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衛,則許放行青鹽,豈是不亂禁法也?今榷埸既不為買,當先以文告諭之,若異時德明復有懇請,則當令榷埸量定分數收市。」(按五月十九日詔,以要約三事付敏中,令與德明議。至此月十九日,敏中始復奏,首尾凡九十日,蓋以此事必再三往返,故非一時可決耳。會要載敏中此奏於七月十三日,與實錄不同,然其事則不異,恐會要誤也。德明後此四旬始進誓表,實九月二十八日,而會要以為七月二十七日。若七月二十七日既進誓表,何故歷九月至十月一日始行封爵乎?會要誤,今並從實錄。)
庚寅,詔河北、河東、陝西所屯禁軍,令部署、鈐轄、都監等常加訓習。
上聞河東效順第一軍,屢經遠戍,頗歷勞苦,欲升銟之。乃抽赴京簡閱,以補虎翼名闕。
壬辰,府州折惟昌言:「有堂叔陷契丹,其二子素不檢束,令轉運司送赴闕,乞量加錄用。」上曰:「彼生於邊郡,一旦離去鄉井,寧免失所?可嚴加誡約。」復優賜遣還。
乙未,令河北緣邊不復焚牧馬草地。丁酉,上謂王欽若等曰:「累有人言,西路緣邊州軍有能梟取為惡蕃族首級者,賞給素有條約,然恐因此害及平人。朕思之,逐處雖有次第部署之人,豈得容此枉濫!然言者既多,亦宜過為防檢。」乃詔自今斬獲蕃族首級,須辨問的實,當行殺戮者,許依前詔給賞,如其非理,即以軍法論。戊戌,詔殿前、侍衛馬步軍司典級,自今毋得求授外職。為其主掌禁軍簿籍,或致漏落非便也。是月,詔開封府今後內降及中書、樞密院送下公事,罪至徒以上者並須聞奏。先是,御史臺言:「開封府前勘天清寺僧契如及故左丞呂餘慶孫男歸政,止節略劄子聞奏,致不絕詞訟。乞自今應干分割田宅及僧人還俗事,並令結案錄問,方得聞奏。」上曰:「豈止僧歸俗與私家分財邪?」因有是詔。
注釋
【一】諭德明止遣子弟入宿衛「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經制西夏補。
【二】計司以賣鹽年額錢分配永興同華耀四州軍「鹽」原作「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九、宋史卷二九九李仕衡傳改。
【三】雖私門禮制未闋「闋」原作「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之二三、宋史卷二八四陳堯叟傳改。
【四】每詔敕事關機宜者「敕」原作「赦」,形近之誤,今改。
【五】兀泥族大首領名崖從父盛佶族先為李繼遷所擄「擄」原作「據」,據閣本、活字本改。「盛佶族」,宋史卷四九一党項傳作「盛佶」,疑是。
【六】就賜錦袍銀帶「銀帶」原作「錦帶」,據閣本、上引宋史及宋會要方域二一之五改。
【七】恐難使盡副元約「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八】但令遣長子親弟宿衛京師「親弟」原作「親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本編下文改。【九】並以邊臣及蕃部所奏德明迭喧攻劫事狀付敏中等「攻劫」原作「攻郤」,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經制西夏改。
【一○】乞賜白龍腦「腦」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二一之二二、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補。
【一一】夔州路轉運使薛顏上新徙夔州圖且言居民占射官地「徙」原作「徒」,「言」、「居」二字原倒,今並據閣本改正。按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夔州「初置在白帝城,景德三年徙城東」。
【一二】所納二分金宜罷之「二分」原作「一分」,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一七之一四改。按本編下文亦有「其二分入金」句。【一三】廉白有政績「政績」原作「政續」,據各本改。
【一四】願且令主判南省閑司「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五】官屬離析「官」原作「事」,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七之四改。【一六】乃詔策等撫安之「乃」原作「力」,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二七改。
【一七】流亳州「亳州」原作「毫州」,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二改。
【一八】益部重地「益部」原作「益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一不強任大臣改。按益部之稱,蓋源于漢之益州刺使部也,「部」、「郡」以形近致誤。【一九】且沮準澶淵之功「準」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凡車駕臨問「問」原作「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二一】詔諸州職田止得召客戶佃蒔「止」原作「上」,據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三改。
【二二】詔悉與之「詔」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補。
【二三】食野菜蕎□而已「蕎□」原作「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四】與諸宮調皆協「皆」原作「百」,據閣本及通考卷一三○樂考、宋史卷一二六樂志改。
【二五】諸王府侍講孫奭轉對「諸」原作「詔」,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六】且解州兩池鹽不復行矣「池」原作「地」,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九改。按宋時顆鹽出于解州安邑、解縣兩池,此處作「池」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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