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宜终之也。云“馀获,馀筭”者,一耦不必尽中,故有馀筭也。云“无馀筭则空手耳”者,或宾、主八矢尽中,释八筭,故空手告也。
司马袒、决,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获者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则兼束之以茅,上握焉。
[疏]“司马”至“握马”。注“兼束”至“作尚”。释曰:自此尽“司马乘矢”,论取矢之事。云“束于握上,则兼取之,顺羽便也”者,握上则兼取之顺持之处,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顺羽便,故乘矢总束之也。云“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宾也”者,主人乡大夫,则是大夫官当束之,不敢殊别於宾,若主人是州长,则士自然不束也。肃慎氏者,《国语》文。引之者,证矢有题识,以有题识,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马乘矢如初。
司射遂適西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筭。
[疏]“司马”至“视筭”。注“释弓”至“事已”。释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无事,而言“遂適”者,以司射与司马递行事,今以司马进乘矢,司射遂適西阶西,释弓去扑也。云“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释获,今据第二释获之,功成则为已,是以下记云:“司射释弓矢,视筭,与献释获者释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讫数筭,主文者,洗爵献释获者是也。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
[疏]“释获”至“右获”。注“固东”至“右获”。释曰:释获者在中西东面。释筭之时,宾党於右,主党於左。今将数筭,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获,更东面也。
二筭为纯。
[疏]“二筭为纯”。注“纯犹”至“阴阳”。释曰:云“耦阴阳”者,阴阳对合,故二筭为耦阴阳也。
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
[疏]注“缩从”至“为蹙”。释曰:凡言“从”、“横”者,南北为从,东西为横。今释筭者东面而言从横,则据数筭东为正,是以东西者为从,南北者为横,故郑云“於数者东西为从”也。
每委异之。
有馀纯,则横於下。
[疏]“有馀”至“於下”。释曰:此则以南北为横也。
一筭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
兴,自前適左,东面。
[疏]注“少北”至“乡之”。释曰:云“少北於故”,故则右筭也。又移至左筭之后,东面乡之,是以云少北於故。
坐,兼敛筭,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
[疏]注“变於右”。释曰:云“变於右”者,右则一一取之於地,实于左手。此则总敛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变也。必变之者,礼以变为敬也。
其馀如右获。
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告于宾。
[疏]“司射”至“于宾”。注“贤获”至“其馀”。释曰:云“齐之而取其馀”者,解经“取贤获”,以筭为获,以其唱获则释筭,故名筭为获。左右数齐,有馀则贤获,故以告也。
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
[疏]“若右”至“曰奇”。注“贤犹”至“干奇”。释曰:“若干”者,数不定之辞。凡数法,一二已上得称若干,奇则一也,一外无若干。郑亦言若干者,因纯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钧,则左右皆执一筭以告,曰:“左右钧。”降复位,坐,兼敛筭,实八筭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释曰:此将为第三番射,故豫设之。或实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適堂西,命弟子设丰。
[疏]“司射”至“设丰”。注“将饮”至“而卑”。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罚爵之事。云“设丰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礼》君尊有丰,此云承爵,丰则两用之。《燕礼》注:“丰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乃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降,袒执弓,反位。
[疏]“弟子”至“反位”。注“胜者”至“有事”。释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执弟子礼使令,故知少者也。云“执弓反射位,不待其党,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宾中矣。党即众宾是也。案下文“三耦及众射者皆与其耦进,立于射位”,今酌者不待其党与俱进,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讫,其党未得司射命,又无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搢扑,北面于三耦之南,命三耦及众宾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
[疏]“司射”至“张弓”。注“执张”至“卒射”。释曰:云“右手执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执弓不挟,右执弦,矢尽故也。此非卒射,亦执张弓,为无矢亦右执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卻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弣。
[疏]注“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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