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瘿公历史笔记辑 - 佚名-马关议和中日谈话录

作者: 罗瘿公16,463】字 目 录

云:“一月之限过促,总署与我远隔台湾,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国派台湾巡抚与日本大员即在台湾议明交接章程,其时换约后两国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头绪纷繁,两月方宽,办事较妥,贵国何必急急,台湾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饥甚。”

李云:“两万万足可疗饥,换约后尚须请旨派员,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写一月内,奉旨派员云云。”

李云:“不必写明奉旨等语。”

伊云:“一月内可派员否?”

李云:“月内即可派员。至交接一节,应听台抚随时酌定。”

伊云:“当写明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月内各派大员,妥议交割,不必限定何时。”

伊云:“当写明两月交割,免生枝节。”

李云:“但写一月内,两国各派大员,议定交割。”

伊云:“月内派员妥议,两月内交割清楚。”

李云:“两月派员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员限两月内交接清楚。”

伊云:“何不允一月内派员,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写两国速派大员,限两月内妥议交割。”

伊云:“可改互换后,立即派员云云。”

李云:“可写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办。”

李云:“第六款内第三条日本国臣民租栈一节末,有官员勿得从中干预字样,此条本意原为华官不能强索日商规费等事,但如此写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栈房,本地方官即无权人栈搜查,所以应请将前项字样删去。”

伊云:“可删去。”

李云:“第四条,中国海关皆用关平纳税,今此条内改用库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银圆,在通商各口,皆与鹰银照市价通用,此条何必写明,全条可删。”

伊云:“可全删。”

李云:“第五条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等语,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应写明日本臣民准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货物等语,以示限制。”

伊与其属员往返细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卫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万。”

李云:“无处可住。”

伊云:“将添盖兵房。”

李云:“刘公岛无余地。”

伊云:“在威海卫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万住盛京,二万住威海。”

李云:“款内各费由中国支办等语,可将此节删去。前英法亦曾驻兵,我国皆未偿费。”

伊云:“驻兵偿费,乃欧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赔兵费,而且加息,留兵之费应在赔费内划出。”

伊云:“赔费乃战事所用之费,留兵之费又是一事。”

李云:“中国认不起。”

伊云:“此照欧洲通例。”

李云:“现在亚细亚,何云欧洲?且英法未请支办,中国约章具在,可查明也。”

伊云:“何时?”

李云:“英国留兵在广东舟山大沽等处。”

伊云:“彼留兵非为抵押赔款。”

李云:“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为赔费之质,中国并未给兵费,本约皆已全允,些许小事,何不相让?”

伊云:“一年之费不资。”

李云:“已赔兵费,数年之利,又数百万,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约何时签定?”

李云:“约本钞齐,即可签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签押,惟将中东两文签押而已。不过英文句意清楚,万一误会可用解明,为此有一专条,请看。”

中堂将专条华文阅后,云:“此华文可行。”

伊云:“我处各写本约英东文两分,请贵处写华文两分。”

李云:“贵处英东文,何时可齐?”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卫驻兵一节,另有华文专条在此,请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办。惟须将支办军费一条删去。”

伊云:“自签约起,至换约时,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准换约,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专主,必须请旨,可定。”

伊云:“明日签押时,当定明互换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当专员赍约晋京,送与总理衙门,然后进呈皇上,方可择日批准,转折甚多,难以限定日期。”

伊云:“约内必须写明换约日期。”

李云:“约内可写定换约之期,皆在签押后,多则一年,少则六月。”

伊云:“此约签后,十五日换约,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转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预定。”

伊云:“两国大皇上,皆应如此。”

李云:“不能写定。”

伊云:“凡约皆应写明换约之期,我主现在广岛,即可批准。”

李云:“此近我远,不能相比。”

伊云:“换约之地何处?”

