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于荐南,以其上觯者已为宾举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其后媵一觯者,留之后为大夫举旅也。云“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者,前为宾举旅,不云“若宾若长”,专为宾,礼盛。至此为卿举旅,不专为宾举旅,科从其一,是宾礼杀也。云“长,公卿之尊者也”者,有诸公,公为尊;若无诸公,三卿为尊;长中可以兼此二者。云“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者,释经“若宾若长”,言“若”,不定,或先或后,故两言之。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疏]“以旅”至“于篚”。释曰:言“如初”者,一如上为宾举旅之节。
主人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
[疏]“主人”至“复位”。释曰:自此尽“皆升就席”,论献大夫之节。注“既尽”至“又杀”。释曰:云“不拜之者,礼又杀”者,前卿受献不酢,辟君,已是礼杀,今大夫受献,不但不酢主人,又不拜既爵,故云“礼又杀”。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脀。
[疏]“胥荐”至“无脀”。注“胥膳”至“俎实”。释曰:云“胥,膳宰之吏也”者,案《周礼》有府史胥徒,郑注《天官》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是庶人在官者。所羞荐者皆膳宰,胥是膳宰之吏。云“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者,案《大射》注直云主人大夫,不云“下”,此云“大夫之下”者,谓大夫之中位次在下。下经云“辩献大夫,乃荐”,此荐文在上,是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云“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者,案此《燕礼》大夫堂上,士在下,独此宰夫言堂上无位者,以其主人位在阼阶,君已在阼,故主人辟之,位在下,是以《大射》注云:“不荐於上,辟正主也。”云“脀,俎实”者,脀者,升也,谓升特牲体於俎,故云俎实也。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
[疏]“辩献”至“东上”。注“遍献”至“席也”。释曰:凡大夫升堂受献,得献讫,即降,献遍,不待大夫升,遂荐於其位,大夫始升,故言“遂”也。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者,决上卿与宾得献,即荐,贵故也。云“亦献而后布席也”者,亦上献卿之时,司宫兼卷重席设於宾左,此大夫不言设席,明亦得献后即布席也。若言案《大射》席“小卿宾西东上”,注云:“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以此言之,燕礼主欢,不辨贵贱,小卿与大卿皆在宾东,故此宾西无小卿位。
卒,射人乃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
[疏]“席工”至“其西”。释曰:自此至“降复位”,论作乐之事。此上下作乐之中有四节:升歌一,笙二,閒三,合乐四。注“工瞽”至“告备”。释曰:“工,瞽矇歌讽诵诗者也”者,案《周礼》瞽矇掌播鼗,讽诵诗。郑云:“讽诵诗,谓闇读之不依咏也。”彼不依琴瑟闇读之,即《尔雅》“徒歌曰谣”。此作乐之时依於瑟,即诗注云:“曲合乐曰歌”,一也。故下云“工歌《鹿鸣》”之类是也。云“凡执技艺者称工”者,执技艺,文出於《王制》,但能其事者皆称工。是以引《少牢馈食》祝称工,《乐记》师乙为大师乐官,亦称工。至於《冬官》,巧作者皆称工。云“乐正,於天子乐师”也,知乐正与乐师相当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此乐正告乐备,故知乐正当天子乐师。“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乐师大小多矣。此诸侯乐正亦有大小之名也,故《大射》云:“小乐正从之。”郑注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是其诸侯乐正虽有大小,当天子乐师。知大乐正不当天子大司乐者,以其天子大司乐不告乐备,故不得以大乐正当之。但《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小乐正告乐备。此燕主欢心,故大乐正告乐备,故不同。
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
[疏]“小臣”至“乃降”。注“工四”至“同官”。释曰:“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者,郑言此者,决大射礼重,工六人,从诸侯制。案《公羊传》:“诸公六,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诸公制。此燕礼是诸侯制者,案《乡射》之工四人,是大夫制,则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数,不得以彼决此也。云“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者,此决《乡饮酒》“左何瑟,后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仆二人也”者,《周礼·序官》文。引之者,此经小臣相工,《大射》云:“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仆人以下,同官既多,递换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仆人正等相工。此燕礼轻,故小臣相工,是以别《周礼》同官人多,得相参之意。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
[疏]“工歌”至“者华”。注“三者”至“明也”。释曰:此经歌《诗》之类,郑於《乡饮酒》已注。此注与彼同,但此燕礼歌《小雅》,亦合乡乐,下就卑也。《乡饮酒》升歌《鹿鸣》之等,飨或上取,故彼此《诗》同注,亦不异也。
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拜送爵。
[疏]“卒歌”至“送爵”。注“工歌”至“於席”。释曰:云“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者,歌《诗》是其事,先施功劳,乃始献之,是贱者先就事。对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献也,故《大射》注云“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是也。云“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面,以西为左,空其右受献。便者,酒从东楹之西来,故以右为便。案《大射》云献工,工左瑟,郑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以其经云“仆人正徒相大师”,无瑟。言大师左瑟者,为饮酒之节,此与《乡饮酒》同,无所分别。大师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节之。案《乡饮酒》大师则为之洗,则众工不洗也。此经主人洗升献工,不辨大师与众工,则皆为之洗爵。又案《乡饮酒》记:“不洗者不祭。”此篇与《大射》群工与众笙皆言祭,故知皆为之洗。云“工拜於席”者,以经云工与左瑟,即云“一人拜受爵”,不见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荐脯醢。
