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卷四十八 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作者:【暂缺】 【9,651】字 目 录

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当重累於敦南,却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魆、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主人又再拜稽首。

[疏]注“羊曰”至“丰也”。释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刚魆”,《下曲礼》文。羊肥则毛柔濡,豕肥则魆刚也,彼注云:“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证黍稷大和之义。案彼《左氏》桓六年传文:“楚武王侵随,使薳章求成焉,军於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入楚军。董成楚以羸师而纳少师,少师还,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牷肥腯,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絜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则此之所言随季梁辞也。

祝出,迎尸于庙门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主人”至“后尸”。释曰:自此尽“牢肺正脊加于脁”,论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礼记》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庙门外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时,主人与宾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则后尸”者,下经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阶,入,祝从”,注云:“由后诏相之曰延。”是后尸者也。

宗人奉槃,东面于庭南。一宗人奉協水,西面于槃东。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槃北。乃沃尸,盥于槃上。卒盥,坐奠箪,取巾,兴,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箪,兴,以受尸巾。

[疏]注“庭南没靋”。释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没尽门屋靋,近门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门北面盥”,继门而言,即亦此没靋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阶,人,祝从。

[疏]“祝延”至“祝从”。注“由后”至“西阶”。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后诏侑之,故在尸后。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

[疏]“祝主”至“遂坐”。注“拜妥”至“而杀”。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鉶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閒有不啐奠,不尝鉶,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鉶,谓尝豕鉶。此不尝鉶,谓不尝豕鉶也。知非不尝羊鉶者,案下云“尝羊鉶”,故知不尝豕鉶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鉶,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后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

[疏]注“未有”至“不命”。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聏于三豆,祭于豆閒。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

[疏]注“牢羊”至“为遍”。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后尸来即席食,尸馂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

[疏]“上佐”至“右之”。注“尔近”至“相因”。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后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脁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

[疏]“主人”至“肤北”。注“羞进”至“之加”。释曰:《郊特牲》训脁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脁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脁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鉶,取一羊鉶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鉶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鉶之南,皆芼,皆有柶。尸抭以柶,祭羊鉶,遂以祭豕鉶,尝羊鉶。

[疏]“上佐”至“羊鉶”。注“芼菜”至“有滑”。释曰:芼菜者,菜是地之芼。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鉶芼,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

[疏]“食举”。注“举牢”至“道也”。释曰:此食举在羞脁之下,《特牲》食举在羞脁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脁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后尸即哜幹之属,即加於脁俎,故食举后即进脁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脁之上,上佐食羞鉶羹,尸祭鉶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鉶之下。又不退羞脁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

[疏]“三饭”。注“食以黍”。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脁。

[疏]注“幹正胁也”。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幹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幹”,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

[疏]“上佐”至“之北”。注“设于”至“尚味”。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膮。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臐膮也。

尸又食,食胾。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脁,横之。

[疏]“尸又”至“横之”。注“又复”至“於肉”。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脁,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脁仍横者,但言加于脁,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脁。

[疏]注“腊鱼”至“威仪”。释曰:云“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后鱼,此《少牢》后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后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后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

又食,

[疏]注“不举”至“侑尸”。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幹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

[疏]注“侑劝”至“南面”。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脁。

[疏]注“四举”至“终始”。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后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

[疏]注“祝言”至“之宜”。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脁。

[疏]注“言受”至“食焉”。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脁”,至此尸十一饭后,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脁”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脁,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脁”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醩尸。尸拜受,主人拜送。

[疏]注“醩犹”至“作酌”。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醩尸之事。云“醩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

[疏]注“羞进”至“为蹙”。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聏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扌聏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聏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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