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郑引之者,证燅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燅,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鼏,陈鼎于门外,如初。
[疏]“卒燅”至“如初”。注“腊为”至“为密”。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燅腊之义。案上燅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
[疏]“乃议”至“异姓”。注“议犹”至“作宥”。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馂者,二佐食,二宾长,馂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馂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
[疏]“宗人戒侑”。注“戒犹”至“为侑”。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
[疏]“侑出”至“之外”。注“俟待”至“心也”。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又筵于西序,东面。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
[疏]注“言与”至“宾客”。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
[疏]“主人”至“人摈”。注“宾客”至“摈赞”。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
[疏]注“没靋”至“又让”。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靋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
乃举。
[疏]“乃举”。注“举举”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
[疏]注“如初”至“北上”。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
[疏]注“雍正”至“为蹙”。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肉物,胾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乲,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
[疏]注“乲并”至“作亻并”。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者,匕湆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湆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湆者,直是肉从湆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湆,司马羞羊肉湆。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刲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湆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湆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湆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湆,司士羞豕脀,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湆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
[疏]注“几所”至“玉爵”。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尸进,二手受于手閒。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
[疏]“主人”至“不坐”。注“左之”至“几轻”。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閒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献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
[疏]“主人”至“送爵”。释曰: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兴,取笾于房,黭、蕡坐设于豆西,当外列,黭在东方。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兴,退。
[疏]“主妇”至“兴退”。注“昌昌”至“房也”。释曰: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后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后献,若绎祭则先献后荐。故《祭义》云:“君献尸,夫人荐豆。”郑注云:“谓绎日也。”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后荐也。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黭、蕡、白、黑、形盐、膴、鲍鱼、鱰,《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醓醢,昌本、麋舖,菁菹、鹿舖,茆菹、麋舖。”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舖,无骨为醢。云“蕡,熬枲实也”者,案《丧服传》云:“苴者麻之有蕡者也。”“牡麻者,枲麻也。”若然,蕡麻有实,枲麻无实。郑云蕡枲实者,举其类耳。其实枲是雄麻,无实。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礼》麋舖。舖,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礼》郑注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月枼>为菹,细切为齑。”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
乃升。
[疏]“乃升”。释曰:自“乃升”尽“于其上”,论司马载俎,因历说十一俎之事。
司马朼羊,亦司马载。载右体,肩、臂、肫、骼、臑,正脊一、脡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肠一、胃一、祭肺一,载于一俎。
[疏]注“言燅”至“一俎”。释曰:云“言燅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载牲体十一,脊、胁皆加并骨二,尸食特举脊肩骼在於脁俎。上文直言燅尸俎,嫌所举在,脁者不在,故复序其体,所举肩骼则存焉,所举未知。此正俎为在下羊肉湆以本脊胁皆二骨以并,今皆一骨,故郑云明所举肩骼存焉。以肩骼一骨,前尸所举,今复序之,明在可知。脊胁虽举,以其二以并,今脊胁载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湆俎,故郑云“亦著脊胁皆一骨也”。以其前所举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胁皆一骨,不云存耳。云“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云:“羊鼎西之北俎也。”郑君知尸俎在南,见羊肉湆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尸俎在侑俎之南。或解云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云:“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据司士雍人所陈为次,义可知也。
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南俎。
[疏]“羊肉”至“南俎”。注“肉湆”至“为汁”。释曰:云“肉湆,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者,以决正祭之鼎,直升牲体无湆者。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傧尸增俎,实为尸加,故有湆也。凡牲体皆出汁,不言湆。又下豕脀亦出于汁,皆不言湆。此特得湆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体於鼎时,皆无匕湆,故直云升体於俎。设於尸前鼎内,亦无匕湆升文。今此升牲体於尸前,匕湆亦升焉,故得湆名。以其俎实无汁,故进羊肉湆,必先进羊匕湆,然后进羊肉湆。见此湆为肉而有,故在羊肉湆前进之,使尸尝之。故郑下注云“哜湆者,明湆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是也。若然,豕亦有匕湆,不名肉湆而名豕脀者,互见为文。言脀者,见在俎无汁。言肉湆者,见在鼎内时有汁也。若然,羊豕互见为文,鱼何以不言鱼湆而云湆鱼者,羊先言肉后言湆,使肉前进匕湆,明是湆从肉来可知。鱼前无进匕湆,故先言湆,以明鱼在湆可知。鱼无匕湆者,郑下注云:“不羞鱼,匕湆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湆、肉湆,豕无正俎,鱼无匕湆,隆汙之杀。云“必为臑折,上所折分者”,上经退臑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今此经云臑折,即上经所退臑在下者也。左右体之臑,而必取右体之臑,折分用之,贵神俎故也。若然,脊胁二骨亦分一骨为肉湆者,亦是贵神俎故也。云“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者,案下文“卒升,宾长设羊俎於豆南,宾降,尸升筵”,唯设此一俎,馀十一俎皆未。又主人、主妇升席时乃设之,是其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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