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当在纳射器后即画之也。
不去旌。
[疏]“不去旌”。注“以其不获”。释曰:以其旌拟唱获,今以三耦诱射,不唱获,故不去旌也。
诱射,将乘矢。
[疏]“将乘矢”。注“将行”至“四方”。释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执弓不挟,右执弦。
[疏]“执弓”至“执弦”。注“不挟矢尽”。释曰:案上文司射将射时云“搢三而挟一个”,又云“将乘矢”,故知矢尽,空执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適堂西,改取一个,挟之。
[疏]“南面”至“挟之”。释曰:云“出于其位南,適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设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今乃適位南,而北回適堂西者,取教众耦威仪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挟之”者,此不在西阶而在堂西,故適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適阶西,取扑,搢之,以反位。
[疏]“遂適”至“反位”。注“扑所”至“教刑”。释曰:引《书》者,《舜典》文也。彼谓教学之刑,此为教射法,教虽不同,用扑是一,故引为证也。
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
[疏]“司马”至“负侯”。注“欲令”至“於中”。释曰:自此尽“搢扑”,论三耦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获者举旌唱获,以是豫使见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获者適侯,执旌负侯而俟。
[疏]“获者”至“而俟”。释曰:俟,待也,而待者谓待司马命去侯。
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
[疏]“司射”至“耦射”。注“还左还也”。释曰:知“左还”者,经云“还当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司射还欲西面与上耦相当,故知左还回身当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
[疏]“司射”至“中等”。释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东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
[疏]“上射”至“并行”。注“亻并东行”。释曰:知并行并东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并行,故知并东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阶也。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侯。司马適堂西,不决、遂、袒,执弓。
[疏]“皆当”至“执弓”。注“不决”至“不备”。释曰:“皆左足履物”者,谓先以左足履物,东头合足而俟,司马命去侯。云“因不射,不备”,此决司射诱射行事,袒即决、遂,执弓挟矢,今司马不射,故不备,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马正不射而袒,又复决、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马正虽不射,袒复决、遂,以其不为射,仍不挟矢也。
出于司射之南,升自西阶,钩楹,由上射之后,西南面立于物閒。右执箫,南扬弓,命去侯。
[疏]“出于”至“去侯”。注“钩楹”至“举也”。释曰:“钩楹”者,於西楹西而北,东行过。由上射之后,乃西南面立于物閒者,欲取南扬弓,向侯便故也。右执箫者,不可一手扬弓,故引《大射》曰左手执弣,左当却手,则右执箫者,右当覆手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坐,东面偃旌,兴而俟。
[疏]“获者”至“而俟”。注“声不”至“仆也”。释曰:云“而俟”者,待射者发矢当坐,故下云“获者坐而获也”。云“乡射威仪省”者,决《大射》云:“负侯皆许诺,以宫趋,直西及乏南,又诺以商,至乏,声止。”是其唱诺为宫商,是其威仪多,此至者,威仪省故也。
司马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反由司射之南,適堂西,释弓,袭,反位,立于司射之南。
[疏]“司马”至“之南”。注“围下”至“去侯”。释曰:司马由上射之后立於物閒,命去侯讫,物閒南行,西向,適阶降,是其顺矣。今命去侯讫,乃围下射之后,绕下射之东南行,而適西阶去。若出物閒西行,则似直为上射命去侯,是以并下射围绕之,明为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进,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由堂下西阶之东,北面视上射。命曰:“无射获,无猎获。”上射揖,司射退,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注“射获”至“从傍”。释曰:云“交于阶前,相左”者,既云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乃云由堂下西阶绕东北面,则相左之时在西阶之西。司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东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云司射向北,司马向南,而相左也。云“射获,谓矢中人也”者,人谓获者,亦以事名。云“猎,矢从傍”者,谓从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发,挟弓矢,而后下射射,拾发,以将乘矢。
[疏]“乃射”至“乘矢”。注“古文”至“从后”。释曰:引《孝经说》,取《孝经纬·援神契》文。彼说《孝经》云“然后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后,后者,后也,故不从古文后,是以云“当从后”。
获者坐而获。
[疏]“获者坐而获”。注“射者”至“获也”。释曰:此未释筭,故下经云“获而未释获”,郑云“但大言获,未释其筭”是也。云“获,得也。射,讲武田之类,是以中为获也”者,《诗》云“舍拔则获”,谓射著禽兽为获,获则得也。战伐得囚俘亦曰获,射著正鹄亦曰获,但“举旌以宫”大言获也,“偃旌以商”小言获也。
举旌以宫,偃旌以商。
[疏]注“宫为”至“相生”。释曰:宫为君,商为臣,《礼记·乐记》文。宫数八十一,数最浊,故为君,配中央土。商数七十二,次君,故为臣,配西方金。云“声和律吕相生”者,以其以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与九二虽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黄锺所生,故云声和由律吕相生。故举旌以宫,偃旌以商,不取其馀律吕也。
获而未释获。卒射,皆执弓,不挟,南面揖,揖如升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从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
[疏]“上射”至“於左”。释曰:此上射、下射升与降,皆上射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由司马之南適堂西,释弓,说决拾,袭而俟于堂西,南面,东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扑,倚于西阶之西,升堂,北面告于宾,曰:“三耦卒射。”
[疏]“与升”至“卒射”。注“去扑”至“之侧”。释曰:云“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者,此司射将升堂即宾前,故去扑於阶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侧也。《大射》:“司射去扑,倚于阶西,適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扑者,国君尊,虽堂下亦去扑也。
