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 -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三

作者:【暂缺】 【6,504】字 目 录

等謂比已接受者減一等恕其未得也各字承准枉法不枉法言或虧枉之罪重於聽許之罪如聽許一十貫減等止杖八十而所枉之罪則杖一百徒三年當以故出入人罪論則從重者論之輕則從聽許論也許送人合問不應從重不當問有事以財請求律稱准者至死減一等雖滿貫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此條既稱准枉法論又稱減一等假如聽許准枉法贓滿貫至死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又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方合律此正所謂犯罪得累減是也疏議云各減一等但指未滿貫贓而言至於滿貫死罪止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依前說則是通減二等矣恐不可從考條例節要一官吏聽許財物止照大明律擬罪不問為民此成化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例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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