡檢」。【一六】詔緣邊諸州歲貢御馬「詔」字原闕,據宋會要二四之六補。

【一七】悉糊名校等「校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一八、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並作「考校」。按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云:「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作「考校」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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