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五 士丧礼第十二

作者:【暂缺】 【12,102】字 目 录

。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纁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纁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鷩冕、毳冕、絺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鷩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絺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袆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后及鲁之夫人,皆用袆衣下至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褖衣。士妻与女御,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纁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

[疏]注“北面”至“称字”。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簨虡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

[疏]注“受者”至“反之”。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后西荣。

[疏]注“不由”至“死事”。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后,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厞”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厞,郑云彻厞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厞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厞也。西北名为厞者,案《特牲》尸谡之后,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厞用筵”,郑云:“厞,隐也。”故以西北隅为厞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柶,

[疏]注“为将”至“急也”。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其形与抭醴角柶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

[疏]注“缀犹”至“为对”。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

[疏]注“鬼神”至“依之”。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

[疏]注“事小讫也”。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闇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

[疏]注“赴告”至“有恩”。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襚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

[疏]注“宾僚”至“哭矣”。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襚,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后,西面。妇人侠床,东面。

[疏]注“众主”至“在前”。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后,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適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

[疏]注“谓大”至“此者”。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秞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后云:“有秞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秞,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

[疏]注“主人”至“不淑”。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適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

[疏]注“稽颡”至“者三”。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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