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充京官監騳場務【二二】,給親民添支。
庚子,曹瑋言:「緣邊諸寨蕃部納質者七百五十六帳。自吹麻城文法破散之後,其空俞、 雞波等族先投賞樣丹者悉來歸。唃畼囉數為磨囉瞎力骨所困,今還舊地。」(唃畼囉還舊地,不知何等地名也。據兩朝國史,唃畼囉與立遵不協,更徙居邈川,豈邈川即唃畼囉舊地乎?明年春,唃畼囉又與立遵同遣使入貢,則舊地又非邈川矣。當考。)
癸卯,以宣徽南院使、知樞密院事馬知節為彰德軍【二三】留後。知節自天雄召居樞廷之首,顧待殊厚,素病足,特許內朝別為一班,省其舞蹈。是歲病甚,賜告在第。前一月,上親臨問,謂之曰:「久不相見,思卿而來。」及是乃罷,留止京師,以便醫藥。知節表求赴任,詔不允。疾間入謁,常令閤門祗候二人更掖之。丙午,江寧尹昇王言得本府狀,蠶麥登熟,詔銟之。戊申,宮苑使、銟州團練使李溥坐貪猥,責為忠正節度副使。初,黃震發溥奸贓,遣御史鞫治,得溥私役兵健為姻家吏部侍郎林特起宅,又附官船販鬻材木,規取利息,凡十數事。未論決,會赦,有司以特故,將不窮治。大理寺詳斷官劉隨請再劾之,卒抵溥罪。隨,考城人也,嘗為永康軍判官,軍無城堞,伐木為柵,壞輒易之,頗困民力。隨令環植柳數十萬株,因相聯屬,以限內外,民得不擾。屬縣令受贓鬻獄,隨劾之,益州李士衡陰為令請,隨不答。士衡怒,奏隨苛刻【二四】,罷歸,不得調。初,西南夷市馬入官,苦吏誅求,隨為繩按之。既罷,夷人數百訴於轉運使曰:「吾父何在?」事聞,乃得調。(李士衡以祥符四年五月知益州,六年四月改河北漕,未嘗為西川轉運使。正傳蓋因宋祁墓誌,今改之。或士衡嘗權領漕事也。)
知并州薛映言民饑,設糜粥濟之,計三十餘萬人。
辛亥,詔:「諸州經四月庚戌赦書,死罪降徒、流。強□盜賊內傷人者,黥面配沙門島,其廣南路配瓊、崖、儋、萬等州,益梓路配商、虢、均、金、襄、鄧等州,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二五】,並隸牢城;不傷人者黥面配千里外牢城。不至流者配本城【二六】。」初,赦書言不殺人者奏裁,濱、棣州巡檢趙繼昌言此等若釋其罪,配本州充軍,慮不悛革,復為過咎,故條約之。
先是,皇城司言拱聖營之西南,自去年營卒有見龜蛇者,因就建真武祠,今泉涌祠側,汲之不竭,疫癘者飲之多愈。甲寅,詔即其地建道宮,以「祥源」為名,士女徒跣奔走瞻拜。屯田員外郎、判度支勾院河南任布言明朝不宜以神怪衒愚俗,不報。
乙卯,右正言劉燁言刑法曹掾之官,近日多因世家陳乞而授,自今望令銓司精擇寒素,無得以權勢親屬充選,從之。
知陳州馮拯言部內麥斗三十錢。
戊午,補下溪州招降蠻人彭仕漢為右班殿直,儒霸、儒聰並為三班借職,監許、陳、鄭州鹽稅,各賜衣冠、緡帛。
注釋
【一】執其子仕漢等赴闕「仕漢」原作「任漢」,據閣本及本卷閏四月戊午編、宋會要蕃夷五之七、十朝綱要卷三、宋史卷三二六史方傳、卷四九三西南溪峒諸蠻傳改。
【二】詔遣御史張廓鞫劾「張廓」原作「張廊」,據閣本及宋會要瑞異二之三三改。
【三】火起德雍子供奉官承亮舍「德」字原脫,據上引宋會要及上下文補。
【四】即命為辰澧等州緣邊五溪十洞巡檢安撫使按注文作「遂帶辰、鼎巡檢銜」,本卷四月丙子編亦謂「辰、鼎州都巡檢使張綸」,本書卷九二八月壬寅編作「辰、澧、鼎州都巡檢使張綸」。
【五】濠州原作「壕州」,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五改。
【六】恣為不道「道」,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五作「逞」,疑是。【七】檢法官二員尤多不精習法律「二員」二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三六、刑法一之六四補。
【八】時詔依其請「其」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一五之三七、刑法一之六四補。
【九】令銓司磨勘奏裁「裁」字原脫,據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七補。【一○】軫救多方「救」原作「求」,據各本改。【一一】邊境雖安「雖」原作「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四改。
【一二】或斥去疲老「去」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三】則近侮文「侮」,通考卷一六六刑考作「舞」。
【一四】望令斷獄並以上文審定「令」原作「今」,據閣本及上引通考改。
【一五】今請法官斷罪「法官」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六】諸路承例遣幕職官鞫問本路轉運使「使」上原有「司」字,據閣本刪。【一七】其次遞加補署給次宋會要蕃夷五之七九作「其次第與補署給次」。
【一八】賜鎮戎軍朝那湫廟曰靈澤宋會要禮二○之六五有朝那湫龍祠,天禧二年四月賜廟額「靈澤」,此處疑脫「龍」字。
【一九】發運使言宋會要食貨四二之六、四六之六均作「江、淮、兩浙發運司」,下文亦謂「江、淮方稔」云云,疑此上脫「江、淮、兩浙」四字。
【二○】計糧儲四百一十七萬石上供「糧」原作「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二一】詔朝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勿差出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二五作「京官使臣知大縣及萬戶縣令欲望不許差出」。
【二二】於幕職令錄內各保舉一人充京官監騳場務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七於「於幕職令錄」下有「知縣」二字。
【二三】彰德軍原作「彭德軍」,據閣本及宋史卷二七八馬知節傳改。
【二四】奏隨苛刻「刻」原作「劾」,據宋本及宋史卷二九七劉隨傳改。
【二五】利夔路配荊湖南路州軍「州軍」二字原脫,據宋會要刑法四之八及上文例補。
【二六】不至流者配本城宋會要刑法四之九作「罪不至死,並刺面配本州牢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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