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西北。初定諡,命宗正卿告廟,王欽若疑其事,因對具言。王旦曰:「國朝故事,昭憲之諡,太尉率百官告廟,孝明之諡,止宗正卿告廟。今當以孝明為比。」上顧欽若曰:「皆有故事,不足疑也。」
雄州、安肅廣信軍人饑,戊午,詔河北轉運司減價糶米萬斛以濟之。
鄧州及南劍州言水災,並遣使存撫。
己未,上覽銀臺司進諸州奏狀,見西京南山採造務役卒日有逃亡,謂王欽若等曰:「此輩或力役太煩,或衣食不給,可速遣使馳傳,察其事實。」
庚申,知樞密院王欽若以五星聚東井,慶雲見,奉表稱賀,詔付史館。(按紀、志五星並無聚東井事,不知欽若何據,或即壬子司天所奏乎?當考。)
樞密直學士、吏部侍郎張詠瘍生於腦,頗妨巾櫛,求知潁州。上以詠公直有時望,再任益部,著聲績,不當騳小郡。令中書召問,將委以青社或真定,使自擇,詠辭不就。又問金陵,詠欣然請行。辛酉,以詠知昇州。
詔京城四郊田園曠土,許貧民耕種。
知延州向敏中言:「先是,夏州民劉嚴等二千餘人來歸,詔以延川縣曠土給之,令各有蓄積。而所居當綏州要路,向者德明部族入寇,多為所擒戮,實鄜延之捍蔽也。德明近屢移牒求嚴等復還,若遣往必罹塗炭,而嚴等亦願輸租賦,隸延川縣籍。」上曰:「邊防優□此輩,比調兵遣戍,即費省而功倍也。」詔從其請,租賦止輸三之一。
是月,徙敏中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事。嘗有僧暮過村民家求寄止,主人不許,僧求寢於門外車箱中,許之。夜有盜入其家,自牆上扶一婦人并一囊衣而出。僧適不寐,見之。自念不為主人所納而強求宿,宿而主人亡其婦人及財,明日必執我詣縣矣。遂亡去,不敢循故道,走茅草間,忽墜眢井,則婦人已為人所殺,先在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訪亡僧并子婦尸,得之井中,執以詣縣,掠治,僧自誣云與子婦姦,誘與俱亡,恐為人所得,因殺之投井中,暮夜失足亦墜井中,贓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獄成上府,府皆不以為疑,獨敏中以贓不獲,疑之。引僧詰問數四,僧服罪,但言某前生當負此人死,無可言者。敏中固問之,僧乃以實對。敏中因密使吏訪其賊,吏食於村店,店嫗聞其自府來,不知其吏也,問之曰:「僧某者其獄如何?」吏紿之曰:「昨日已笞死於市矣。」嫗難曰:「今若獲賊,則何如?」吏曰:「府已誤決此獄矣,雖獲賊,亦不敢問也。」嫗曰:「然則言之無傷矣。彼婦人者,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殺也。」吏曰:「其人安在?」嫗指示其舍,吏就舍中掩捕,獲之,案問具服,并得其贓。一府咸以為神。
先是,舊相出鎮者,多不以吏事為意,寇準雖有重名,所至終日宴遊。所愛伶人或付與富室,輒厚有所得,然人皆樂之,不以為非也。張齊賢儻蕩任情,獲劫盜,或時縱遣之,所至尤不治。上聞之,皆不以為善。惟敏中勤于政事,所至著稱。上曰:「大臣如臨方面,不當如向敏中耶?」(向敏中徙河南,乃癸丑日,今附于此。)
詔臣僚上章,如係機宜刑獄急速公事,並令實封以聞。
是月,併東西八作司、街道司為一司。(天聖元年五月後分為二司。)
注釋
【一】罷鳴鞭「鳴」原「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三禮志改。
【二】內侍史崇貴嘗使嘉州還「嘗」原作「常」,據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三】小則係二人之榮辱「二人」原作「一人」,據本注上文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四】遣使就賜隱士楊璞繒帛「使」字原脫。按宋史卷四五七萬適傳云:「楊璞,字契玄,鄭州新鄭人。……真宗朝諸陵,道出鄭州,遣使以茶帛賜之。」據補「使」字。
【五】羅甕井原作「羅甕并」,據宋會要蕃夷五之一四、宋史卷四九六西南諸夷傳改。
【六】聞瑋利牛羊而師不整「師」原作「歸」,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筆談卷一三、宋史全文卷五下同。
【七】逆使人謂之曰原作「迎使人使謂之曰」,據閣本及續通鑑卷二六改「迎」為「逆」,刪「人」下「使」字。按宋史全文卷五下作「使人謂之曰」;上引筆談校證本則改「迎」為「近」,屬上句,下句亦作「使人謂之曰」。
【八】少選決戰「少選」原作「少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筆談改。
【九】就置營宇「營宇」原作「營寺」,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今后亦止此「止」原作「至」,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亦準藩臣例也「例」原作「列」,據閣本改。
【一二】命殿中丞宣城趙稹「趙稹」原作「趙積」,閣本作「趙禎」。按隆平集卷一○、東都事略卷五四、宋史卷二八八均有趙稹傳,其里籍、官稱與本編合,「趙積」顯為「趙稹」之誤,今據改。
【一三】然誓書舊約不可不守也「守」上原脫「不」字,據閣本補。
【一四】洎至披詳「洎」原作「自」,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一五】訪聞自京至永安緣路州縣「永安」原作「永和」。按此句意為由汴京至宋陵寢所在之永安。永安屬河南府,原為鎮,景德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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