[疏]“荐脯醢”。注“辄荐”至“夫也”。释曰:案上献大夫之时云“辨献大夫,遂荐之”,郑注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此献工之长一人即荐脯醢,非谓贵工即献之,正是礼尚异,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
[疏]“使人相祭”。注“使扶”至“祭酒”。释曰:上云“小臣相祭”,则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据相长一人,文承“受爵荐脯醢”之下,故知祭荐脯醢及祭酒二事,对下众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主人受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如初。
[疏]“公又”至“如初”。注“言赐”至“弥卑”。释曰:此燕尚饮酒,故工歌之后,笙奏之前,而为大夫举旅。《大射》虽行燕礼,主於射,故笙之閒至射,乃为大夫举旅。云“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者,案上为宾举旅,直云“公兴以酬宾”,为卿举旅而云“若宾若长”,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专为宾,是君礼渐尊,宾礼渐杀。虽然,犹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赐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弥尊,宾长弥卑也。
卒。
[疏]“卒”。注“旅毕也”。释曰:言“旅毕”者,谓为大夫举旅酬,行於西阶之上,或从宾或从卿,次第尽大夫,故云旅毕也。
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
[疏]“笙入”至“华黍”。注“以笙”至“信也”。释曰:此笙奏《南陔》、《白华》、《华黍》三篇等,经注与《乡射》同,亦不复重释。但此云“笙入,立于县中”,以其诸侯轩县,阙南面而已,故得言“县中”。《乡饮酒》唯有一磬县而已,不得言县中而云磬南。注引《乡饮酒》者,欲见此虽轩县,近北面县之南也。
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
[疏]“主人”至“主人”。注“一人”至“于下”。释曰:引《乡射礼》者,证笙一人拜,此与《乡饮酒》皆直云“一人拜”,不言拜于下,故《乡饮酒》与此注皆引《乡射》以为证,欲见拜者拜於阶下。
众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辩有脯醢,不祭。
[疏]“众笙”至“不祭”。释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阶下受爵者亦尽阶不升堂。云“辩有脯醢”者,亦献讫荐于位之前。
乃閒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
[疏]“乃閒”至“由仪”。注“閒代”至“未闻”。释曰:此经注一与《乡饮酒》同,彼已释讫,不复重解。
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蘯》。
[疏]“遂歌”至“采蘯”。注“周南”至“未闻”。释曰:云“遂歌乡乐”者,《乡饮酒》云:“乃合乐。”与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乐,大夫士或作乡大夫,或作州长,故名乡大夫乐。饮酒不言乡乐者,以其是己之乐,不须言乡,故直言合乐。此燕礼是诸侯礼,下歌大夫士乐,故以乡乐言之。又《乡饮酒》注云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彼经有合乐之字故也。此经无合乐之字,故阙而不言。其实此歌乡乐亦与众声俱作,是以彼处解合为歌,与众声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与《乡饮酒》同,亦不复重释。
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
[疏]“大师”至“歌备”。注“大师”至“成也”。释曰:云“大师,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又云:“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命其贤知者。”以其大师对小师,已下二百人为上士也。云“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者,并《大师职》文。案彼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注云:“阳声,黄锺、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锺、南吕、林锺、中吕、夹锺。”又云:“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又云:“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云“子贡问师乙”以下,至“何歌也”,并《乐记》文。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引之者,证大师知乐节,故告歌备,故郑云“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节皆三终者,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工八,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閒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故知皆三终。彼与此经閒歌合乐,不献之者,但閒歌合乐还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云“备亦成也”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故云亦成也。
乐正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乃降复位。
[疏]“乐正”至“复位”。注“言由”至“之北”。释曰:“言由楹内”者,以其乐正与工俱在堂廉,则楹南无过处,故由楹内適东楹之东告于公。云“复位,位在东县之北”者,案《大射》略於乐,小乐正升堂,经有左右正,则知亦有大乐正,至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东面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卒管,工向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时,郑注云:“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於其南。”臣位尊东,明工升堂时,小乐正升,大乐正东方,西面,工来东坫之东南,西面时,大乐正东县之北,北面,其小乐正则立於西阶下东面。此燕礼主於乐,故大乐正升堂。今降,明复於东县之北,北面也。
射人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
[疏]“射人”至“司正”。注“君许”至“事同”。释曰:自此尽“皆反坐”,论立司正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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