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 - 宋書卷五十八 列傳第十八

作者: 沈約2,746】字 目 录

否人物,曜每言論,弘微常以它語亂之。

六年,東宮始建,領中庶子,又尋加侍中。弘微志在素宦,畏忌權寵,固讓不拜,乃聽解中庶子。每有獻替及論時事,必手書焚草,人莫之知。上以弘微能營膳羞,嘗就求食。弘微與親故經營,既進之後,親人問上所御,弘微不答,別以餘語酬之,時人比漢世孔光。八年秋,有疾,解右衛,領太子右衛率,還家。議欲解弘微侍中,以率加吏部尚書,固陳疾篤,得免。

九年,東鄉君薨,資財鉅萬,園宅十餘所,又會稽、吳興、琅邪諸處,太傅、司空琰時事業,奴僮猶有數百人。公私咸謂室內資財,宜歸二女,田宅僮僕,應屬弘微。弘微一無所取,自以私祿營葬。混女夫殷叡素好樗蒱,聞弘微不取財物,乃濫奪其妻妹及伯母兩姑之分以還戲責,內人皆化弘微之讓,一無所爭。弘微舅子領軍將軍劉湛性不堪其非,謂弘微曰:「天下事宜有裁衷。卿此不治,何以治官。」弘微笑而不答。或有譏之曰:「謝氏累世財產,充殷君一朝戲責,理之不允,莫此為大。卿親而不言,〔四〕譬棄物江海以為廉耳。設使立清名,而令家內不足,亦吾所不取也。」弘微曰:「親戚爭財,為鄙之甚。今內人尚能無言,豈可導之使爭。今分多共少,不至有乏,身死之後,豈復見關。」東鄉君葬,混墓開,弘微牽疾臨赴,病遂甚。十年,卒,時年四十二。時有一長鬼寄司馬文宣家,云受遣殺弘微,弘微疾增劇,輒豫告文宣。弘微既死,與文宣分別而去。弘微臨終,語左右曰:「有二封書,〔五〕須劉領軍至,可於前燒之,慎勿開也。」書皆是太祖手敕。上甚痛惜之,使二衛千人營畢葬事。追贈太常。子莊,別有傳。

王球字倩玉,琅邪臨沂人,太常惠從父弟也。父謐,司徒。

球少與惠齊名。美容止。除著作佐郎,不拜。尋除琅邪王大司馬行參軍,轉主簿,豫章公世子中軍功曹。宋國建,初拜世子中舍人。高祖受命,仍為太子中舍人,宜都王友,轉諮議參軍,以疾去職。元嘉四年,起為義興太守。從兄弘為揚州,服親不得相臨,加宣威將軍,在郡有寬惠之美,徙太子右衛率。入為侍中,領冠軍將軍,又領本州大中正,徙中書令,侍中如故。

遷吏部尚書。球公子簡貴,素不交遊,筵席虛靜,門無異客。尚書僕射殷景仁、領軍劉湛並執重權,傾動內外,球雖通家姻戚,未嘗往來。頗好文義,唯與琅邪顏延之相善。居選職,接客甚希,不視求官書疏,而銓衡有序,朝野稱之。本多羸疾,屢自陳解。遷光祿大夫,加金章紫綬,領廬陵王師。

兄子履進利為行,深結劉湛,委誠大將軍彭城王義康,與劉斌、孔胤秀等並有異志,〔六〕球每訓厲,不納。自大將軍從事中郎,轉太子中庶子,流涕訴義康不願違離,以此復為從事中郎。太祖甚銜之。及湛誅之夕,履徒跣告球。球命為取履,先溫酒與之,謂曰:「常日語汝,何如?」履怖懼不得答,球徐曰:「阿父在,汝亦何憂。」命左右:「扶郎還齋。」〔七〕上以球故,履得免死,廢於家。

十七年,球復為太子詹事,大夫、王師如故。未拜,會殷景仁卒,因除尚書僕射,王師如故。素有腳疾。錄尚書江夏王義恭謂尚書何尚之曰:「當今乏才,群下宜加戮力,而王球放恣如此,恐宜以法糾之。」尚之曰:「球有素尚,加又多疾,應以淡退求之,未可以文案責也。」〔八〕猶坐白衣領職。時群臣詔見,多不即前,卑疏者或至數十日,大臣亦有十餘日不被見者。唯球輒去,未嘗肯停。十八年,卒,時年四十九。追贈特進、金紫光祿大夫,加散騎常侍。無子,從孫奐為後。大明末,吳興太守。

或人問史臣曰:「王惠何如?」答之曰:「令明簡。」又問:「王球何如?」答曰:「倩玉淡。」又問:「謝弘微何如?」曰:「簡而不失,淡而不流,古之所謂名臣,弘微當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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