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錯異不可參校。元和二年用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陰陽不和,姦臣盜賊,皆元之咎。元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三公從邕議,以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何承天曰:夫曆數之術,若心所不達,雖復通人前識,無救其為敝也。是以多歷年歲,未能有定。四分於天,出三百年而盈一日。積代不悟,徒云建曆之本,必先立元,假言讖緯,遂關治亂,此之為蔽,亦已甚矣。劉歆三統法尤復疏闊,方於四分,六千餘年又益一日。揚雄心惑其說,采為太玄,班固謂之最密,著于漢志;司彪因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曾不憶劉歆之生,不逮太初,二三君子言曆,幾乎不知而妄言歟。
光和中,穀城門候劉洪始悟四分於天疏闊,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斗分,造乾象法,又制遲疾曆以步月行。方於太初、四分,轉精微矣。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斗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五為斗分。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正曆明時。韓翊首建黃初,猶恐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歷三年,更相是非,舍本即末,爭長短而疑尺丈,竟無時而決。按三公議,皆綜盡曲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合於事宜。」奏可。明帝時,尚書郎楊偉制景初曆,施用至于晉、宋。古之為曆者,鄧平能修舊制新,劉洪始減四分,又定月行遲疾,楊偉斟酌兩端,以立多少之衷,因朔積分設差,以推合朔月蝕。此三人,漢、魏之善曆者。然而洪之遲疾,不可以檢春秋,偉之五星,大乖於後代,斯則洪用心尚疏,偉拘於同出上元壬辰故也。
魏明帝景初元年,改定曆數,以建丑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至於郊祀、迎氣,祭祠、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復用夏正。
楊偉表曰:「臣攬載籍,斷考曆數,時以紀農,月以紀事,其所由來,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則玄鳥司分,顓頊帝嚳,則重、黎司天,唐帝、虞舜則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則世有日官。日官司曆,則頒之諸侯,諸侯受之,則頒于境內。夏后之代,羲、和湎淫,廢時亂日,則書載胤征。由此觀之,審農時而重人事者,歷代然也。逮至周室既衰,戰國橫騖,告朔之羊,廢而不紹,登臺之禮,滅而不遵。閏分乖次而不識,孟陬失紀而莫悟,大火猶西流,而怪蟄蟲之不藏也。是時也,天子不協時,司曆不書日,諸侯不受職,日御不分朔,人事不恤,廢棄農時。仲尼之撥亂於春秋,託褒貶糾正,司曆失閏,則譏而書之,登臺頒朔,則謂之有禮。自此以降,暨于秦、漢,乃復以孟冬為歲首,閏為後九月,中節乖錯,時月紕繆,加時後天,蝕不在朔,累載相襲,〔五〕久而不革也。至武帝元封七年,始乃寤其繆焉。於是改正朔,更曆數,使大才通人,造太初曆,校中朔所差,以正閏分,課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為正朔,以黃鍾之月為曆初。其曆斗分太多,後遂疏闊。至元和二年,復用四分曆,施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蝕,率常在晦,是則斗分太多,故先密後疏而不可用也。是以臣前以制典餘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驗之食朔,詳而精之,更建密歷,則不先不後,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協日正時,允釐百工,咸熙庶績也。欲使當今國之典禮,凡百制度,皆韜合往古,郁然備足,乃改正朔,更曆數,以大呂之月為歲首,以建子之月為曆初。臣以為昔在帝代,則法曰顓頊,曩自軒轅,則曆曰黃帝。暨至漢之孝武,革正朔,更曆數,改元曰太初,因名太初曆。今改元為景初,宜曰景初曆。臣之所建景初曆,法數則約要,施用則近密,治之則省功,學之則易知。雖復使研桑心算,隸首運籌,重、黎司晷,羲、和察景,以考天路,步驗日月,究極精微,盡術數之極者,皆未如臣如此之妙也。是以累代曆數,皆疏而不密,自黃帝以來,改革不已。
壬辰元以來,至景初元年丁巳,歲積四千四十六,算上。此元以天正建子黃鍾之月為曆初,元首之歲夜半甲子朔旦冬至。
元法,萬一千五十八。紀法,千八百四十三。紀月,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章歲,十九。章月,二百三十五。章閏,七。通數,十三萬四千六百三十。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餘數,九千六百七十。周天,六十七萬三千一百五十。歲中,〔六〕十二。氣法,十二。沒分,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沒法,九百六十七。月周,二萬四千六百三十八。通法,四十七。會通,七十九萬一百一十。〔七〕朔望合數,六萬七千三百一十五。入交限數,七十二萬二千七百九十五。通周,十二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周日日餘,二千五百二十八。周虛,二千三十一。斗分,四百五十五。
甲子紀第一: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交會差率,四十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九。遲疾差率,十萬三千九百四十七。
甲戌紀第二: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交會差率,五十一萬六千五百二十九。遲疾差率,七萬三千七百六十七。
甲申紀第三: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交會差率,六十二萬一百三十九。遲疾差率,四萬三千五百八十七。
甲午紀第四: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交會差率,七十二萬三千七百四十九。遲疾差率,一萬三千四百七。
甲辰紀第五: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八〕交會差率,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九。遲疾差率,一十萬八千八百四十八。
甲寅紀第六:紀首合朔,月在日道裏。交會差率,十四萬八百五十九。遲疾差率,七萬八千六百六十八。
