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氏皇朝经世文续编 - 卷一百六 洋务六 邦交三

作者: 葛士浚29,115】字 目 录

一局外之货寄载战者船内被敌掳取船主不认赔偿亦不得藉口局外向敌国讨取

一局外商船有借战者兵船保护者敌国皆可掳取入公此例始于丹国一千八百零四年丹英交战丹国立法局外之船不得藉敌船保护美国商船适借英船保护丹国掳取入公美国不服各国公师评议以此例先未通行不为公法断丹国赔还前货此后局外不得借敌船保护定为公法

和约

一自主之国凡议战议和其权皆操于国君而筹备粮饷则权在国会及议政大臣必上下会议方可举行

一国君与邻国立约无论君主民主及合众之国遇有割地让城等事必国会士民公许方可施行倘国会不愿虽己立约仍作废纸往时法国君主被擒与日耳曼立约分让国土国会不愿其事竟寝

一两国和好立约则以前仇怨一概捐除所有战时受害受屈一切交角之事皆不得理论惟民间钱债词讼交涉两国者仍照常清理

一两国议和既无让地之约所有占据民间房产皆应退还各归原主其被掳货物过一昼夜即不得讨还其在海上者非法院断明入公之物无论久暂皆可讨还守货之人酌量酬谢

一和约以画押之日为定以后即不得再有争论境内民人亦须宣示一体遵守其未经宣示以前兵民或有战争不为犯法或掳有财物即查明交还

一和约议明交还原物自当遵行若物已毁坏一时不能复原如城池台房屋等项许其随后修理赔偿不为失信若本未毁坏而本国私自拆毁索令敌国赔偿及敌国于未经交还以前乘机拆毁台焚掠地方皆为失信干犯公法

一和约所载如有违犯即为背约受害之国责其遵守或将本条废弃亦不遵行或竟弃全约绝其和好均不为过

一和约所载之事小有参差及误有违犯当遣使自行解说或请友邦评议不可轻弃前好

打 印】 【来源:读书之家-dushuzhijia.com】

首页上一页56789 下一页 末页 共9页/18000条记录