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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菲尔德及其《纽约州民法典草案》——一个半世纪后再论法典编纂之是非
一般性规定和结构
第一编 人
第一分编 人
第二分编 人格权
第三分编 人身关系
第一题 婚姻
第二题 父母和子女
第三题 主和仆
第四题 监护人和被监护人
第二编 财产
第一分编 财产之一般规定;物的存在方式以及所有权的改定
第一题 所有权的客体
第二题 财产的分类
第三题 所有人
第四题 所有权的享有
第二分编 不动产
第一题 不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分类
第三题 不动产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题 用益和信托
第五题 权力
第三分编 动产或可动物
第一题 动产的一般规定
第二题 特殊种类的动产
第四分编 财产的取得
第一题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第二题 占有
第三题 添附
第四题 转让
第五题 遗嘱
第六题 继承
第三编 债
第一分编 债的一般规定
第一题 债的性质
第二题 合同
第三题 法定之债
第四题 债的消灭
第二分编 特定交易之债
第一题 买卖
第二题 互易
第三题 寄托
第四题 借贷
第五题 金钱借贷
第六题 租赁
第七题 雇佣与服务
第八题 运输
第九题 信托
第十题 代理
第十一题 合伙
第十二题 保险
第十三题 商业票据
第十四题 补偿
第十五题 保证
第十六题 质押
第十七题 抵押
第十八题 优先权
第四编 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财产和债,或上述主题中的两项
第一分编 救济
第一题 各种救济
第二题 补偿性救济
第三题 特殊救济与预防性救济
第二分编 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一题 一般规定
第二题 欺诈性的文契与转让
第三题 为债权人利益的让与
第三分编 妨害
第一题 一般原则
第二题 公共防害
第三题 私人妨害
第四分编 法律格言
第五分编 定义和一般规定
第一题 定义
第二题 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