交會紀差,十萬三千六百一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會通去之,所去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加前紀,則得後紀。加之未滿會通者,則紀首之歲天正合朔,月在日道裏。滿去之,則月在日道表。加表滿在裏,加裏滿在表。
遲疾紀差,三萬一百八十。求其數之所生者,置一紀積月,以通數乘之,通周去之,餘以減通周,所減之餘,紀差之數也。以之轉減前紀,則得後紀。不足減者,加通周。
求次元紀差率,轉減前元甲寅紀差率,餘則次元甲子紀差率也。求次紀,如上法也。
推朔積月術曰:置壬辰元以來,盡所求年,外所求,以紀法除之,所得算外,所入紀第也,餘則入紀年數。年以章月乘之,如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有閏。閏月以無中氣為正。
推朔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如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十去積日,餘為大餘。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二千四百一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次月朔日也。小餘二千一百四十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加朔大餘七,小餘千七百四十四,小分一,小分滿二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上弦日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朔。其月蝕望者,定小餘,如所近中節間限,限數以下者,〔九〕算上為日。望在中節前後各四日以還者,視限數;望在中節前後各五日以上者,視間限。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所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四百二,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紀法從大餘,〔一0〕命如前,次氣日也。
推閏月術曰: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月,餘滿半法以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大雪,十一月節。
冬至,十一月中。
小寒,十二月節。
大寒,十二月中。
立春,正月節。 〔一一〕
雨水,正月中。
驚蟄,二月節。 〔一三〕
春分,二月中。
清明,三月節。
穀雨,三月中。
立夏,四月節。
小滿,四月中。 〔一五〕
芒種,五月節。
夏至,五月中。 〔一六〕
小暑,六月節。
大暑,六月中。
立秋,七月節。
處暑,七月中。
白露,八月節。
秋分,八月中。
寒露,九月節。
霜降,九月中。 〔一七〕
立冬,十月節。
小雪,十月中。
推沒滅術曰:因冬至積日有小餘者,加積一,以沒分乘之,以沒法除之,所得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滿六十去之,餘命以紀,算外,即去年冬至後沒日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五百九十二,小餘滿沒法得一,從大餘,命如前。小餘盡,為滅也。
推五行用事日:立春、立夏、立秋、立冬者,即木、火、金、水始用事日也。各減其大餘十八,小餘四百八十三,小分六,餘命以紀,算外,各四立之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減者,加六十;小餘不足減者,減大餘一,加紀法;小分不足減者,減小餘一,加氣法。
推卦用事日:因冬至大餘,六其小餘,坎卦用事日也。加小餘萬九十一,滿元法從大餘,即中孚用事日也。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九百六十七。其四正各因其中日,六其小餘。
推日度術曰:以紀法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度從牛前五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日,日加一度,分不加,經斗除斗分,分少退一度。
推月度術曰:以月周乘朔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法,則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八百六;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六百七十九;分滿紀法得一度,則次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也。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一九〕
推合朔度術曰:以章歲乘朔小餘,滿通法為大分,不盡為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度分,分滿紀法從度,〔二0〕命如前,則天正十一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九百七十七,小分四十二,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經斗除其分,則次月合朔日月所共合度也。
推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大分七百五,小分十,微分一,微分滿二從小分,小分滿通法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弦望月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千二百七十九,小分三十四,數滿命如前,即上弦月所在度也。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也。
推日月昏明度術曰: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推合朔交會月蝕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交會差率之數加之,以會通去之,餘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餘則次月合朔去交度分也。以朔望合數各加其月合朔去交度分,滿會通去之,餘則各其月望去交度分也。朔望去交分如朔望合數以下,〔二一〕入交限數以上者,朔則交會,望則月蝕。
推合朔交會月蝕月在日道表裏術曰:置所入紀朔積分,以所入紀下交會差率之數加之,倍會通去之,餘不滿會通者,紀首表,天正合朔月在表,紀首裏,天正合朔月在裏。滿會通去之,表在裏,裏在表。
求次月,以通數加之,滿會通去之,加裏滿在表,加表滿在裏。先交會後月蝕者,朔在表則望在表,朔在裏則望在裏。先月蝕後交會者,看食月朔在裏則望在表,朔在表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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