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賕,許為曲法,及決遣之際,復用常科規避枉法之罪,自今證佐明白者以枉法論,至死者加役流。從知審刑院朱巽之請也。
追諡魏仁浦曰宣懿,從其子咸信之請也。
己丑,贈故邕州巡檢使、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張守榮如京使。初,宜州賊攻天河寨,守榮率兵討之,殺傷甚觽,而賊鋒尚銳,因入寨固守,賊不能破,以功遷秩。俄屬疾,詔遣國醫馳往療之,未至而卒,特追贈,仍錄其子焉。
庚寅,遣使齎詔諭曹利用已下及轉運使、長吏、使臣、軍校等。
福建巡撫、比部員外郎張令圖言:「福建路諸寨棚巡兵捕得私鬻茶鹽人,多分其財物,縱初犯人逃逸。請自今許途中反告,重寘其罪,仍以所分財之半沒官,餘給告人。」從之。壬辰,令中書、樞密院檢閱建隆已來行事可書簡冊者,送修史院。
癸巳,詔三班院自今命諸州監押、巡檢、使臣,並赴樞密院看驗訖引對。
注釋
【一】為積雨河溢所滯者「雨」原作「兩」,據閣本改。按本卷下文己巳條亦有「積雨河溢」之文。【二】既已行下原作「既行已下」,據閣本改。按宋會要刑法一之三作「既已頒下」。
【三】近代亦傷於煩「代」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四】仍加俸給「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改。【五】自今並以推判官為首同上書俱作「自今並以推官為首」。
【六】軍校陳進因觽怨「怨」原作「怒」,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及隆平集卷二○陳進傳改。
【七】東上閤門使忠州刺史曹利用「忠州刺史」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卷二九○本傳補。
【八】若選募驍果「果」原作「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九】厚加酬賞「賞」原作「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一○之一二、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一○】務令豐飫「飫」原作「沃」,據上引宋會要及長編紀事本末改。【一一】詔翰林遣畫工分詣諸路「畫」原作「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二七之一五、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
【一二】故親選授太常博士陳綱李權李及「陳綱」,宋本、宋撮要本作「陳綸」。【一三】被疾請告三日以上者「疾」原作「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一四】作髃牧議以獻「髃牧議」,宋史卷二八四陳堯叟傳、通考卷一六○兵考及玉海卷一四九馬政均作「監牧議」。
【一五】不可避也「避」原作「違」,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六】月給俸錢百千「百千」原作「百萬」,據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二六改。按宋史卷四八○錢惟治傳作「十萬」,即「百千」也。【一七】如聞惟治頗貧乏「如」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補。
【一八】其奉詔監葬者事畢「事」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五之三四,刑法二之七補。
【一九】凡宮禁省費多此類「宮」原作「官」,據閣本及宋會要刑法二之八改。
【二○】郊禋原作「郊禮」,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論利害者差少「差」原作「頗」,據同上書改。
【二二】則事益可慮也「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補。
【二三】集東西海巡檢戰棹刀魚船「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四】乃絜屬處思順府「屬」原作「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五】王師即至「至」原作「止」,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改。
【二六】詔三院御史令本臺采聽聲譽不稱職者「三院」原作「三班」,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七之五、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采聽」原作「悉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七】文武官月俸應折支者「月」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職官五七之二六云:「自今掌事文武官、使臣月請折支,並給見錢」。【二八】安可遽絕「遽」原作「速」,據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聖政改。
【二九】方面之寄「寄」原作「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三○】獲器甲戰馬甚觽「獲」字原脫,「甲」原作「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五宜州陳進之變補改。
【三一】分兵捕餘寇「分兵」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三二】詔每歲冬首以蕃八節羊殺羊為賜閣本無「八節羊」三字,疑是。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