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作者:【暂缺】 【12,367】字 目 录

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绖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后。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鬰发为鬱,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鬱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髧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

[疏]“三日绞垂”。注“成服”至“垂者”。释曰: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

[疏]“冠六”至“属厌”。注“縪谓”至“伏也”。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

[疏]“衰三升”。注“衣与裳也”。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

[疏]“屦外纳”。注“纳收馀也”。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疏]“杖下”至“一也”。注“顺其性也”。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

[疏]“居倚庐”。注“倚木”至“北户”。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塱,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

[疏]”寝苫枕块“。注“苫编藳块堛也”。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藳”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义,此不取絜白,故郑因时人用藳为苫,而言编藳。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

[疏]“不说绖带”。注“哀戚不在於安”。释曰: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

[疏]“哭昼夜无时”。注“哀至”至“朝夕”。释曰: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

[疏]“非丧事不言”。注“不忘所以为亲”。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疏]“歠粥”至“菜果”。注“不在”至“曰蓏”。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

[疏]“主人乘恶车”。注“拜君”至“作垩”。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

[疏]“白狗幦”。注“未成”至“为幂”。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

[疏]“蒲蔽”。注“蔽藩”。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

[疏]“御以蒲菆”。注“不在”至“作驺”。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榦也。

犬服,

[疏]“犬服”。注“笭閒”至“为大”。释曰:云“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笭閒,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疏]“木錧”。注“取少”至“为纟官”。释曰: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

[疏]“约绥约辔”。注“约绳”至“升车”。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

[疏]“木镳”。注“亦取”至“为苞”。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

[疏]“马不齐髦”。注“齐翦”至“车与”。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秜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緦麻乘漆车与?既秜同主人,至卒哭已后,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秜,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

[疏]“主妇”至“布裧”。注“裧者”至“垂之”。释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

[疏]“贰车白狗摄服”。注“贰副”至“差饰”。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注“如所乘恶车”。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

[疏]“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絜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

[疏]“从彻者而入”。注“童子不专礼事”。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魆,从执烛者而东。

[疏]“比奠”至“而东”。注“比犹”至“之{宀交}”。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

[疏]“燕养”至“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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