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记久”至“聘焉”。注“事谓盟会之属”。释曰:此云“久无事,则聘焉”者,则《周礼》殷聘也。是以《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云“事,谓盟会之属”者,案《春秋》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以《春秋》有会而不盟,盟必因会,若有盟会相见,故云久无事则聘焉。
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
[疏]“若有”至“於方”。注“故谓”至“板也”。释曰:云“故,谓灾患及时相告请”者,此即上经云“若有言”一也。言灾患,上注引《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此云“及时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也。云“名,书文,今谓之字”者,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许氏《说文》亦然。言此者,欲见经云“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是以《左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是简者未编之称。此经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是其众简相连之名。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分字。”是一简容字多少者。云“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书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与客读诸门外。
[疏]“主人”至“门外”。注“受其”至“玺之”。释曰:云“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者,上经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文承聘享之后,故知此读诸门外,故云既聘享也。郑知人是内史者,案《内史职》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此云“使人与客读诸门外”者,亦是四方事书,故知人是内史也。知书必玺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公如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故知此书亦玺之也。
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
[疏]“客将”至“于馆”。注“为书报”也。释曰:此为书报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书将命,此亦以束帛加书反命于馆。
明日君馆之。
[疏]“明日君馆之”。注“既报”至“疾也”。释曰:为昨日为书报之,今日君始就馆送客者,书问之道尚疾故也。必须尚疾者,以其所报告请,多是密事,是以郑云“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
[疏]“既受”至“之资”。注“资行”至“作赍”。释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远近,故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故问宰行粮多少,即知远近也,故知须问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
[疏]“使者”至“同位”。注“谓前”至“臣也”。释曰:云“既受行日”者,谓已受命日,夕币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时,皆同位,北面,东上;在朝处,臣东方,西面,北上,故郑云“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以别处臣也。”
出祖,释輗,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
[疏]“出祖”至“其侧”。注“祖始”至“作祓”。释曰:云“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輗”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国内释币於行者,谓平適道路之神;出国门释奠於輗者,谓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为山象,国中不得輗名,国外即得輗称。引《诗传》曰者,证輗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传》子大叔云:“輗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证輗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称。故《鄘》诗云:“大夫輗涉,我心则忧。”《毛传》云:“草行曰輗,水行曰涉。”云“是以委土为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郑注:“行庙门外之西,为輗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於輗上。国外祀山行之神为輗壤,大小与之同。”郑注《夏官·大驭》云:“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云“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礼·犬人》云:“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郑注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故知有伏牲其上。云“使者为輗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礼·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輗,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彼天子礼,使驭祭。此大夫礼,故使者自祭,犯輗而去。云“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者,案《诗》云“饮饯于祢”,是处者送行人而饮酒,名曰饯也。云“遂行,舍于郊”者,即上经云舍于近郊是也。云“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职》云:“伏、瘗亦如之。”是用犬也。《诗》云“取羝以輗”,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并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无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见出行时祭輗,案《韩奕》诗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是韩侯入觐天子,出京城为祖道。又《左氏传》:“郑忽逆妇妫于陈,先配而后祖,陈钅咸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志》以祖为祭道神,是亦将还而后祖道,此聘使还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缫三采六等,朱白仓。
