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
[疏]注“襚之”至“某襚”。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襚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襚”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唅来归惠公仲子之趓。”《穣梁传》曰“乘马曰趓,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襚”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襚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襚,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襚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襚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襚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襚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襚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襚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襚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后,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襚,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后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
[疏]注“大功”至“房中”。释曰:自此尽“適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襚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襚以適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
[疏]注“庶兄”至“位也”。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襚”,此云“庶兄弟襚”,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襚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襚”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襚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緦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襚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
[疏]注“亲以”至“襚也”。释曰:云“别於君襚也”者,上文君襚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襚,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襚。
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適房。
[疏]注“凡於”至“彻衣”。释曰:云“执衣如襚”者,上文君襚之时,襚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襚也。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襚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襚趓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襚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趙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
[疏]注“铭明”至“旆也”。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縿,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趙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
[疏]注“杠铭”至“梠也”。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胋。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梠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樀。”郭云:“屋梠。”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梠,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閒,少西。为垼于西墙下,东乡。
[疏]注“甸人”至“为面”。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垼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柶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垼,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垼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垼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槃、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
[疏]注“新此”至“事遽”。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槃以盛渜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渜濯。知以此槃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槃”,彼是寒尸之槃,故知此承渜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閒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緋。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襚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后陈后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后成后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閒”者,案《禹贡》云:“嶓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閒,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
[疏]注“所以”至“絜也”。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絜也”者,以其言明,明者絜净之义,故知取圭絜者也。
魎笄用桑,长四寸,中。
[疏]注“桑之”至“安发”。释曰:以髻为魎,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魎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
[疏]注“环幅”至“作还”。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抭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
[疏]注“掩裹”至“项中”。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后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瑱设幎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瑱幎目,乃还结项”是也。
瑱,用白纊。
[疏]注“瑱充耳纊新绵”。释曰:案下记云“瑱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瑱”,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纊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纊,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纊,故知纊新绵,对缊是旧絮也。
幎目,用缁,方尺二寸,趙里,著,组系。
[疏]注“幎目”至“结也”。释曰:郑读从“葛藟萦”之萦者,以其葛藟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后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纁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
[疏]注“牢读”至“为方”。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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