宾揖。
[疏]“宾揖”。注“以揖然之”。释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见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搢扑,反位。司马適堂西。
[疏]“司马適堂西”。释曰:自此尽“加于楅”,论三耦射讫取矢之事。
袒,执弓,由其位南进,与司射交于阶前,相左,升自西阶,钩楹,自右物之后,立于物閒,西南面,揖弓,命取矢。
[疏]注“揖推之也”。释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厌,故《周礼·司仪》天揖、时揖、土揖,郑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为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扬弓者,向乏而扬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旌负侯而俟。
[疏]注“俟弟”至“教之”。释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于楅是也。
司马出于左物之南,还其后,降自西阶,遂適堂前,北面立于所设楅之南,命弟子设楅。
[疏]“司马”至“设楅”。注“楅犹”至“矢者”。释曰:云“楅犹幅也”训楅为幅者,义取若布帛有边幅,整齐之意,故云“所以承筩齐矢”,即下云“委于楅北括”。又《大射》云:“既拾取矢,梱之。”注云:“梱,齐等之。”是其承筩也。
乃设楅于中庭,南当洗,东肆。
[疏]“乃设”至“东肆”。注“东肆统於宾”。释曰:此弟子设楅之时,司马教之,故《大射》云:“小臣师设楅。司马正东面以弓为毕。”郑注云:“毕,所以教助执事者。”明此亦然。云“东肆,统於宾”者,然则楅有首尾,故下记云:“楅长如筩,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郑注云:“两端为龙首。”若然,则有首无尾。而言西上者,应有刻饰,记之为首尾也。
司马由司射之南退,释弓于堂西,袭,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于楅,北括,乃退。司马袭进,当楅南,北面坐,左右抚矢而乘之。
[疏]“司马”至“乘之”。注“抚拊”至“乃袒”。释曰:云“司射之南退,释弓”者,司马往堂西释弓,还依三耦所行之处,亦取威仪进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云“委矢于楅,北括”者,顺射时矢南行故也。云“抚,拊之也”者,言抚者,抚拍之义,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转从拊也。云“就委矢,左右手抚而四四数分之也”者,谓司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抚四矢,於东以之手抚四矢,於西是四四数而分之也。云“上既言袭矣,复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设楅,退时已袭,今复言袭进者,嫌有事则袒,故重言之也。云“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虽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问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马与司射递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备,则司马又袒执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
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乃复求矢,加于楅。
[疏]注“增故”至“相明”。释曰:上言获者执旌许诺,故曰“曏获者许诺”,至此弟子曰诺,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获者执旌许诺,不言弟子许诺,则弟子亦许诺。此直言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不言获者应诺,则获者亦应诺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扑于阶西,升,请射于宾,如初。宾许诺。宾、主人、大夫若皆与射,则遂告于宾,適阼阶上告于主人,主人与宾为耦。
[疏]“司射”至“为耦”。注“言若”至“宾射”。释曰:自此尽“比众耦辩”,论次番将射比众耦之事。但射礼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与三耦诱射,不释筭;第二番三耦与众耦俱射,释筭;第三番兼有作乐为射节。云“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辞,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绎己之志者,《礼记·射义》文,绎谓陈己之志意也。云“大夫,遵者也”者,上云大夫有遵者是也,故与宾主同在任情之限。云“告宾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与宾射’”,此约下大夫与士射之辞,以宾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宾之义也。
遂告于大夫,大夫虽众,皆与士为耦。以耦告于大夫,曰:“某御於子。”
[疏]“遂告”至“於子”。注“大夫”至“乡里”。释曰:云“大夫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今命大夫云某御于子,与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虽为下射,其辞不与下射同也。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言众宾则与宾俱来者也。下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郑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则众宾之内亦有士矣,与宾俱至,则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将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来观礼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问先后而至,皆齿于堂下,故郑总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及群士来观礼者也。”云“《礼》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周礼》党正礼十月行正齿位之礼云:“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案《乡饮酒》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礼”,则乡射先行乡饮酒之礼,亦无正齿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乡饮酒》、《乡射》虽无正齿位之礼,士立于下,是以一命者在下,与乡里齿,是其常法。诸侯之士无再命以上,若为公卿大夫,自在尊东,为遵也。言士与众宾之在下者,则堂上三宾不与大夫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云“众宾与射者皆降”是也。
西阶上北面作众宾射。
司射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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