[疏]“所以”至“白仓”。注“圭所”至“作璪”。释曰:云“圭,所执以为瑞节”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又云:“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穣璧,男执蒲璧。”是以其圭为瑞。又案《周礼·掌节》有玉节之节,即是节与瑞别矣。今此云瑞节,但连言节者,案节不得言瑞,瑞亦是节信,故连言节也。云“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杂记》赞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经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镇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长短依命数不同。云“杂采曰缫”者,凡言缫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皆是杂采也。云“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者,依《汉礼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制,然后以韦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经云“三采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采为再就,三采即六等也,是以郑注《典瑞》云一匝为一就。《典瑞》云侯伯“三采三就”者,以一采虽有再匝,并为一就。《觐礼》注云朱白仓为六色者,亦是一采一匝为二色,三采故六色。三采,据公侯伯子男则二采,故《典瑞》云子男“皆二采再就”是也。所以荐玉重慎者,玉者宝而脆,今以缫藉荐之,是其重慎也。
问诸侯,朱绿缫,八寸。
[疏]“问诸”至“八寸”。注“二采”至“相备”。释曰:此诸侯使臣聘,缫藉之等云“二采再就”者,上云三采六等,此二采不云四就者,此臣礼与君礼异。此二采虽与子男同,子男即一采为一匝,二采为再匝,为四等。今臣一采为一就,二采共为再就,是二采当君一采之处,是以《典瑞》云:“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覜聘。”亦是臣二采共当君一采一匝之处。云“降於天子”者,案《典瑞》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言五就者,据一采为一等,若据一采一匝而言,即五采十等,此二采二等,是降於天子也。此亦降於诸侯,而言降於天子者,此郑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故言聘诸侯降於朝天子也。云“於天子曰朝”者,据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则诸侯自相朝亦同圭与缫九寸,侯伯以下亦依命数。云“於诸侯曰问”者,诗侯遣臣自问。若遣臣问天子,圭与缫亦八寸,是以云“记之於聘,文互相备”。案《玉人》云:“瑑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覜聘。”无所依据,则於天子诸侯同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侯伯之臣则六寸,子男之臣则四寸,各降其君二等。若然,经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也。
皆玄纁系,长尺,绚组。
[疏]“皆玄”至“绚组”。注“采成”至“作纟匀”。释曰:上文缫藉,尊卑不同,此之组系,尊卑一等。云“采成文曰绚”,郑注《论语》文成章曰绚,与此语异义同。云“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者,无事谓在椟之时,亦以系玉,因以为饰。此组系亦名缫藉,即上文反命之时,使者执圭垂缫,上介执璋屈缫。又《曲礼下》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郑注亦云:“藉,缫也。”裼、袭皆据有缫无缫之时,是其因以为饰。云“皆用五采组”者,以其言绚,绚是文章之名,经又言皆,复无尊卑之别,故知皆用五采组也。云“上以玄,下以绛为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经直云玄纁为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据垂之为上下,必知上玄下绛者,上玄以法天,下绛以法地故也。经云“纁”,注云“绛”者,《尔雅》三入赤汁为纁,绛则赤也,故本绛以解纁。
问大夫之币,俟于郊,为肆,又赍皮马。
[疏]“问大夫”至“皮马”。注“肆犹”至“为肄”。释曰:知载大夫币是宰夫者,以其初,宰众官具币,故知载币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云“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币是财贿易可陈列,故言肆,不言赍,亦付使者矣。马是难陈之物,故直言赍,亦付使者亦陈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辞无常,孙而说。
[疏]注“受命不受辞”。释曰:受命,谓受君命,聘於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
辞多则史,少则不达。
[疏]注“史谓策祝”。释曰:案《周礼》大史、内史皆掌策书。《尚书·金縢》云“史乃策祝”,是策书祝辞,故辞多为文史。
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
辞曰:“非礼也,敢。”对曰:“非礼也,敢辞。”
[疏]“辞曰”至“敢辞”。注“辞不”至“不敢”。释曰:辞谓宾辞主人,答谓宾答主人,介则在旁。曰非礼也敢,故《易·旅卦·初六》云“琐琐,斯其所取灾”,郑云:琐琐,犹小小。爻互体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笃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是其义也。
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
[疏]“卿馆”至“工商”。注“馆者”至“而已”。释曰:云“馆者必於庙”,案上归饔饩云於庙,明其礼皆在庙可知。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者,以其在庙尊,则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敌者之庙,以上是其大尊。云“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者,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谓中士、下士。”是其官师有庙。知庙有寝,案《周礼·隶仆》云:“掌五寝之扫除。”郑注云:“五寝,五庙之寝。天子七庙,唯祧无寝。”《诗》云“寝庙奕奕”,相连之貌。故《左传》云:“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是其前曰庙,后曰寝。“工商则寝而已”者,案《尔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注云:“夹室前堂。”又云:“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注云:“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庙者必有寝,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寝者则无庙,故《祭法》云“庶士庶人无庙,祭於寝”是也。
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
飧不致。
[疏]“飧不致”。注“不以”至“具轻”。释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对饔饩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馔具轻者,以其客始至则致之,故言“草次”也。对聘日致饔饩,生死俱有礼物,又多为重,故以此物为轻而不致。
宾不拜,
[疏]“宾不拜”。注“以不致命”。释曰:云“不拜”者,宰夫朝服设食,宾无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
[疏]“沐浴而食之”。注“自絜”至“可知”。释曰:云“记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礼轻,尚沐浴而食,饔饩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
[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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