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治蹟統類卷二七累朝任用逸民改。
【三】緣路修館舍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三四作「緣路修飾館舍」,於義為長。
【四】時王時送伴遽回「王時」,同上書作「王隨」。王時,宋史未見,王隨則見宋史卷三一一。
【五】方納稅租「稅租」原作「租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六】官亦足用「足用」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全文乙正。【七】乃出貴廩食吟軫田夫吟「乃」原作「及」,上「吟」字原脫,「軫」原作「珍」,據編年綱目卷七及上引宋史全文改補。
【八】與驛遞鋪卒相毆「鋪」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九】或以告卒言夜寒「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其婦曰「其」上原衍「告」字,據同上書刪。
【一一】將帥才略無聞「才」原作「方」,據同上書改。
【一二】授之成算「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一三】苟前進而小有不利宋本、宋撮要本作「苟牆進而前小有不利」。
【一四】願預其行「預」原作「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八馬知節傳改。
【一五】緣諸州軍據文,「緣」下當脫「河」或「邊」字。
【一六】仍科本罪「科」原作「糾」,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五改。
【一七】累世將相「累」原作「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石保吉傳改。
【一八】並同罪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同罪」二字及「州縣」下「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七補。
【一九】曾任河北河東陝西及川廣鈐轄親民者「河北」二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宋大詔令集卷一六五令翰林學士以下歲舉官詔補。
【二○】諸路轉運使副「副」字原脫,據同上書補。按本編下文亦作「轉運使副」。【二一】先於閣門投進後方得入見「門」原作「內」,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一、上引宋大詔令集改。
【二二】並於上件籍內選過犯少「選過犯少」,上引宋會要、宋大詔令集及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均作「選過犯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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