李云:“当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无使臣驻扎,如派人往,当派兵护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来,所费实多,签押之后,两国即系友邦,批约后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换约。我国换约,向在北京天津两处。”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议约我来贵国,换约贵国当派人往华,有来有往方称和好。”

伊云:“换约之前我兵在旅顺口大连湾者有二十万。两处皆无营房可住,故皆在船上,听候换约,方能撤回。故换约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顺口换约?”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约将必批准。”伊云:“不换约,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员来津换约,最好派川上。”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夺,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为人和气,与津郡文武人员相好。”

伊云:“他尚难离营。”

李云:“签押后必不开衅,营中无事,川上可去。”

伊云:“万一不批准,又将如何?”

李云:“一经批准,我即电告尔处,电报用何密本?”

伊云:“电报可用英语,无须用密码。但换约之时,与换约之地,应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难定。”

伊云:“凡约皆定明换约之期,故请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为时太促,一月稍从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内,可否?”

伊云:“三礼拜内。”

李云:“约内,从未写礼拜两字。”

伊云:“不写礼拜写二十日”

李云:“一月之内。”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否?”

伊云:“应派兵护卫,不便。”

李云:“派一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过拦江沙,何不在烟台换约?”

李云:“烟台换约,亦当请旨。”

伊云:“换约之地有定,约方可定。”

李云:“天津换约,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烟台?”

伊云:“签约之后,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贴兵费,可定否?”

伊云:“现已议过,定约之时与定约之地,是否即在烟台,期以二十日为限?”

李云:“总须一月之内。”

伊云:“此约谅可批准,万一不准,又将开衅,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约谅可不驳,但请放心。”

伊云:“总须定明换约之时。”

李云:“敕书内写明,如果详阅各条妥善,再行批准,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国敕书,亦是如此写法。”

李云:“批准在先,换约在后,一经批准,当即电告。”

伊云:“总须订明,一经批准接电后,方可派员。”

李云:“尔已许二十日,我说一月之内,所差十日,无多。”

伊云:“明日签押,后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专差将约本赍京,为时甚速。”

李云:“我到津后,尚须请假,另派员将约本送至总署进呈,中国作事转折甚多,期限不能过促。”

伊云:“此讲和之事,非寻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约章换约,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岁我国与英国新立约章,在七月十七画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批准。”

李云:“中国之事,不能如此。譬如批准后,又须派员至津,候船至烟台,皆不能克期。烟台换约从尔,日期当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十日,所费实多,六十只运船在大连湾,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据我看,签押后可将兵调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关,三十日定约,不为不速。他日约本由津送京呈进,盖用御宝,然后派员来津,守候船只到烟台,此中耽误日期不少,何必匆促,为此不情之请。”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岂可因此龃龉。中国办事,向来延缓,如我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来此已二月廿三矣。换约之期,写明签押后一月之内,我当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万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云:“西国议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准互换。”

李云:“现在亚西亚,何必常以欧洲之事相比。换约之地从尔,期限当从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远。”

李云:“留兵贴费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

李云:“无法。”

伊云:“中国为难情形,无论如何,兵费总须各认一半。”

李云:“二百万兵费太多,一百万各半,不问所费若何,每年我净贴五十万,一应在内。”

伊云:“此费只可养一营。”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与贵国甚近,万一有需,即可调来。”伊云:“留兵为抵押赔款,非为别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无兵费,贵国应宽大办理。”

伊云:“换约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讲明一月。”

伊云:“太远,换约应从速,签准互批。亦然。”

李云:“转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烟台甚近,如能准二十天,我即准贴费五十万。不然必要一百万。”

李云:“换约之期,总须请旨,每年贴费五十万,自换约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写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换,会议已久,当派参赞将约本校对清楚,后日签押。”

伊云:“何不明日签押?我处明早即可写齐。”

李云:“我处必须明晚方齐,后日签约。”

伊云:“即定后日十点钟。”

李云:“仍在此处,当面签约否?”

伊云:“然也。但两件事应定明。”

李云:“我回去请旨,换约日期,可空起。”

中堂起席,伊又谆谆以二十日为请,方可允贴费五十万,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议而别。时已七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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