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宗实录 - 顺宗实录

作者: 韩愈16,956】字 目 录

,原本及诸本并作「回纥辟」。朱熹云:「『辟』字恐误。」魏本注:「孙曰:荐涉蕃界二十余里,至赤岭东被病,返于回纥壁驿,年六十一。」陈景云《点勘》:「按旧史,张荐使吐蕃,至赤岭东被病,殁于纥壁驿,吐蕃传其柩以归,此回纥辟乃传写之误。」今按:孙注、《点勘》,均引《旧唐书?张荐传》。「二十」今本旧传作「二千」。回纥辟:旧传作「纥壁驿」。《册府元龟》卷六六三记张荐使吐蕃事,作「纥辟驿」。是「回纥辟」当为「纥辟驿」之误。

[83] 「辅」,文本作「相」。「居」,文本作「言」。

[84] 文本「观察」下多一「使」字。

[85] 朱熹云:「『立』,或作『以』。」

[86] 朱熹云:「『收』,或作『牧』。」文本「收」作「牧」。祝本、魏本注曰:「洪曰:『收』字,今本误作『牧』。」

[87] 「估」,原本作「佑」。祝、文、魏本并作「估」,是。据改。估:直也。

[88] 朱熹云:「『可』,或作『所』。」文本「可」作「所」。

[89] 「右」原本及诸本并作「左」。朱熹云:「『左』,或作『右』。」今按《旧唐书?顺宗纪》、两唐书本传、《册府元龟》卷七七七均作「右丞」。观下文郑余庆授左丞,则皐当为右丞。据改。下文同。

[90] 朱熹云:「『主』,或作『在』。」

[91] 朱熹云:「或无『因』字。」祝、文、魏本并无「因」字。

[92] 「至」,文本作「之」。今按:此句文义不明。《新唐书》本传:「阴许以荆南帅节。」是后文有房启迟留荆南之事。

[93] 「使」上,原本及诸本并有「武昌军节使」五字。今按:《新唐书?方镇表》元和元年:「罢奉义军节度使,升鄂岳观察使为武昌军节度使,增领安黄二州。」是「武昌军节度使」之名,始得于元和元年。方顺宗时,尚无其名,《实录》误。据《旧唐书?顺宗纪》,韩皐外放之职衔,为「鄂岳沔蔪都团练观察使」。《旧唐书》本传作「鄂州刺史,岳鄂蔪沔等州观察使」。《册府元龟》卷九四三同。且「节度使」一名,已囊括支度、营田、观察等使职衔在内。如《实录》原文作「武昌军节度使」,则其上不应有「鄂岳观察」字样。是此处「武昌军节使」五字当为衍文。今删。

[94] 「商」,文本作「啇」。

[95] 「乃」,文本注云:「一作『仍』。」「一入」,文本作「至」。

[96] 「为」字,原本及诸本均作「不沾」。朱熹云:「今按,此数句重复不可读。疑因后来修改,已增新字,而不去旧文。」今按:《册府元龟》卷四八○载王叔文事,其文字与《实录》略同:「初,叔文欲依前带翰林学士,内官俱文珍等恶其专擅,削去翰林之职。叔文见制书,大惊,谓人曰:『叔文须时至此商量公事,若不带此院职事,即无因而至矣。』其党散骑常侍王伾即疏请,不从,再疏,乃许三五日一入翰林,竟去学士之名。与归登同日赐紫,内出象笏赐登,而叔文为文珍等所恶,独不得赐,繇此始惧。」持此与《实录》对勘,「不沾」二字作「为」,即语意通畅,此当为韩氏原文。

