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曆下
元嘉曆法
上元庚辰甲子紀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章歲,十九。紀法,六百八。章月,二百三十五。紀月,七千五百二十。章閏,七。紀日,二十二萬二千七十。度分,七十五。度法,三百四。氣法,二十四。餘數,一千五百九十五。歲中,十二。日法,七百五十二。沒餘,一百九十六。〔一〕通數,二萬二千二百七。通法,四十七。沒法,三百一十九。月周,四千六十四。周天,十一萬一千三十五。〔二〕通周,二萬七百二十一。周日日餘,四百一十七。周虛,三百三十五。會數,一百六十。交限數,八百五十九。會月,九百三十九。〔三〕朔望合數,八十。甲子紀第一甲戌紀第二甲申紀第三〔四〕甲午紀第四甲辰紀第五甲寅紀第六
推入紀法:置上元庚辰盡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滿元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入紀年也。滿法去之,得後紀。
推積月術:置入紀年數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其年閏。
推朔術:以通數乘積月,〔五〕為朔積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三百九十九,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即次月朔也。小餘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餘七,小餘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滿四從小餘,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氣術:置入紀年算外,以餘數乘之,滿度法三百四為積沒,不盡為小餘。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滿氣法從小餘,小餘滿度法從大餘,次氣日也。
推閏月法: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得一,數從正月起,閏所在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御之。
立春正月節雨水正月中
驚蟄二月節春分二月中
清明三月節穀雨三月中
立夏四月節小滿四月中
芒種五月節夏至五月中
小暑六月節大暑六月中
立秋七月節處暑七月中
白露八月節秋分八月中
寒露九月節霜降九月中
立冬十月節小雪十月中
大雪十一月節冬至十一月中
小寒十二月節大寒十二月中
推沒滅術:因雨水積,〔六〕以沒餘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如前,〔七〕所求年為雨水前沒日也。〔八〕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一百九十六,滿沒法從大餘,命如前,雨水後沒日也。雨水小餘三十九以還,雨水六旬後乃有。〔九〕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餘小分之數,減大餘十八,小餘七十九,小分十八,命以紀,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餘不足加六十,小餘不足減,減大餘一,加度法而後減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一0〕不盡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經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積日,周天去之,餘滿度法為積度,不盡為分,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滿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分也。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為大分,如所入遲疾加之,經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術:置所求年積月,以會數乘之,以所入交會紀差加之,滿會月去之,餘則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會數加之,滿會月去之。求望,加合數。朔望去交分如合數以下,交限數以上,朔則交會,望則月食。
推入遲疾曆法:置所求年朔積分,所入遲疾差加之,滿通周去之,餘滿日法得一日,〔一一〕不盡為日餘,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曆。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餘五百七十五半。餘滿日法成一日,日滿二十七去之,除日餘如周日日餘,不足減,減一日,加周虛。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餘法:以入曆日餘乘入曆下損益率,以損益盈縮積分,為定積分。以入曆日餘乘列差,滿日法盈減縮加差法,為定差法。以除定積分,所得減加本朔望小餘,為定小餘。加之滿日法,合朔月食進一日;減之不足減者,加日法而後減之,則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數。
推加時:以十二乘定小餘,滿日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則朔望加時所在辰也。有餘者四之,滿日法得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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