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三十七 士丧礼第十二

作者:【暂缺】 【13,246】字 目 录

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后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鱤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

[疏]注“合升”至“互耳”。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鬄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鬄,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

[疏]注“堂虽”至“曰烛”。释曰:云“堂虽明,室犹闇”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燋”,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烜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

[疏]注“祝彻”至“威仪”。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

[疏]注“授执”至“醴也”。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

[疏]注“为求”至“去之”。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后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后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

[疏]注“如初”至“变位”。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適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

[疏]注“袒大”至“若矣”。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髽免髺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髺发免,妇人有髽,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

[疏]注“亦既”至“阶下”。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

[疏]注“亦下”至“少南”。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閒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閒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紟、衾、衣,美者在外,君襚不倒。

[疏]注“至此”至“自尽”。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襚,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襚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襚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襚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襚,何得云君全无襚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襚,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

[疏]注“后来”至“拜之”。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后,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筭。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注“棺在”至“客位”。释曰:云“棺在胋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胋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胋。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释曰:小敛后,主人阼阶下。今殡后,拜大夫后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胋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后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筭。卒涂,祝取铭置于胋。主人复位,踊,袭。

[疏]注“为铭”至“胋东”。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胋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胋东”者,以不使当胋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

[疏]注“执烛”至“席右”。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鬵,三列,腊进柢。

[疏]注“如初”至“为耆”。释曰:云“左首进鬵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鬵,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

[疏]注“如初祝先升”。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

[疏]注“亦如初”。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

[疏]注“右菹”至“脯南”。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后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后,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

[疏]注“为神”至“之也”。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

[疏]注“小功”至“存焉”。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

[疏]注“次谓”至“可也”。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閒传》为证。案《閒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居垩室,苨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

[疏]注“赐恩”至“锡衰”。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绖。”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后。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后,“袭裘带绖而入”,此小敛后,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后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

[疏]注“不哭”至“私恩”。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后。

[疏]注“巫掌”至“曰庙”。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茢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茢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后”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適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

[疏]注“释采”至“为谑”。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

[疏]注“祝南”至“益北”。释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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