[97] 「此」,文本作「是」。

[98] 「得」,魏本作「德」。今按:《旧传》作「峘荷晏之举。」《新传》作「峘内德举」。方成珪《笺正》:「王惺斋云:『得』当作『德』,诸本并误。」

[99] 文本无「已」字。

[100] 「杜」,文本讹作「仕」。

[101] 朱熹云:「『即』,或作『则』。」文本「即」作「则」。

[102] 「杖」,文本讹作「杜」。

[103] 文本无「述睿」二字。注云:「一本不重述睿字。」长告,朱熹云:「『告』,或作『者』。长告,谓长假也。」

[104] 「参」,祝、文、魏本并作「叅」。

[105] 怏怏:祝本讹作「映怏」。

[106] 「袜」,朱熹云:「或无『袜』字,又或作『秣』,非是。」祝、文、魏本并无「袜」字。今按:「袜首」,即「抹头」,亦作「抹额」。「袜」、「抹」字通。

[107] 「鞫」,魏本作「鞠」。

[108] 「修」,文本作「修」。

[109] 「答」,祝、文、魏本并作「荅」。

[110] 「己亥」,诸本并作「乙亥」。朱熹云:「『乙』,或作『己』。」今按:贞元二十一年六月戊戍朔,无乙亥,《实录》误。

[111] 文本「不」上多一「云」字。

[112] 「支」,原本及诸本并作「节」。「节度副使」,两唐书本传及《通鉴》卷二三六作「支度副使」。今按《旧唐书?宪宗纪》:永贞元年十月「戊戍,以宰臣剑南安抚使袁滋检校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观察等使,以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给事中。」十二月「己酉,以新除给事中、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使。」据此,知刘辟为节度副使,在永贞元年十二月。方六月时,辟仍为剑南支度副使。则此处「节」字,当为「支」字之讹。据改。

[113] 「于」文本作「干」。

[114] 「某」,朱熹云:「『某』,或作『辟』。」

[115] 「其」,朱熹云:「『其』,疑当作『某』。」魏本作「某」。

[116] 朱熹云:「『尚』下或有『以』字。」祝、文、魏本均有「以」字。

[117] 朱熹云:「『士』,或作『贬』。今按:『士』上当别有『贬』字。」

[118] 文本无「书」字。「骑」上多一「善」字。

[119] 「颖」,祝、文、魏本作「颖」。「川」,文本作「州」。

[120] 「颖」,祝、文、魏本作「颖」。「川」,祝本、魏本作「州」。

[121] 「杲」,魏本作「东」。今按:许杲,许敬宗子。见《元和姓纂》卷六。

[122] 「劝」,原本作「勤」。朱熹云:「『勤』,或作『劝』。下同」祝、文、魏本及《册府元龟》卷六九四均作「劝」。两唐书《张万福传》及《通鉴》卷二二四亦作「劝」,据改。下同。

[123] 朱熹云:「『拥』,或作『权』。」文本作「权」。

[124] 朱熹云:「『女』,或作『人』。」

[125] 「护」,原本及诸本均作「获」。方成珪《笺正》:「『获』当作『护』,笔误矣。」今按:《册府元龟》卷六九四正作「护」。据改。

[126] 「固」,祝、文、魏本并作「因」。

[127] 「船」,文本作「舡」,下同。

[128] 「勑」,魏本作「敕」。

[129]「卒」字上原有「元和元年」四字。诸本并同。魏注:「孙曰:『元和元年』字误。盖贞元二十一年五月卒。」今按:《旧唐书》本传:「贞元二十一年,以左散骑常侍致仕。其年五月卒,年九十。」今删。

[130]「均」,原本及诸本并作「垍」。《通鉴》卷二三六、《册府元龟》卷二五九并作「均」,据改。

[131] 朱熹云:「『一日』,或作『日百』。非是。」文本「书诏」作「诏书」。魏本「一日」作「日百」。

[132] 「己」,诸本作「巳」,惟祝本作「己」。今按:此处两「巳」字,皆当作「己」。「巳」,当为形近致讹。

[133] 「词」,文本作「辞」。

[134] 「回」,文本作「回」。

[135] 「人」,文本作「夫」。

[136] 文本无「议者咸以为德宗」七字。

[137] 「惟」,祝本、魏本作「唯」。

[138] 「竢」,祝、文、魏本并作「俟」。

[139] 「参」,祝本、文本作「叅」。下同。

[140] 文本无「置」字。

[141] 「岁」字,原本及诸本并无。今按:「以」字上,《唐会要》多一「岁」字,《册府元龟》多一「年」字。《新志》语同《唐会要》,两传作「每年置选」,是。此据《唐会要》、《册府元龟》增入。

[142] 文本无「常」字。

[143] 文本无「所」字。

[144]「与」字,原作「以」。朱熹云:「『以』当作『与』。」魏注:「『以』,一作『与』。」据改。

[145] 朱熹云:「『皆』,或作『多』。」文注:「一无『者』字。」

[146] 「亢」,祝本、魏本作「元」。今按:两唐书本传均作「亢」。

[147] 「陕」,原本及诸本并作「沧」。朱熹云:「『州』,或作『洲』。非是。」沉钦韩《补注》:「《寰宇记》:中条山在陕中夏县东南一百二十里。《国史补》云:阳城居夏县。旧作沧州,误。」方成珪《笺正》:「按《元和志》:中条山在河内道安邑县南二十里。沧州或系陕州之讹讹。」今按:阳城居夏县,《旧传》有明载。《新传》谓其隐中条山,其地亦在陕州。又《国史补》称「阳城居夏县。」(《太平广记》卷一八七)《干子》称「阳城贞元中与三弟隐居陕州夏阳山中。」(《太平广记》卷一六七)则阳城居陕州夏县中条山,班班可考。知「沧」当为「陕」之讹。据改。

[148] 朱熹云:「『想』,或作『相』,非是。」祝本「想」作「相」。

[149] 朱熹云:「『子』或作『下』,非是。」文本、魏本「子」作「下」。「厌」,文本作「猒」。

[150] 「及客」二字,原本及诸本均作「牟容」。今按:《旧唐书》本传纪其事:「城方与二弟及客日夜痛饮。」《新唐书》本传纪其事:「方与二弟延宾客,日夜剧饮。」是所谓「及客」者,谓阳氏兄弟与客人共饮。《实录》传本误「及客」为「牟容」,当以形近致误。今据旧传校改。

[151] 朱熹云:「句上或有『强与坐』字。」祝、文、魏本均有「强与坐」。

[152] 祝本无「毁」字。

[153] 「趋」,魏本作「趍」。

[154] 朱熹云:「『臣』或作『言』。」

[155] 祝、文、魏本并无「也」字。

[156] 文本无后四字。

[157] 文本「亲」下多一「者」字。

[158] 「徙」,祝本作「徒」,误。

[159] 「生鲁郡」三字,原本及诸本并作「王鲁卿」。魏本注:「一本『王』作『生』,『卿』作『郡』,『傥』作『偿』。」今按:柳宗元《遗爱碣》:「太学子鲁郡季傥、庐江何蕃等百六十人,投业奔走,稽道阙下,叫阍吁天,愿乞复旧。」据此,今本《实录》「太学王鲁卿、李傥」当为「太学生鲁郡李傥」之讹。魏本所录别本尚未致误。据改。

[160] 「赋税」,朱熹云:「或作『税赋』。」文本作「税赋」。

[161] 「怪」,祝本、魏本作「?」。

[162] 朱熹云:「『按』,或作『安』,非是。」文本作「桉」。

[163] 「侍」,文本作「待」。

[164] 朱熹云:「『生』,或作『甥』,或作『男』。」

[165] 「寅」,原本及诸本并作「午」。今按《旧唐书?顺宗纪》:永贞元年七月戊寅「以户部侍郎潘孟阳为度支盐铁转运使副。」据下文,王伾称疾去职亦在此日。叔文自六月二十日丁忧,此后王伾请起复叔文为相并摠北军不得,又请为威远军使平章事不得,且疏三上不报,以上诸事,非一日可办。则王伾去职,决非叔文丁忧之日,孟阳副盐铁,当依旧纪作「戊寅」。据改。

[166] 「第」,祝本作「弟」。

[167] 「勾」,文本作「句」。

[168] 「拘」,文本作「抅」。

[169] 「均」,原作「洎」。见前注 [130]。

[170] 「演」字,原本及诸本均脱。两唐书《刘贞亮传》载其事,有「尚衍、解玉」二人。则《实录》「尚」下当脱去「衍」字。《册府元龟》卷二九五、卷六六八载其事,文字并同《实录》,当出自《实录》者,而作「尚演、解玉」。则知宋初《实录》本不误。后世传本误脱一字。据补。

[171] 「金銮」,原本及诸本并作「德」。今按:两唐书《俱文珍传》均作「金銮殿」。《册府元龟》卷二五九、卷六六八载此事,文字与《实录》同,当出自《实录》者,亦作「金銮殿」,据改。

[172] 朱熹云:「『诏』或作『诰』。」魏本「诏」作「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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